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世主义问题 普世主义问题在纯粹哲学理论上的表现,简单说来就是“一”与“多”的问题,即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论争,其核心问题是普世的价值是否存在、“普世主义”是否成立。我们这里所说的普世主义,是指对一些有关道德与社会的普遍价值之存在的认可,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的相信人人的灵魂皆可得到救赎的普世主义。 当代舆论的主要趋向是多元主义,尤其是文化多元主义。特别是伴随着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兴起,利奥塔呼喊出“为差异正名”、“拯救差异的名声”的口号,将哈贝马斯的通过交往理性来求得“共识”的做法,看作是不可企及的“地平线”,更是把多元论推向极致。哈贝马斯曾经对这种现状有所刻画,他写道,由于个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因此道德普世主义被视为个体主义的敌人;在当今的公众意识中,“理性同一性”,也就是某种普世观念、一元论,成了一种压制多元声音的代名词,因而成为公众反感的对象;一切事物如今都被卷入了“偶然性经验”的漩涡当中,一切都可以变成他样,不论是知性范畴、道德原则、主体性观念以及理性本身的基础等等,都是如此。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语境主义成了一种时代精神现象”③,在“多元文化”的名义下,精神科学甚至放弃了获得共识的要求。 与哈贝马斯的上述论断相比,罗尔斯对当今社会现状的描述显得乐观些,他认为,普世主义通过“公共理性”而成为可能,在民主社会中存在着的现实是各种不同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相互并存,这构成了一种“理性多元论”的状况,人们应当认可这样的事实,并寻求在这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的学说中取得共识。为此,他提出了“公共理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重叠共识”等概念,以便解决他所认为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问题,即:“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④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在罗尔斯看来,在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通过寻求一种可以存在的、超越于各种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独立的公共正义观念,这一观念普遍适合在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各种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此公共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统一的共识理念。 罗尔斯所构想的上述解决方式,其实质是在认可社会观念多元化的基础上同时又主张能够形成一种“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也就是说,从异中求同,从多中求一。不过这种“同”与“一”,并非是绝对的同一,而是“重叠”性的,亦即在差异性的背景下寻求某种根本问题上的交叉共同点。在这多元与共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的识见是精辟的。他区分开“理性多元论”与一般意义上的“多元论”概念,认为理性多元论并不是什么“人类生活的不幸条件”,而是在“自由条件下自由人类理性之自由发挥的结果”。⑤这就意味着,只要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由与民主的社会,那么“理性的”多元化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且是一个正常的结果。这不仅对于某一国家的社会是如此,对于整个国际社会也是如此。不过同样必然的是,借助于公共理性的培植与成熟,人类不仅能够在一国社会内形成重叠共识,而且最终也能够在国际社会形成有关正义理念的社会共识,从而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世界。之所以能够如此,在我看来,可以由“理有固然”得到证明。万物之理有其必然性,这是普世主义的哲学根据。 普世主义是否可行,是否应当得到认可,从另一方面说,有其价值论的基础。如果有普遍的价值存在,自然就有普世主义的存在。假如是这样的话,问题就不难辨明。在当今世界上,诸如“民主”、“自由”与“正义”这样的价值,实际上已经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价值,至少没有什么人敢公然否认它们。如果有的话,也只是打着它们的旗号以售其奸,就像那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所刻画的那样,表面上标榜民主与自由,而背地里却干的是反民主与自由的勾当。 当今人们所谈论的“普世价值”,大体上属于启蒙思想所提出的那些价值观念,如自由、民主、正义等。因此讲普世主义就离不开对启蒙观念的认同。启蒙的观念曾经遭到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甚至可以说是猛烈的批判。这一批判所秉持的武器,主要是韦伯的“工具理性”概念,也就是说,将启蒙所呼唤的理性看作是已经堕落为单纯追求功利目标的“工具理性”,启蒙的理想已无可能实现。在福柯批判的笔下,即使标榜为“自由”社会的西方,呈现出的也不过是一种从学校、医院到监狱,到处渗透着“规训”的社会。启蒙意义上的“人”已经死了,不复存在。 哈贝马斯属于启蒙信念的捍卫者,他基于现代性是一项尚未完成的“计划”的识见,对启蒙的信念抱有普世主义的态度。虽然他对现代社会的判断是它是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但仍认为这一社会在“自由的秩序和道德的基础具有普世主义的性质”;并且他对这一“普世主义”作出解释,指出它在最严格的意义上“等同于呼唤相互承认的道德性中包含的平等主义的个体主义,这是在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相互为对方考虑的意义上说的”。⑥此外,他还提到了普世主义的其他价值,如“每一个人都要求得到同样的尊重”,不论他们是天主教徒、清教徒、穆斯林、犹太教徒、印度教徒,还是佛教教徒;以及“人的共同存在的普世主义法则”。⑦在这里我们看到,哈贝马斯主要是从有关人的存在的一些共同基本价值方面来看待普世主义的。可以说在这方面,“人权”的观念是越来越普世化了,我们国家近些年来的变化就是一个明证。 诸如“人权”、“正义”之类价值的日愈普世化,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这产生了如下的结果:民生的压力、经济增长与民众自由和财产保护的互动关系,使得政府相应地调整、改变政治与社会的观念与规则。全球化打开了一些原本封闭的国家的大门,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封锁成为越来越困难的事情。以网络为代表的“公共领域”的形成,使得共识性的民意的形成成为可能。 经济全球化是源于经济利益方面的驱动,也就是所谓的“双赢”、“互利”的好处,它正在迅速地使全球经济实现一体化。贸易与投资的需要使得各国无法闭关锁国,使得它们需要“与国际接轨”。经济终将决定政治。如果没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不明确产权,谁还敢购房置业,乃至进行工商业投资、扩大再生产呢?在宪法中明确写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颁布“物权法”,都属于这方面的一些例证。财产需要合法地保护,这就相应地要求有一个能够为此服务的政府,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上层建筑如果不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它必然无法生存。经济合作的全球格局必然推动全球政治的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