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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求索:文化哲学的问题与出路(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光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生命力的活跃和旺盛,靠的是人(民族)以一种“狂欢”和“冲动”的态度来激发自身。中国文化的“乐”中包含了这种态度,而西方文化中的“酒神精神”直接就是这种态度。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狂欢的态度伸展人(民族)的可能的“自由”程度,冲决一切对人(民族)的“生命优化”欲望的限制性形式。这就是人(民族)的“文化创造精神”,它是一种相对于固定成型的文化形式来说的否定性力量、批判性力量。人正是靠生命的这种活跃性来不断发展和提升自己的。
    而生命的形态化(即文明化),靠的是人对制度和符号的自我创设能力。这种创设在最初的意义上有两种方式:被动的创设和主动的创设。被动的创设结果就是“禁忌”的形成,这就是人为自己规定“不应该做什么”;而主动的创设结果就是图腾的形成,这就是人为自己规定“应该做什么”。在此基础上,文化史形成了这两种创设的漫长系列。泛而言之,中国文化中的“礼”与“教”和“为”与“不为”,西方文化中的“阿波罗精神”和“理性”精神等,都与这种创设能力及其成果有关。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创设能力建构人(民族)所赖以存在于其中的自然界(天地)环境“框架”、社会(共同体)“制度”、人(民族)自身的行动和思想“规范”,以及人(民族)的精神生活“境界”。人正是靠生命的这种创制能力来筹划、落实自己的人生愿望和理想。
    应该说,文化活力和文化创制能力是描述人(民族)的文化样态和探讨人的文化(存在)进步可能性的两个重要的基本范畴。“生命之动”就是文化的“动力学”,而“生命之定”就是文化的“形态学”。“文化”就是处于生命之动与生命之定二者的激荡和和谐中的生命不断升华的发展过程,就是一部文化史。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没有人的生命的活跃性,即没有文化创造力,那么,任何既有的制度、规范和“纲常”再好、再完善,都不过是死水一潭。而要使人“有精神”,使民族“有生气”,就应该重视激发人的生命活力,重视培养人的生活情趣,调动人的创造性思想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给人的创造性的展开提供尽可能大的文化社会空间;同时,在人充满激情和创造力的时候,要善于引导人们进行制度创设和规范的建设,而不要盲目崇拜人的本能的“自发性”。要把人的自发性区分为“积极的自发性”和“消极的自发性”。对积极的自发性进行促进,而对消极的自发性要用“现代禁忌”加以抑制和消除。总之,要使一个人(民族)有文化,就应该对“激发活力”与“创设制度规范”并重。当然,不同时期文化发展的这两个方面,都面临着由历史所奠基的、实际所昭示的时代任务。在不同时期文化任务各不相同甚至很不相同,因而,到底是应该更侧重激发生命的活力还是应该更重视制度创设能力,要视时代任务而定。这也是很自然的。但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在不同“度”的侧重的前提下,随机地协调文化之动和文化之定,使二者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这也可以被称作“文化发展的历史辩证法”。(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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