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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不死而相桓公”的思想史评注(5)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山大学哲学系 佚名 参加讨论
四、宋学护教立场下的整体诠释
    如上五则材料,仅仅是截取汉唐间较有代表性的评论,重在突出具体分疏的论说风格下诸多不同的角度。如果说如上个别评注还不能看到其明显受到《论语》的影响,那么及至宋代,孔子解释的权威性则明显增强,理学家将《论语》故事纳入其思想体系中加以整体诠释,变得更为丰富和系统。检阅程朱著作的相关条目,发现他们对该事件的解释基本相同。[6]限于篇幅,本文仅以伊川之论述为例,分析其解经之特色。
    桓公、子纠,襄公之二弟也,桓公兄,而子纠弟也。襄公死则桓公当立,此以《春秋》知之也。《春秋》书桓公则曰齐小白,言当有齐国也,于子纠则只曰纠,不言齐,以不当有齐也,不言子,非君嗣子也。《公》、《榖》并注四处,皆书纳纠,《左传》独言子纠,误也。(《二程外书·第六》)
    按:子纠与小白,宋以前文献要么不提孰长孰幼,要么说子纠为兄而小白为弟。但伊川解释与之相反。其论证主要依据《春秋》笔法,观其微言大义,同时认为《左传》有误,进而说明小白得国正,子纠争国非。其中缘由。从《集注》注《论语·宪问》章18节引程子语中,可略见端倪:
    程子曰:“……故圣人不责其死而称其功。若使桓弟而纠兄,管仲所辅者正,桓夺其国而杀之,则管仲之与桓,不可同世之雠也。若计其后功而与其事桓,圣人之言,无乃害义之甚,启万世反覆不忠之乱乎?如唐之王珪、魏征,不死建成之难,而从太宗,可谓害于义矣。后虽有功,何足赎哉?”(《四书章句集注·卷二十九》)
    弟之尊兄,为道义之正;嫡长子继承,为国君继承之原则。故管、召行为的正当与否,取决于能否规劝其主敬兄行悌并遵守嫡长子继承制,而后者又取决于桓公和小白的长幼身份。若依传统说法,则子纠为正,管仲去正而事不义,则其功再大,也与王珪、魏征一样不合道义,作为道德的守护者的孔子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苛责,反而称赞“齐桓公正而不谲”(《论语•宪问》),则显得有损圣人形象。因此,伊川力辩史实,视小白为兄而子纠为弟,则子纠争国,管、召助其争国,均不合道义。管仲后能幡然悔悟,将功赎罪,由不义而归于正,亦合乎改过迁善的原则。这样,孔子不加苛责,无损圣人形象。伊川考辨史实,采取以意解经之方式,其结论值得商榷——毛奇龄已在《论语稽求篇》中引《春秋》三传、《荀子》、《史记》等史料加以驳正——但若就动机言,伊川背后有维护圣人形象的苦衷,有着阐明天理亘古不易的思想观念,则程子之辨析又在情理之中。
    伊川的另一独特解释是关于“如其仁”的理解:
    孔子未尝许人以仁。或曰:“称管仲如其仁,何也?”曰:“圣人阐幽明微之道,只为子路以‘子纠之死,管仲不死,为未仁’,此甚小却管仲,故孔子言其有仁之功。此圣人言语,抑扬处当自理会得。”(《二程遗书·卷第十八》)
    侧重内圣,注重修养,时时不忘端正君子道德动机,以严格的道德观念评述人物行为,这促使伊川把外在事功与内在德性区分开来,认为孔子对于外在事功之赞扬,不代表称许管仲之品德。从思想源头上说,这一解释可能受到《孟子》的启发。孟子固守王霸之辩,以道德动机和内在品德品评人物,劝勉人君行仁政,斥责管仲以力假仁,称霸天下。孟子对管仲的态度,恐与孔子有别,但宋时孟子思想地位大为提升,需将《论》、《孟》解释为不相冲突之思想体系,故以《孟子》之意解《论语》,将“如其仁”解释为“言其有仁之功”。
    有了如上区分,程子解释了孔子称许管仲的原因:
    (伯温)又问:“孔子称管仲如其仁,何也?”曰:“但称其有仁之功也。管仲其初事子紏,所事非正……失于初也。及其败也,可以死亦可以无死。与人同事而死之,理也。知始事之为非而改之,义也。召忽之死,正也。管仲之不死,权其宜可以无死矣。故仲尼称之曰‘如其仁’,谓其有仁之功也。使管仲所事子纠正而不死,后虽有大功,圣人岂复称之耶?若以圣人不观其死不死之是非,而止称其后来之是非,则甚害义理也。”(《二程遗书·卷第二十二上》)
