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的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一个学派,它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 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周礼作为维护社会运转的基本规范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管仲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国语·齐语》),推行法制。子产铸刑鼎,使民知所守。战国时魏相李悝首著《法经》,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奠定了法家的基础。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商鞅相秦孝公变法改制,主张“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233思想与科学·更法》)。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全面推行法制建设。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慎到在推行法制时,注重君主之“势”即权威在法治中的作用,强调中央集权。申不害则注重“术”的运用,着重阐述君主驭臣之术。韩非子对法家学说进行了全面总结,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强调法、势、术三者相结合,君主居极尊至重之势,行法施术,以治百官民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同上)。主张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在哲学上,法家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一般具有较为客观的态度,并坚持历史进步发展的观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承认天命的主宰。他们还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人性,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其法治理论提供哲学依据。法家学说对中国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及现实政治有重大影响。主要代表著作有《商君书》、《韩非子》等。 就我们所认为的法家来看,是千差万别。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的,其行为与思想并不完全相同,为什么都把他们归之于法家一类?在先秦诸子中会有法家一派,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法家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是有其共同特征的。由于法家以韩非为集大成者,韩非在诸子中又最晚出,所以关于法家的特征,到汉代论述颇多。如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正君臣上下之分”。还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法家“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这是法家之所长,但“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薄厚”。由此可见,法家的特征是明刑尚法,信赏必罚,尊主卑臣,毁弃仁恩。就先秦法家来看,即便在某一点上或有所不同,但只要是法家;无不具有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说无一例外。 法家的基本主张 一般说来,法家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主张。其一,发展经济,是法家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早期法家,变法图存,通过发展经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其二,尚法明刑,主张对破坏变法的人处以重刑。在理论上来说明为什么要严刑峻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主张,诸如刑赏的相互为用,而以刑为主,重刑少赏,先刑后赏等。其三,君主专制,法家主张君主专制,集大权于君主一身。商秧曾说,治国三要素,包括法信权,而权是君主所独断的。主张君主要对权柄进行专断,举凡立官封爵、论功行赏等等,都要掌握在君主手中。因此,发展经济,尚法明刑,君主专制是法家思想的三条主线,它贯穿了整个法家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并随着秦王朝的建立而付之实践,成为秦王朝意识形态的核心。同时,这三个方面共同构筑的法家思想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相互支撑,发展经济是其基础和出发点,实行君主专制和建立中央集权制是其目标,而尚法明刑又是发展经济与君主专制的法律保障。 从哲学上看,支撑法家变法和构筑思想文化体系的有两个理论观点:一是关于历史进化的观点。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历史进化论是其基本的理论支点。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基本观点是:时代不同了,社会的事情也就不同;社会的事情不复相同,处理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变化。人们不应该期待着因循古代,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永远行得通的基本法则,人们就应根据当今时代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二,关于人性恶的观点。关于人性是善是恶的争论是先秦哲学的重要课题,孟子提倡性善论,荀子提倡性恶论。法家主张性恶论。他们就是利用人的性恶来控制人,驾驭人,用各种办法和手段来役使人。韩非子性恶论的人性论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己主义的理论,他认为人性之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正是从人的这一本性出发,韩非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用严刑重罚来治国,为他的法术势并用建立了人性论的依据。 总之,法家的变法活动与思想体系的构筑,其理论依据就在于他们在哲学上所提出的进化论的历史观和性恶论的人性论。 法家的产生 法家主要是在三晋文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诸多方面都受到了晋文化的影响。三晋文化虽然也属于周文化系统,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是它的宗法制不彻底,以礼乐文化为基本特征的周文化在三晋大地上发展不充分。在其分封之初,由于晋国结合戎狄游牧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治,因而表现出与其他诸国不同的特征。其后随着春秋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制度的变革上三晋也表现了自己的一些特点。其次,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特殊的文化底蕴。三晋地区与戎狄为邻,军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各大国争夺最集中的地区,战争连年不断,兼并相当激烈,为了能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三家分晋以后,魏、赵、韩诸国相继进行了变法以图强。