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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价值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任何事物的价值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因主体之间的共同点而有相同价值。事物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之间是相对的,但对于同一主体(以及主体的同一方面)则具有客观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我们所讨论的普遍价值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特殊与普遍等问题,本质上是主体之间、特别是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个性与共性问题。我们可以用主体的特殊性和自主性来解释价值的多元化,用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相互联系来理解共同价值,并用个性和共性的关系来把握共同性的层次。  
    所谓价值的客观形态、或客观价值,是指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在事实上发生或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及其效果。一般说来,这种客观上关系着人的生存发展的事实,包括未经人们价值判断的价值现象,并不是我们价值观念的产物,而是价值理念产生的基础和根源;与之相区别的所谓价值的主观形态、或主观价值,则是指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包括人们所持的各种意向、态度、评价等。包括价值理念在内的各种主观形态,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主导的作用,但它们却需要以客观的价值形态来证明和检验。而保持对价值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之间的适当区分,意味着在谈论价值时,首先要着眼于价值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即人、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以此来了解人类价值生活的现实状态和变化趋势,而不能用某些人的某种主观意向来代替或掩盖它。
    在肯定存在着全人类普遍或共同的价值时,也要对其涵义和情况有所分析。我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或人类普遍价值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纯客观的意义上的,即事实上存在着人类普遍的或超越了民族、国家、阶级、宗教、行业等界限的共同基本价值。这是指地球上的人类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而有共同尺度,如凡是涉及普遍的生命条件、人类特有的生存基础和生命特征的价值,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空间等。这样的普遍价值基于人类个体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自有人类开始就存在的,并且它的具体内容还将扩大和强化。这种普遍价值是通过人们不断地回到共同前提 客观上的共同点 而事实上确立和重新认识的。  
    这种普遍价值的内容不能用一套目标或典范把它们抽象、凝固起来,作成一成不变的公式供人永远遵行。因为“共同点”所代表的普遍性,实际不过是一种通常所说的“底线(最低层次的)伦理”。它们常常只是多元化价值之间的一种近乎中性的调和或妥协,只是承认特殊性基础上的共性,更多是条件性或工具性而非目的性的价值,本身也并不具有单一的价值定位或倾向性。事实上价值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就越是意味着要求的水准降低,界限放宽,以使其容纳更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就象两支球队的共同点是“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都想赢球”等,超出这些之外的企望和规定越多,其普遍性程度就越降低。归根到底,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动物,人们之间的共同点也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在实践中形成和把握的,不可能离开了人的具体实践去把握价值的真正活力。  
    另一种是倡导者心目中期望的那种普遍价值---指人类主观上统一的(或通过全球性权威机构正式颁布的)价值体系,即有全球一致的基本理念和共同规范、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价值体系。关于这种普遍价值应该或能够是什么,许多人提供了各种各样具体的构想和建议。然而,在这些议论中却往往缺少对自身前提的必要反思:它们是从哪里来的 人们为什么应该或能够普遍地接受它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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