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物”的认识论意义 《墨辩》“辩”的根本目的在于“明是非之分”, 因而,立辞的关键自然是明故。只有明故,才能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获得事实真理。 问题在于,明故仅是三大要素之一,没有循理和察类这两个条件,还是不能最终达到对事物的认识,辞还是不足以生成。那么,明故、循理、察类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究竟怎样呢?对此,后期墨家学者虽然没有给予直接表述,但根据“三物”贯穿于“彼→辞”这一认识过程,以及“三物”在这一认识过程中的各自作用,我们不难理解,“三物”认识模式的内在逻辑行程应当是:察类_+循理_明故。这与后期墨家学者对“三物”的陈述次序正相反。 辩争的对象是具体事物“彼”。当认识主体即辩论者接触到作为认识客体的具体事物“彼”时,他们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感知到的只是“彼”的某些外在现象,得到的是关于“彼”的感性知识,如“彼”的形、色等。显然,停留在对“彼”的感性认识阶段,是不可能达到对“彼”的本质的认识并生成关于彼的辞的。因此,必须由感性的具体上升到思维的抽象,即,使认识由“彼”的现象进入一类事物的本质。而要认识事物的深层本质,就必须首先考察事物间的类属关系,即“察类”。在“察类”的基础上,揭示一类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这就是“循理”。对一类事物之“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不等于对具体事物“彼”的认识已经完结。对“彼”的认识,由现象进人类属关系,把握一类事物的本质、规律之后,还必须回到具体事物“彼”,揭示出“彼”得以产生、存在的根据和条件,找出“彼”与同类其他事物的区别与联系,从而达到对“彼”的正确认识,这就是“明故”、“出故”。由此可见,“三物”认识模式,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所讲的“两次飞跃”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因此,对其合理性和认识论意义,应当给予肯定。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墨辩》提出的“三物”认识模式也有它朴素和狭隘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三物”认识模式被笼罩在“辩”的迷雾中,要依赖于论辩这一言语行为而存在,对事物的认识要以两个具体主体以“争彼”的方式而展开。由于受辩论的束缚,使得它始终未能跳出论辩的界限之外,从一般方法论上对“三物”认识模式作出更深入的研究。尽管如此,《墨辩》提出和建立的“三物”认识模式,对于展现论辩的认识论特色,发挥论辩的认识作用,防止论辩沦于空言虚辞之类的诡辩等许多方面,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原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