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定主义的哲学创造 约定主义的萌芽在康德那里就有了。康德认为,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发现的秩序并非与我们思想的特征毫不相干。在马赫那里,也出现了某些与约定主义有关的因素。马赫把科学理论中“图示的”或“解释的”成分与相关的成分加以区别。在马赫看来,甚至在理论的相关成分不能直接被证实,图示部分根本不能被证实的情况下,我们在构造理论时也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可是,马赫还是强调和偏好从感觉材料进行直接推演。系统提出和论述约定主义的是彭加勒,他因而被理所当然地称为约定主义的创始人。 彭加勒的约定主义是在对数理科学的基础进行了敏锐的,批判性的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通过对几何学不同体系的研究,得出了他关于科学定律和理论的本性的结论。在《科学与假设》中,他首次明确阐述了约定主义。 彭加勒分析说,一方面,几何学公理与数学归纳法那样的先验综合判断不同,人们不能否定数学归纳法而建立类似于非欧几何的算术。另一方面,几何学公理也不是实验的真理,几何学涉及的理想的点、线、面,人们无法用实验作几何学的基础。即使认为几何学是实验科学,那么它就不成其为一门精密的科学,它就要不断根据实验事实来修正,实际上却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于是彭加勒得出结论:“几何学的公理既非先验综合判断,亦非经验事实”,“它们原来都是约定”([1],p.65)。 彭加勒发现,物理学尽管比较直接地以实验为基础,但是它的一些基本原理也具有几何学公理那样的约定特征。例如惯性原理,它不是先验地支配我们的真理,否则希腊学者早就应该知道它们了,它也不是经验的事实,因为人们从来也不能用不受外力的物体作实验,因而无法用实验证实或否证它。经过最终分析,它实际上便简化为约定或隐蔽的定义。 因此,彭加勒得出结论说,在数学及其相关的学科中,“可以看出自由约定的特征”([1],p.28)。他进而认为:“约定是我们精神的自由活动的产品”,“我们在所有可能的约定中进行选择时,要受实验事实的引导,但它仍是自由的,只是为了避免一切矛盾起见,才有所限制。”([1],p.65) 关于彭加勒的“约定是我们精神的自由活动的产品”的命题,人们以往把它视为唯心主义的命题。其实,这只不过是望文生义而已。事实上,这里的所谓“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杜撰。彭加勒明确指出,“自由并非任意之谓”,学者们所思考、所发现的世界并不是“他自己的任意所创造”,([1],p.28)。约定的选择除受到逻辑无矛盾要求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实验事实的引导,特别在物理学等与经验相关的学科中更是如此。彭加勒说,“如果我们细看一下引导科学创造者采用约定的实验,尽管这些实验多么不完善,足以证明约定合理而非任意的了。因此人们最好时时注意这些约定的实验根源。”([1],p.106)他阐述了实验在选择约定时能使我们辨明最容易的路径,他把实验的指导作用比作为一位专制而聪明的王子要咨询参议后才颁布法令一样。他还把物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喻为容纳事实的框架,这种框架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但并非随意所制。我们是按照尺寸作的,因此我们能使事实适合于它,同时又不改变事实的基本东西。在这里,不难看出,显然没有所谓的“自由意志”干预的余地。把约定主义简单地视为唯心主义而予以全盘否定是不恰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