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基督教文化认为人的始祖是上帝所造,人的后代虽是人类自我繁衍,但人有共同的抽象性,即人格尊严与人权。这种类抽象性是上帝所赐予,具有不可侵夺,不可转让,且人人平等的特性——所谓“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西方基督教文化对人的平等性的根本认知,也即,人的平等就指的是“抽象人”的平等,人的神性的平等、人的人格的平等、人权的平等。 由于西方基督教文化是从家庭生活与私人信仰开始,所以在家庭成员之间,这样的平等意识就比较浓厚,于是西方人的家庭关系便是个人中心、个性独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状态,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负责孩子到成年,此后父母不再对孩子尽义务,孩子上学等费用要从父母那里打条子借出。这倒不全是父母要求的结果──由于个人中心意识浓厚,一个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就比较看重甚至极为敏感,在西方子女们看来,白拿父母就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 这样的关系状态扩展到社会上,西方人基于自我中心个性独立的心理,就对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非常在意,包括人权观念的看重等等。在落实人权于政治方面的表现时,西方人趋于接受单个人的一人一票选举制,而不趋向于接受代议制或协商制。 由于西方二元文化将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分得较开,在西方人接受了人的神性与人格平等的同时,西方人也接受了基于历史、机遇、个人能力等等不同而形成的具体人的角色、身份、地位、占有财富的不等,等等。由此就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的情景:王子的奢华婚礼与平民的欢呼祝福。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最讲平等的西方国家,现在却还保留着世袭制的国王与贵族。原来西方人认为平等主要就是指的抽象人的平等,即人的神性与人格的平等,而不是具体人的物性、人在世间位格的平等。 中华文化是“和”的文化,是综合性一体化文化。中华主流文化儒家文化发源于周,而周对商的文化反正就是从敬天走向了敬德,从超越性神圣文化走向了现实性世俗文化。这一转向至关重要,由此导致中华文化超越性不足,而实用理性加强。在此情况下,对人性的认识就趋向于对具体的、位格化、角色化的人的认识,而不趋向于对抽象人的认识。 如此,将人的具体性、角色性作为认识出发点,中国古人发现人与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平等的,父母与儿女的存在于时间上有先后,男人与女人的存在于体力上有差异,君王与民众的存在于身份上不相同,穷人与富人的存在于财富上不平等。还有勤劳与懒惰,聪慧与愚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人的差异性,所以说人的不平等才是天经地义的,基于这样的不平等,提出“三纲”说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在此情形下,中国传统社会就形成了强烈的“均贫富”、“不患贫而患不均”、“皇帝轮流坐,明年到我家”的类平等意识,由此意识而导致中国社会并没有发育出持久稳定的贵族或望族,而随着一次次改朝换代的发生,原已形成的贵族也一次次解体。于是中国社会愈来愈平等化平民化。然而,中国的知识分子永远受着“均贫富”、“等贵贱”思想的影响,永远也是不满意中国社会的差异性分化,直到中国现代革命的发生,更是借着外来的阶级斗争理论,又一次大规模地实验了一下“均贫富”、“等贵贱”的社会理想。 所以,中国的“三纲”说不平等论,是指的具体人、角色人。这的确是不平等的,也是不可能平等的、同时也是不应该平等的。“三纲”说的元典语义在于表达“三纲”方的主要责任,这是元典儒学的人道与正义之所在,即,在儒家看来既然人与人不可能平等,那就要求“为纲”者为“为目”者负起责任。至于后世经法家的改性,“三纲论”变成只有“目”的义务,没有“纲”的责任,变成绝对的目对纲的依附和服从,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西方的“自由”“平等”说,是指的抽象人、类人格的平等。这的确是可以平等的,而且也是应该平等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道德信条,也反映了普通平民的愿望。人的解放就是让每个人都能体认到自己的存在,这样的世俗化存在尽管位格渺小,但作为人,总应该与那些达官显贵都有一些基本方面的平等,这才能算作是人吧!正好,基于抽象人的人格平等提供了这方面的明确依据。 今后当我们论述中西方社会的平等与不平等时,有必要分清是在什么情形下的平等与不平等,尤其是应借鉴西方文化对人的两分法概念,同时从孔子儒家思想中挖掘出两分法的资源,将对平等与不平等的认识深化下去,这样既使用了世界通行语汇,又解决了中国儒家文化在平等方面总是面临被质疑的问题。 写于西历2012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