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的是,通过割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联系,将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将间接民主视为权势阶层借以对社会施行合法统治的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为近现代一切实证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所共有,其核心问题就是夸大了领导阶层对社会的控制力,而对人民的政治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态度,因而其基本倾向上都带有为不合理的现实张目的特点,这就很容易为极权专制制度在某种形式下的复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辩护的口实。关于实证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在政治实践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最突出的例证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国家内部法制败坏,权力不受约束,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由此可见,作者的“自治”理论不仅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在实践中更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更进一步看,作者对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定使其观点明显地与其前面对多数问题的认识形成对照。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少数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尊重和维护,决定社会基本发展方向的依然是多数,而不是少数。少数的权力只能是否定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数的权利只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不具有阻挠多数人意志的能力和权利。只有当多数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到少数的正当权益而又没有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少数才有权以某种途径诉诸社会的良知,要求社会给予其公正的对待。除此之外,少数的任何阻挠多数意志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正当而为社会所接受。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少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多数,并且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少数的决定予以审察和纠正,这样的社会既谈不上民主,更谈不上自治。所以,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同对多数权利的承认和服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后者实为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除非我们承认多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就无法确证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这个角度讲,作者对社会自治可能性的否认,也就隐含着对他前面关于多数理论的否定。 为了使我们对作者的“自治”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论家卡尔·科恩在其关于民主问题的著名著作《论民主》中对“自治”问题的解释。科恩在其《论民主》一书中,对“自治”一词的本义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讨。但科恩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简单的认可,而是运用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二元论方法,从更深的角度出发,将一般的政治过程划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由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影响到全社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行为规范;而在第二个层次上,则由从人民中产生出的执行者通过特定的方式将人民的决定付诸实施,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所谓的社会“自治”主要体现在第一个层次上,但它显然也对第二个层次构成一定的制约。由于科恩将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自我立法活动与社会选出的部分成员执法护法活动区别开来,将自治归结为人民或者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参与制度建构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问题上的司芬克斯之谜,并为人民参与到现实政治过程中来、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相反,作者则以一种孤立的态度来看待自治问题,混淆了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之间在性质、范围及方式方法上的明确界限,将社会的自治看成是个人自治的简单放大,而又将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治模式看成是自治的唯一方式,从而在错误的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观点。 从作者的错误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里作者犯了同他所谓的“劣等的现实主义者”同样性质的错误,即简单地认同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弊端和不足之处,并将其绝对化。这种将理想与现实混为一谈,以事实陈述取代价值判断的做法实际上是向世人宣布:理想只能屈从于现实,理论的作用只在于为现实的合理性作辩护。但是,真正深刻的理论并不是那些似乎如实描述了现实生活中某些场景的理论,而应是那些正确把握了理想与现实之间张力的理论;是那种不仅指出我们位于何处,更指出我们应向何方去的理论。如果一种理论仅仅是把某些社会现象加以描述,这样的理论必然会流于浅薄。因为任何一种理论所蕴涵着的都不会仅仅是外界的表象,还有我们对于这些表象的评价和我们心目中的追求。无论政治上的“现实主义者”如何标榜他们的“客观性”,他们的立论基础也无法避免对价值问题的评价和选择。我们对这种一味拜倒在现状面前的思想倾向的批评并不是指这一倾向放弃了价值,而是指他们的价值取向中隐含着失败主义和绥靖主义的成分,隐含着对种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的屈从和默许。这样的价值观显然无助于我们真实地认识现实;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理论也因无法正确把握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之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