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自由概念的角度来说,最为重要的是,罗尔斯既不是从消极自由推出积极自由,也不是从积极自由推出消极自由。这是因为,罗尔斯对康德的自律概念进行了主体间性的阐释,其目标是从道德和政治自律这同一个根源推演出私域自律和公域自律,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哈贝马斯,2002)在这里,作为后两种自律或两种自由之根源的自律虽然仍冠之以道德之名,但它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道德律令体系,而是自我立法的普遍形式或形式条件,它所表达的普遍性是一种程序的普遍性。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种自律概念是"道德上中立的。"(阿利森,第140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有理由认为"是参与共同体自我立法实践的公民的公域自律使得私人的个人自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对个体自由的正确界定,应当是一种共同的自我立法实践的结果。"(哈贝马斯,2002,第118页) 正是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韦尔默对哈贝马斯(1990年代前)的共同体自由观(a conception of communal freedom)的批评。韦尔默敏锐地洞察到这种自由概念有拿积极自由吞没消极自由,使之失去自主性、自足价值和独立证成(justification)基础的危险。(wellmer,1991)认真说来,韦尔默是要求对消极自由进一步作出形式与内容的区分,内容(极端的情形就是在理性地划定的界限内非理性地行动)当然无法只以形式为基础,但这种区分本身也钝化了对哈贝马斯的批评从而可以被包容到后者的框架之内:一方面,形式本身也是一种内容,就正如程序正义也有实质性的正义内容,另一方面,正因为哈贝马斯强调的程序普遍性或自我立法的形式条件是一种"道德上中立的"道德观,它并不排斥实质性的内容,也不妨碍消极自由成为韦尔默所谓"实质性的道德原则",只不过它再实质,也要以程序理性划定的界限为限。实际上,哈贝马斯对公域与私域之关系的讨论完全不是静态的、形式化的,而是动态的、富有规范内涵的,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公与私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没有任何规定性……民主过程的使命在于,不断重新明确公与私之间的复杂关系,以便保障所有同时表现出私域自律和公域自律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自由。" (哈贝马斯,2002,第118页) 戴维o米勒(miller,1991)曾经指出,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第一种是共和主义的传统;第二种是自由派的传统,如果说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的话,那么,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第三种是理想主义的自由传统,这种传统把自由的主要内涵理解成自律。米勒把这三种自由传统与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加以讨论,认为马基雅维利提供了把自由主义(消极自由)和共和主义(公共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纽结在一起的范例,卢梭提供了把前述意义上的共和主义和理想主义(理性自律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纽结在一起的范例,而密尔提供了把前述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与理想主义纽结在一起的范例。 但是,米勒根本没有探讨一种把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理想主义纽结在一起的自由概念,他也忘记指出正是其在流俗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声名无法与前三位比肩的康德做到了这一点,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则是对此做出了各具特色的论证的当代政治哲学家。米勒千虑一失的原因除了他的文章写于哈贝马斯的巨著发表之前,还在于共和主义复兴运动在那时虽然走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元对立的概念樊篱(米勒的马基雅维利图像就是由斯金纳提供的),但仍然只限于基于自由社会的稳定和自我存续的经验性论证,而没有在规范的层次上提炼出自己独特的自由概念。但是晚近以来,在佩迪特"无支配"(non- domination)的自由观的影响之下,斯金纳本人亦开始谈论所谓"第三种自由概念"。尽管佩迪特、斯金纳们与哈贝马斯的学术进路相互独立,甚至大相径庭,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努力指向了同一个方向,即彻底地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抽象对峙,从而使共和主义成为"结出果实的花朵"。唯一但并非无关宏旨的区别在于,斯金纳在提炼出第三种自由概念之后仍然把这种自由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另一种消极自由;而如果在哈贝马斯那里也有所谓第三种自由概念的话,那么它就不再是与消极自由(不管是哪一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列的概念,相反,前两种自由都只有借助于第三种自由才能得到彻底根源性的说明,一方面,消极自由并不是传统自由主义所谓自然权利,诸如自由的界限、诸自由的共存等等都有待共同体自我立法的证成;另一方面,积极自由不再是工具性共和主义所理解的外在手段,而内化到了自由概念本身之中。从这一角度看,当斯金纳强调第三种自由(亦称新罗马自由)与霍布斯-伯林传统的消极自由的差别时,这种自由概念与罗尔斯所谓基本自由相类似,所体现的是对自然权利理论的超越;当斯金纳强调第三种自由仍然是一种消极自由时,他的立场似乎又与坚持私域自律(消极自由)之自我奠基的罗尔斯若合符节,所表达的是对古代共和政治、共同善政治、德性政治的警戒。而佩迪特则无论在自由概念还是民主概念(所谓商议性民主)上都呈现出与哈贝马斯的亲和性,当然,他们都是现代性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在综合政治现代性的两个维度的同时各擅胜场,各有侧重。而最有悖谬性意义的事实莫过于,恰恰是其政治自由观体现出强烈的公民共和主义色彩的哈贝马斯是现代性的最坚定捍卫者,是彻底的现代性政治哲学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