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礼的文质符合论 在荀子的礼饰观念中,外在的礼乐制度是构成礼饰人生的必要工具。在荀子看来,“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这种“人道”它主要是一种“度量分界”的社会秩序,是区别人禽族类的外在的社会规范,而不是孟子那样的先验的道德心理,它不是个体自发的善良本性,而是对个体具有强制性质的群体要求。这样,如何处理礼的外在规范与人的内在情感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荀子讨论礼之质与礼之文关系的出发点。 (一)称情立文 荀子认为礼对感情的规约与显现在丧礼中得到了恰当的表现。“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礼论》)在血缘本位的古代社会里,丧亲悲痛至极,为了契合、适应这种悲情,出现了三年丧礼。称情而立文的“文”在这里就是指礼的制度,司马光《答孔文仲司户书》指出,“然则古之所谓文者,乃诗书礼乐之文,升降进退之容,弦歌雅颂之声,非今之所谓文也。”在荀子的有关“文”的论说中,差不多都是从制度入手的,可以说“文”就是礼的规范,如: 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礼论》) 这些制度不限于婚嫁丧葬等日常生活的层面,虽然它们必不可少的,这些制度主要是作为“度量分界”的政治制度。在《非相》篇中,荀子指出,“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圣王制定的制度,或“文久而息,节族久而绝”,或粲然犹在,但礼的实质则是“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的这种“分”的规定性,使得礼的制度规定必有对现实划界的功能。《王霸》中称“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故下之亲上欢如父母,可杀而不可使不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然后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谨于分作为礼法的核心,制度确定之后,人们各守其分,这种划界表现为在丧礼中“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使生死终始若一”(《礼论》),这种敬始慎终,始终如一就是君子之道,是礼义之文;这种分使得世界表现为多样性而非齐一性,尤其政治等级与各自“分”的对应,使得“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礼论》)丧礼中种种人的容颜、声音、饮食、衣服、居处,或因死者距离的远近,或时间的长短表现为不同的形态,交相错杂,展现了丧礼中不同的文理,其中卑絻、黼黻、文织、资粗、衰绖,菲繐、菅屦,这种种不同的丧服,装饰了与丧者不同关系的人们感情,而疏房、檖邈、越席、床笫、几筵、属茨、倚庐、席薪、枕块方式的不同,则表示了“凶吉忧愉之情发于居处者也。”(《礼论》) 《王制》中称“王者之制,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械用,皆有等宜。”这种不同等宜的礼仪制度,是构成礼之文的基本要素。人们之于它们“得之则治,失之则乱,文之至也。”(《礼论》)社会制度是作为外饰的礼之文的第二个层面的内容。 在社会生活中,一切遵从传统的仪式,满足一般社会心理的行为,也被称作文,这种文,纯为行为文饰,与礼义无涉。“雩而雨,何也?曰: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天论》)在这里,“文”作为一种仪式,君子理性而冷静看到天旱而雩,决大事求之于卜筮,救日月食等等,对于生活的意义是装饰,是一种做戏,但可以起到坚定人们信心、抚慰人的心灵的作用,是统治者以神道设教的一种手段。“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是说这种神道设教的作法,对于实施和接受的双方来说,都具有催眠暗示的作用。如果我们相信这些本意出于“文”的种种行为,相信它们之中蕴含着神的意志,并沉溺于其中,那么,“文”的外饰,便从工具层面上升成为目的层面的东西,反过来对乐于运用它的人们起着宰制的作用,从而由吉转向凶。 “文”的外饰对性格的宰制,在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它对主体的人的行为可以起到情境制约的作用。“哀公问孔子曰:‘绅、委、章甫有益于仁乎?’孔子蹴然曰:‘君胡然也!资衰、苴杖者不听乐,非耳不能闻也,服使然也。黼衣黻裳者不如荤,非口不能味,服使然也。’”(《哀公》)服使然,就是在悲情的情境下,人的口耳之欲,必然要在真实的忧伤和外在他者的监督下得以收敛。这样,“夫端衣、玄裳、絻而乘路者,志不在于食荤;斩衰、菅屦、杖而啜粥者,志不在于酒肉。”