    与人同事而死之,这一忠诚的原则深具普遍性,能够指导普遍的道德实践,应该成为人普遍遵循的正道常理。管仲之不死,为明智之士的权宜之用,但不具普遍的指导意义。故程子将召忽从主死节视为“理”、“正”,而把管仲去恶从善、将功补过的行为视为“权而宜”。既然管仲在子纠死后“可以死亦可以无死”,故孔子可以不苛责,进而直接对管仲后来的行为做出评价,称许他所取得的功业。这进一步明确了孔子的推理评价思路,认为孔子的评价不是对两个事件的简单权衡,而是在管仲的选择没有违背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对他后来取得的历史贡献做出正面评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伊川对《论语》思想的内涵把握得更为系统,呈现出如下显着特征:一是伊川具有护教学的立场,以此裁断史料之真伪,维护和塑造圣人的正面形象;二是把大一统社会下的“忠”观念及嫡长子继承制视为天理而不可动摇,非常重视对桓公、子纠孰长孰幼的辩论。由此认为管仲的选择不违道义,但魏征不死建成而事太宗之行为需加贬斥;三是突显了宋儒重内圣修养的解释向度,通过仁之品德与仁之功的区分,确立了内在品德和道德动机在人物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孔子的推理评价思路,让读者领会“圣人阐幽明微之道”。
    最后再来看王夫之的评注:
    夫子不辨管召之不宜党弟以争国,想来初不以此宽仲而鄙忽。盖齐之难,起于襄公之见弑,则为襄公之子者,俱有可反国以存宗社之义。非国家无事,长幼有定序,而纠故作逆谋以争兄位也。……当其始时,齐大夫且不知小白之存亡,而况为管召者,亦安得舍现在可奉先君之子,而远求其兄于不可知之域哉?迨其后,桓公已自莒返,而鲁与召忽辈乃犹挟纠以争,斯则过也。先君之贼已讨,国已有君而犹称兵以向国,此则全副私欲小忿,护其愆而侥幸富贵,以贾无益之勇。故曰匹夫匹妇之为谅。若王、魏之于建成,则兄弟当父在之日而构大难,俱为不仁不义,而建成则高祖所立之冢嗣也,已受父命而正大位,非纠比矣。王魏受命于高祖为宫僚,则义不容于不死。……(《读四书大全说·卷六》)
    当国家危难之时,宗社之义高于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故在齐国动荡无君的危难之际,作为国家大臣,管、召不知小白存亡,当出于社稷安危的考量而辅佐身边的先君之子尽快回国继承君位,故无兄弟相争之说,孔子起初也就不“宽仲而鄙忽”。当先君之敌已除,新君也已拥立时,则管仲、召忽皆应积极辅佐小白,以图国家安定富强,不可出于对子纠的个人恩义,辅助其以暴争国而另生祸乱。故孔子评论召忽为“匹夫匹妇之为谅”,称许管仲“如其仁”。与之相比,王、魏之选择看似与管仲同而实则不同。因为身处国泰民安之时,王子与大臣当恪守“长幼有序”之伦常,维护嫡长子继承制。建成封为太子,王、魏当竭力辅佐,与其同进退,共生死。世民杀兄而试图继承王位,显得不仁不义。
    与程子相比,王夫之也有为圣人辩护的思想动机,故两者护教学立场相同。他继承程子“桓公兄,而子纠弟也”的观点,但并不认为管、召在助子纠回国时有与兄长争国的动机,也不对仁之品德与仁之功加以明确分辨,这又与程子的看法不同。王夫之区分了国家安定与国家危难两种情况,提出危难之时国家利益至上、保国救国的大义优先于王位继承制度的原则,这可能是由于清军入关的时代背景和深处亡国之痛的自身处境,影响到他对经典的解读视角。另一方面,王夫之同样坚持:在国家安定时,王子与大臣应恪守严格的忠义原则,这又继承了宋儒的普遍观念,坚守严格的道德立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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