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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教育文摘 佚名 参加讨论

    三
    像“仁”一样,“无讼”的理念在孔子的法律思想中,也是一个让人们不断奋斗的理想境界,它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但是又无不随时鞭策着、鼓励着人们的辉煌目标。它是在人本主义的驱使下设计出来的一种与“大同”世界成龙配套的社会政治、法理思想,它引导出来的是全社会各个阶级的成员都在自己特殊的角度、立场上,以毕生精力进行道德践履、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过程。
    实际上,孔子从来都没有否定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杀一儆百的社会作用,他担任鲁国司寇才七天,就杀了少正卯(《荀子·宥坐》),并且极力主张在“夹谷”会上“荧惑诸侯”的“优倡侏儒”处以“手足异处”的刑罚(《史记·孔子世家》)。作为一个官员,以果敢的手段维持社会运作的正常秩序,孔子的行动无可厚非。作为思想家的孔子,却从来不主张以“杀”为“政”,他力主为政者以德正身,以道德的影响、教化来引导人民大众。这种论述在《论语》中是很多的: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
    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为政》)
    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文!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八佾》)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

    由此看来,孔子的“无讼”思想就是要通过德行教化,上行下效,创造一个民风纯朴、人心向善,不需要打官司的社会。因此,社会混乱,老百姓有人犯法,最终的罪过在统治者身上,上梁不正,所以下梁就歪了。用孔子的话来表达就是:“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尧曰》)这种思想在后来的孟子、荀子那里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毫无疑问,孔子的思想是深刻的,即便是在当今的中国,也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调节德行教化与刑罚的关系呢?孔子的论述也是相当精辟的: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

    孔子的根本目的是要在社会风气上尽力呵护老百姓的廉耻之心,纯朴之心,使他们居仁由义,处德里道,如此,则天下“无讼”矣!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首先就是要为政者以身作则,“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所以,历史地看,孔子的德政,孟子的仁政和荀子的隆礼,都是西周社会“德主刑辅”的升华。
    但是,孔子的法律思想有它更为珍贵之处。这种珍贵之处就在于,它涵盖在“仁学”的总体框架之中,空前地给予了“人”以极大的爱心,给这种天地间最有灵性的动物,以发展、提升、完善的无限空间。因此,孔子“无讼”的法学思想,把人的主体性的扩充和弘扬放在了首位,给了人一个重要的、尊贵的地位。人靠自己的德行修养和后天努力,就可以自己操纵、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韩非企图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法理思想去控制社会的安定,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走进了视人如草芥的误区(请参阅注释①),它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介草民”振臂一呼,而天下影从,把短命的秦王朝埋葬在人民大众的愤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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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韩非子·内储说上》:“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日,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在这里,韩非子企图以国家的绝对权威来威慑民心,否定了社会道德的作用,否定了法律条文的客观实在性,视国家的权力为判断是非、丑恶的唯一标准。在国家权力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制约的时代,这种学说只可能导致视民如草芥,置人民于水火的恶果。
    [2] 请参阅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中国历代的宗族械斗和当代“文化大革命”中的武斗也是明证。
    [3] 请参见《商周考古》第一章第四节,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编著,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4] “五刑”之谓,历来解释不一。《尚书·皋陶谟》释为:“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簿刑用鞭扑。”
    [5] 《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无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6] 劓即割鼻子,即割耳朵,即宫刑,大辟即死刑。
    [7] 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8] 《尚书·汤誓》和《盘庚》中有“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的记载,亦即如果一人有罪,就要株连族人,斩草除根之意,即族刑。炮烙,即烧红铜格,下加炭火,使罪人走在铜格上,使他倍受虐待,最后掉进火中烧死。醢,就是剁成肉酱;脯就是做成肉干。
    [9] 磬,就是绞死、缢死;斩就是腰斩;弃市就是杀头于闹市;磔就是支解尸体;膊就是去衣而磔;焚就是火刑;就是五马分尸或者车裂;辜就是磔刑的一种;碚、诛、刎、戮等都是各种各样的死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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