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1〕已成定论,但它仍有其独特且系统的思想体系,其中就包括它的生态伦理思想。 《管子》是以“天有其常”的自然之天为哲学基础,以“人君天地”为实践动力,以“人与天调”为价值旨归,遵循“以时为宝”的实践原则建构并践行其生态伦理思想的。它的生态伦理思想强调人与天地自然的和谐共处,协同发展,蕴含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今天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批判且理性地继承之,对于化解人与自然的紧张与矛盾,解决现代人们的生态危机都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天有其常”:《管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 天人关系是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生态伦理思想的形上基础。殷周时期,天被称作“帝”或“天帝”,显然具有宗教的色彩。当时的人们认为天在宇宙世界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宇宙万物与人事祸福的主宰者。相形之下,人只能服从、听命、受制于天,成为天帝手中的玩偶。也就是说,在天人关系上,天与人是统治与被统治、役使与被役使的关系,而人没有丝毫主动性。这样,就注定没有生态伦理思想的存在可能,而只有命定论的滋生之地。 那么,《管子》又是如何界定天,认识天人关系的呢?“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2〕(《管子·君臣上》)这句话表达三层含义:其一,“天”与“地”、与“人”对言,表明天与地、人都是宇宙世界中的自然存在,天不再是统摄宇宙万物的至上神。其二,天、地、人并举,昭示着天、地、人在宇宙世界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天不再是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主宰者。其三,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即是说天、地、人分别具有常象、常形、常礼的独特规律性。 可见,在《管子》这里,天已不是宗教之天,而是自然之天。与之相应,春秋冬夏之更替、四时之长短、昼夜之变化等均不再由至上神所掌控,它们都是阴阳二气推移、作用、变化的结果,即“春秋冬夏,阴阳之推移也。时之短长,阴阳之利用也。日夜之易,阴阳之化也。”〔3〕(《管子·乘马》)由此可知,天之神秘性为自然规律性所替代,天、地、人作为宇宙世界的自然存在,均是按照其内在规律性而运行。这种对天的认知之意义在于:天人关系不再是天制人、天御人的统驭与被统驭的关系,而是天人相分、天人有别的新型关系,两者分别处于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中,从而使得人摆脱天之宗教束缚,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生态伦理的存在得以可能。 不过,这里的天人相分并不是绝对分离,而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相对分离。 “凡道无根无茎,无叶无荣。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4〕(《管子·内业》)与宇宙万物均生于天帝的神定论有别,《管子》认为天并非宇宙世界的本原,实际上,其自身也只是宇宙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真正使得宇宙万物得以生,得以成是虚无无形之道,它才应该是天地万物生成与持存的最终本原。这样,就不仅表明天与人在存在序列上相对平等的,均是宇宙世界的自然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昭示天与人均是宇宙世界这一有机系统的一部分,必然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两者可以通过虚无无形之道实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融通,故在此种意义上天人在本质上又是相合的。质言之,天人相分是天与人得以存在前提基础,天人相合是天与人彼此发展的最终归宿,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无疑,《管子》的这种分中有合、合中又分的天人观必然要推及至其生态伦理思想中,成为其生态伦理思想的形上基础。人是天地自然的人,天地自然是人的天地自然。一方面,天地自然与人分别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按照其自身特有的内在规律性而敞开、变化、发展自身,即“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另一方面,天地自然与人又皆生发于道,以道而生,得道而成,从而形成一个相生相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宇宙世界。因而这就要求人应该辩证地看待人与天地自然之间的关系,既要清楚看到天人相分,又要高度重视天人相合;既要确定人的主体性地位,又要尊重天地自然的内在价值;既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遵守天地自然的客观规律性,从而缓解人与天地自然之间的紧张,使得他们在异中求同、同中存异,并行不悖地协同发展。 