(《哀公》)人在“一之于礼义”(《礼论》)的宰制下,道德人格得以塑造、提升,这种人格与孟于所提倡的那种自主选择的自律人格是迥然有别的,它是礼执行着“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礼论》)的功能,从而达到心正意诚的境界。 由上可知,礼之文就其形式说,是人人所当遵从的规则。其中,既有作为个人规范的仪节与作为国家法式的“典宪”之别,同时,还有作为社会习俗的规定的含义。就与具体的礼之质相联系而言,礼之文在荀子思想中,是与“情”相对应的,情是礼之质。虽然荀子也把文理与性相联系,但情是性的发动,性是通过情来表现自己的,情是介于礼与性之间的桥梁,所以“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礼论》),要达到性之美,就必须处理好礼与情的关系。 (二)文质的发展阶段 在荀子看来,人类文明史上的礼之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也即是“凡礼,始乎棁,成乎文,终乎悦校。”(《礼论》)第一个阶段,是礼的初始阶段。这时的礼之文,是与人之情简单的合二为一即“复情以归大一”(《礼论》)阶段。这个阶段的礼之文其特点是“贵本而亲用”(《礼论》),也即包含了尊重礼的本源形式以及便于享用两个层次的内容。“贵本之谓文,亲用之谓理,两者合而成文,以归大一,夫是之谓大隆。”(《礼论》)这种形态的礼之文,是以无文为文,以质朴为“文”,返归于事物的初始的形态“一”,荀子列举了礼仪层面中包涵的种种源自太一的礼的形式: “故尊之尚玄酒也,俎之尚生鱼也,豆之先大羹也,一也。利爵之不醮也,成事之俎不尝也,三臭之不食也,一也。大昏之未发齐也,太庙之未入尸也,始卒之未小敛也,一也。大路之素末也,郊之麻絻也,丧服之先散麻也,一也。三年之丧,哭之不反也,清庙之歌,一唱而三叹也,县一钟,尚拊膈,朱弦而通越也,一也。” (《礼论》) 礼的初始阶段,质朴之文是与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当酒还没有发明,火还未使用,调味品还未找到的时候,人们表达自己的理想与愿望,也就只能是凭借一腔赤诚,质朴的、直观的对待礼拜的对象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丰足,人们等级观念的出现,贵贱的判断构成了礼的外在形式,礼之文也丰富起来。“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礼论》)正是有了财物的支持,人们在礼的仪节形式上,可以花样百出地将不同等级的人们区分开来,进入到真实的礼之文阶段。但这种“财物为用”为基础的礼之文,既可以成为人们表达敬慎忠厚之情的工具,它同时也孕含了淹没真实情感,仅成为生活中一种文饰的危险。所以先王立文为了“尊尊亲亲之义至”(《礼论》),礼之文并不必然地达到其自身的目的,尽管“钟鼓管磬、琴瑟竽笙,韶、夏、护、武、汋、桓、箾、象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喜乐之文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哀痛之文也。师旅有制,刑法有等,莫不称罪,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敦恶之文也。”(《礼论》)但是,它也造就了“文理”与“情用”之间的矛盾。礼之文与礼之质的“情”之间,进入了“情文代胜”(《礼论》)的阶段。不过,在荀子的观念中,礼的“文理”与“情用”之间是不矛盾的,尽管它们之间构成三种关系,无论是“文理繁,情用省”,抑或“文理省,情用繁”,还是“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礼论》),它们都是礼的隆杀表现形态,“故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礼论》)是人们针对不同对象,执行的不同标准。 但是“文理省,情用繁”的礼之杀,会给人一种赞同直情而行的错觉。在《礼记》中,直情而行被称作是禽兽行为,在荀子的观念中,在治丧期间若不遵从礼节,“相高以毁瘠,是奸人之道也,非礼义之文也,非孝子之情也。”(《礼论》)荀子理想的情文关系还是“情文俱尽”,是“其立哭泣哀戚也,不至于隘慑伤生,是礼之中流也。” (《礼论》)这种情文俱尽的礼之中流也就是礼之文的理想形态,是它发展的极至阶段。这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综合,同时它又孕涵在第二个阶段的“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礼论》)的关系中,其目的是为了“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礼论》)这种情文关系恰如孔子的文质关系,只是荀子径直将情作为礼之质,是以情代孔子的“仁”而已。虽然荀子的情较之孔子的仁,更具有感性经验的性质,但它依然象仁一样昭示了人的心理活动的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