变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奖励军功和发展经济两个方面。一是按军功授爵,并赐给田宅,形成并培养了一批军功贵族。其二,通过开垦土地,承认土地的私有,并可以自由卖买等一系列经济措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法家学派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它的特征是以法治代替礼治,主张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通过发展生产、奖励军功来增强国力。 法家的发展经历 先秦法家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和子产,人们通常把他们看作是法家的先驱,其实这时候还没有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法家,而只能算作是法家的萌芽时期。由于管仲、子产生活的时代,正处于激剧的变革之中,所谓礼崩乐坏,随着封建宗法制度的解纽,周礼失去了原有的威力。在宗法贵族中有一部分人顺应时代的要求,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制度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变革,管仲、子产即是其中两个代表。管仲在齐国任相达四十年之久,帮助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他在齐国进行的改革以及关于法治的一些论述,都对后来的法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子产相郑,把法律条文涛在铜鼎上加以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律,对后世法家影响很大。但是我们说管仲、子产是法家的先驱,而不是法家的创立者,这是因为,第一,他们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法治观念,也没去彻底改革封建宗法制度。第二,管仲、子产除了有一些法治的思想,对旧制度作了某些改革,从而为而后的法家提供了有用的思想资料外,他们思想的重心仍在礼,没有意识到以法治代替礼治的必然性。 二是创立阶段。法家的真正创始者,包括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与慎到等人。创始时期的法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他们大都亲身投身到当时各国的变法浪潮中,并成为变法运动实际的领导者。他们主要是以政治活动家身份出现,而不是思想理论家。其次,重视经济发展,特别是重视农业生产。从李悝到吴起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经济的政策,如尽地力之教,迁贵族去边荒地开垦等。尤其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发展农耕的政策,并通过田制的改革,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第三,法家严刑峻法在其创始阶段就已经走向了极端,尤以吴起、商鞅为甚,他们推行的是一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的刻薄少恩的政策。 三是成熟阶段。法家思想体系的最终确立应归功于韩非,韩非被称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就在于他综合与总结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教训,建立起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体系,从而使法家思想系统化。之所以到战国晚年才由韩非来作法家的结顶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经过春秋战国数百年的发展,统一的王朝已经呼之欲出,需要有人来做理论上的准备。其二,诸子百家的发展,已到需要有人来重新做总结与综合工作的阶段,为新时代的到来提供理论准备,韩非是应运而生,站在法家的立场上来做这个工作,从而把法家推向新的阶段。 四是衰落时期。法家的衰落之速是令人惊叹的。可以说秦王朝是按照法家的思想模式建立起来的,韩非的思想体系是秦王朝意识形态的核心。法家从早期创始者的变法运动,经韩非的理论建构,到秦王朝的建立达到法家的顶峰时期。之后便一蹶不振、一衰不起了。秦王朝建立后法家的不足便暴露的十分明显。首先是专制独裁成为中央集权制的核心内容。其次是思想文化领域内同样的专制独裁路线,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同时其法律的残暴亦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随着泰王朝的灭亡,法家也盛极而衰,成为殉葬品,从而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思想对而后的中国政治文化仍然产生了长久而巨大的影响。 法家的开山鼻祖 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来说,其开创者和思想奠基人是李俚。 战国时期所谓变法运动是从魏国首先开始的。魏文侯于公元前445年即位后,曾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国,在他们的辅佐和参与下对政治、经济社会军事进行了改革。由此魏国得变法风气之先,成为当时诸侯国中最强的国家。史书中零碎地记录了李悝及其在魏国的变法事业。 李惺是魏人,生卒年约为公元前455年到公元前395年。在任魏文侯相时主持变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战国的变法以富国强兵相标榜,而经济是其基础,法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发展经济,这一点在每一个法家代表人物思想主张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李悝作为法家的开山鼻祖,在魏国主持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其关键的一点就是建立起新的经济制度,提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总体要求,又制定了适合魏国社会具体特点的经济政策,就我们现在所见来看,主要是两条,一是“尽地力之教”,一是“善平籴”。二是总结变法经验,著书定律。司马迁引《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手法。”《汉书·艺文志》则说法家“信贷必罚,以辅礼制”。近人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说得最明白;“著书定律为法家。”以此来衡量,李埋在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变法成果的第一人。从这一角度讲,称李悝为为法家的开山鼻祖,实不为过。他所撰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文本,可惜已佚失。 李悝所撰《法经》已亡佚,其详细内容已不可确考。《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古书记载了其梗概。《法经》共有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俚认为国家最为紧要是防止盗贼。他的《法经》以盗法与贼法为首。要对盗、贼这两种侵犯生命财产的行为加以惩戒,就需要囚捕,于是有囚法与捕法。杂法是对“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各种具体规定。具法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 从李俚《法经》的六篇具体内容来看,侧重的是惩罚。后来的法家对此有所发展,一般认为法家要坚持赏罚两个方面,法不仅是惩罚,还要有奖励。李悝在新兴地主阶级统治初登社会历史舞台之时,强调对各种违法行为加以严肃惩戒,是时代之必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