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者)”(/)虽是最普遍的,但却不是统摄诸范畴的属。亚里士多德本人不止一次讲到这一点: “‘是’不是任何东西的所是,因为‘是’不是属。”(《后分析篇》,92b.13.) “‘是’和‘一’都不可能是诸是者的一个属。”(《形而上学》, 998b22.) 对此亚里士多德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一方面,无论是属、种还是种差,都可以用“是”加以谓述,因为“是”谓述所有的“是者”;另一方面,就属、种和种差之间的关系而言,属在本质上不能谓述种差,因为种差是外在于属的,正是通过它将属划分为种。因此,“是”不是属。(2)如果“是”是属,那么,就可以通过在它之外的种差将之划分为种,但“是”的最高普遍性不同于范畴的最高普遍性,因为在它之外就是“无”,故“是”不是属。参见:《论题篇》,144a.31;《形而上学》,998b.14。因而它不“同名同义地”()谓述所有的是者(当然包括诸范畴),而是“同名异义地”()谓述它们。关于这一点,珀尔菲琉斯(Porphyrius)在其《导论》(Isagoge)中也曾加以指出: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是(者)’并不是所有东西的一个共同的属,所有的东西也不会因一个最高的属而是同属的。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所做的那样,十个最高的属要被确定出来,它们就像十个最高的本原一样。他说,即使有人将所有的东西都称作‘是(者)’,那他也是在同名异义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同名同义的意义上那样称它们。”Porphyrius, Isagoge sive quinque voces, 4,1.6.59. 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在“同名同义地”和“同名异义地”之外,进一步提出“类比地”()这一观点,明确指出,“是(者)”的最高统一性乃是类比的统一性,而类比的统一性是最高的统一性。 “此外,一些东西在‘数目’上是‘一’,一些东西在‘种’上是‘一’,一些东西在‘属’上是‘一’,一些东西在‘类比’上是‘一’。那些在‘数目’上是‘一’的,其质料是‘一’;那些在‘种’上是‘一’的,其定义是‘一’;那些在‘属’上是‘一’的,指的是同一范畴形态适用它们;那些在‘类比’上是‘一’的,指的是具有如比例相同的那样的关系。后面的情形总是跟随着前面的情形。例如:凡在‘数目’上是‘一’的,在‘种’上也是‘一’;但在‘种’上是‘一’的,并不全都在‘数目’上是‘一’。凡在‘种’上是‘一’的,在‘属’上也全都是‘一’;但在‘属’上是‘一’的,并不全都在‘种’上是‘一’,而是在‘类比’上是‘一’。凡在‘类比’上是‘一’的,并不全都在‘属’上是‘一’。”《形而上学》,1016b.311017a.3. 由于作为最普遍者的“是”()所具有的统一性是类比的统一性,故亚里士多德将它标示为一种无规定的东西,这种无规定的东西通过诸范畴方才获得规定,而诸范畴自身也就是“是之规定”(SEinsbestimmungen)。根据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我们的全部思维对象最终都会落入诸范畴之中;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范畴,我们方能进行表象活动,方才能有思维的对象,各门具体的科学方才可能有自己的“基础概念”,并基于这些基础概念展开自己的活动。对范畴的思考属于形而上学(第一哲学)的任务,它属于对“是者”()的一般思考,即归属在对“是者作为是者”()的思考中。因此,亚里士多德才会说:“有一门科学,它研究是者作为是者以及那些就其自身就属于它的东西。它不同于任何的特殊科学,因为其他那些科学中的任何一门都不普遍地思考是者作为是者,而是切取它的某个部分并研究该部分的属性。”《形而上学》,1003a.21.而海德格尔在《是与时》第3节“是之问题在是态学上的优先性”中的那段话则是亚里士多德这段话的最好注脚: “诸基本概念是这样一些规定,在这些规定中,那为一门科学的所有专题对象给予奠基的专业领域得到了在先的并且引导着所有实证探索的理解。因此,只有在对专业领域自身进行一番相应的先行考察中,那些基本概念方才获得其真正的显示和‘确立’。然而,只要每一个这样的领域都是从是者本身的畿域中赢得的,那么,这样一种在先的、创造诸基本概念的研究就只能意味着就是者之是的基本情状对是者进行解释。这种研究必须走到实证科学的前面;它也能够这样做。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工作就是其明证。对诸科学的这种奠基从根本上有别于跟在后面跛行的‘逻辑’——逻辑不过是根据一门科学的‘方法’来探索这门科学的某种偶然情况而已。对诸科学的奠基在下述意义上是生产性的逻辑:它仿佛先行跳进某一特定的是之领域,首先就这一领域的是之情状将该领域展开出来,并让赢得的诸结构作为对追问的各种透彻指示供诸实证科学使用。例如,在哲学上的首要东西既不是某种关于历史学之概念构造的理论,也不是关于历史学上的认识的理论,也不是关于作为历史学之对象的历史的理论,而是就真正历史的是者之历史性对真正历史的是者进行阐释。同样,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之积极成果在于着手清理出那属于一般的自然的东西,而不在于得出了某种关于认识的‘理论’。他的先验逻辑是关于是之领域-自然的先天实事逻辑。”(SZ,S.1011) 三 无论是范畴(die Kategorien)还是“生存论规定”(die Existenzialien),都是“是之规定”(Seinsbestimmungen),它们都是在是态学上(ontologisch)对“是者”的一般规定。只不过前者适用于非此是式的是者,而后者乃是对“此是”(Dasein)这种独特是者的规定。根据海德格尔的思路,《是与时》一书的最终目的是要拟定出“是之意义”(der Sinn von Sein),而临时目标则是对作为进行是之理解的视域的“时间”(Zeit)进行阐释。而这一视域是从一种独特的是者,即“此是”(Dasein)那儿显现出来的。 因此,一方面,所有“是态学”(Ontologie)所追问的都是“是者”(das Seiende)之“是”(Sein),而“是”自身不是某种“是者”(海德格尔语),“是”具有多重含义(亚里士多德语),因此,对于它只能拟定出它的“意义”(Sinn),从而生出“基础是态学”(Fundamentalontologie)。另一方面,既然“时间”是进行“是之理解”的视域,而它又是从“此是”(Dasein)这种是者那儿给出的,故需要对这种是者进行是态学上的分析,从而生起“此是之分析学”(Daseinsanalytik / Analytik des Daseins)。于是,“基础是态学”和“此是之分析学”具有了一种内在的关联,对此,海德格尔曾反复加以指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