二、“人君天地”:《管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实践动力 在《管子》看来,人与天地自然均以道而生、据德而成,不可须臾偏离之。而“道在天地之间也,其大无外,其小无内,故曰不远而难极也。虚之与人也无间”〔5〕(《管子·心术上》),“虚者万物之始也”〔6〕(《管子·心术上》),道是虚无无形的,具有虚静的特性,故人与天地自然均承继道之虚静的特性,即“天主正,地主平,人主安静。”〔7〕(《管子·内业》)如此,人与天地自然理应和谐相处、协同发展,并育而不害。 然而,这种和谐、协同还只是人与天地自然的静态平衡,显然具有自在的原初统一性之性征。而随着人之生命的敞开与人之主体性的阐扬,这种静态平衡与原初统一性势必要被打破、否定与超越。 因为,就事实层面而言,人之生命的维系与持存,必然需要从自然界获取生产与生活资料,“衣食之于人也,不可以一日违也”〔8〕(《管子·侈靡》),而人向天地自然获取生产与生活资料时,就必然打破人与天地自然的静态平衡;就价值层面而言,人之生命的存在意义,就在运用心之思虑、官体之能在尊重自然内在价值的基础上认识自然、利用自然,变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而人认识与利用自然,实现自身自由就一定将确证自身的主体地位,从而与天地自然相分,这也就必然要否定与扬弃人与天地自然的原初统一性。 所以,《管子》提出“人君天地”〔9〕(《管子·度地》)以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在此,人已不是往昔伏在天帝脚下的奴仆,而是知天察地,把握自身命运的主体性存在。“天或维之,地或载之。天莫之维,则天以坠矣;地莫之载,则地以沈矣。夫天不坠,地不沈,夫或维而载之也夫!”〔10〕(《管子·白心》)《管子》对天为何不坠、地为何不沉的不竭追问,不仅表明人对天地自然奥秘的浓厚兴趣,而且表达人运用理性之思认知天地自然之规律性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管子》指出,人在认识天地自然之规律性的基础上,还可有效利用这些规律性为人类服务。因此,它要求统治者熟知“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11〕(《管子·七法》),熟悉水、旱、风、雾、雹、霜、疫、虫等自然灾害的运行规律,并设定水官等各级官员加强灾害管理,督促人民利用冬之闲时谨修水利设施,做好防火消毒工作,完善各项防范工作,从而减轻、去除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变祸为福,化害为利。〔12〕(《管子·度地》)此外,人也可以运用自由意志认识自身,合理地控制人之欲望与情性,从而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与实现自身价值。不可否认,人天生具有不可人为除去的“趋利避害”之情性,“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忘,人情皆然。”〔13〕(《管子·禁藏》)然而,人之情性的满足应该是有一定合理限度的,如果对人之情性不加限制地任其发展,人就可能毫无忌惮地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不仅损害天地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且伤及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管子》警示人们,为了更好地使人的主体性得以凸显,就应该理智且谨慎地运用自由意志,合理选择自身行为,顺天之道而行,循地之理而动,尊重天地自然的内在价值。否则,就必然事败功毁,遭受惩罚,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应有的代价:“阴阳不和,风雨不时,大水漂州流邑,大风飘屋折树,火爆焚,地燋草。天冬雷、地冬霆。草木夏落秋荣,蛰虫不藏。宜死者生,宜蛰者鸣,苴多螣膜,山多虫螟。六畜不蕃,民多夭死,国贫法乱。”〔14〕(《管子·七臣七主》)可见,人与天地自然之间的真正和谐不可归结为人类被动地完全听命、服从于天地自然而维持人与天地自然的原初静态平衡,如果这样,人的主体性就会丧失,人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在此意义上,人与自然的静态平衡是暂时的、偶然的,而只有两者之间的动态发展才是永恒的,必然的。在人与天地自然的动态发展中,人无时无刻不得不面对人为与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自然的客观规律性的矛盾与紧张。而解决自然与人为的矛盾与紧张的合理方法,就在于人不仅要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主动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而且要把自己的欲望与情性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内,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与天地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人与天地自然的动态平衡,协同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