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子亦当有教”是朱熹对女子教育的基本观点 有门人问:“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如何?”朱熹回答:“亦可。如曹大家《女诫》、温公《家范》,亦好。”⑺ 朱熹对女子接受教育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 基于“男女有别”的纲常观,朱熹对于向女子的施教内容与男子有同也有异。这在他编撰的《小学》教本中有所体现。 《小学》既是儒典,又是蒙书,是教人以儒家伦常的蒙学读本,旨在教人以洒扫应付、进退之节。既教男子,亦教女子。《小学》全书分内、外两篇,内篇有立教、明伦、敬身、稽古等内容,以明伦为重,对女性礼仪涵养等方面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外篇有嘉言和善行,集引古训实例中又进一步作广义的明伦、敬身方面的解读,其中有不少篇幅是针对女子教育的。 在“立教”篇中,开篇就有援引《列女传》关于妇女胎教的内容:“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音,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对孕妇进行如此细致的行为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孕妇的心性修养,也有利于未来孩子的性情陶冶,与如今现代科学推行的胎教似有吻合。又如:引《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紝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为妻,奔则为妾。”将女子出嫁前各个年龄阶段应知应学的内容告知未成年女孩,对其进行人生的基础教育。在“明伦”篇,教女子“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等等,告诫出嫁的女子到了婆家以后如何为人处事,以期维持家庭的和睦。 在“明伦”篇中,朱熹对女子的礼教,更具典型的儒家教理色彩。他引《礼记》讲婚礼,曰:“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后别也。”“信,事人也。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从信义的角度讲妇德,引出“从一而终”的观念。(不过朱熹在别处也有“盖古者天子诸侯不再娶”⑻之说,另论。)接着又说:“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教导女子恪守妇道,以正人伦为宗旨,亦是以维护纲常秩序为目的。 又引《内则》:“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夜行以烛,无烛则止。”这些看似严格具体、对人束缚的家规,对未成年的男子和女子来说,培育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涵养应当有所裨益。朱熹针对女性的特点又说:“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此处指出妇女的依附性,再对“三从之道”作进一步讲解。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女子客观上只能依附于男子生活,于是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并主持家务,相夫教子;丈夫死后,守寡之妇女最稳当的选择自然是依靠儿子一起生活了。作为朱熹的个人经历,亦是如此,守寡多年的祝太夫人晚年就是随从朱熹一起生活的,是为印证。 在“明伦”篇中,对女子婚配择婿及妇女自身德行等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广的儆诫,比较典型的有对女子择婿的“五不取”,还有对妇女的“七去”和“三不去”。其中的女有“五不取”是:“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父长子不取。”此处,除“丧父长子不取”不尽合理外,其他几条对养育男孩的人家提出了应当重视家教和家风的预期要求。对已婚妇女的“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淫、妬、多言、窃盗等均为不良德行,与儒家提倡的妇德、妇道相背离,成为休妻的标准,给已婚女子以警示,作为一种“软约束”的规范。当然,其中以“无子”“有恶疾”者也作为去的理由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在“七去”的范围中,又有三种特殊情形可以宽容,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小学》之教,使女子与男子一样从小在思想上接受儒家仁义礼智之道,日常中修习女事、积累女功之技能,自幼培育妇德、妇道之涵养,为修身、齐家打基础,将来长大成人,不仅受用自身,还可以抚育传授后人。因此,看似只受之于童蒙的教本,其实对于补益社会教化、正兴风俗,蕴含着久远的意义。 《小学》读本的编撰也有疏漏之处。有学生问:“《曲礼》‘外言不入於阃,内言不出於阃’一段甚切,何如不编入《小学》?”朱熹回答:“此样处,漏落也多。”又说:“《小学》多说那恭敬处,少说那防禁处。”(9)看来他对自己所编的《小学》不太满意。朱熹曾刊印过《女诫》,但他对《女诫》也不满意。他在与门人刘子澄的信中说:“向读《女诫》,见其言有未备及鄙浅处,伯恭亦尝病之。间尝欲别集古语,如小学之状,为数篇,其目曰‘正静’,曰‘卑弱’,曰‘孝爱’,曰‘和睦’,曰‘勤谨’,曰‘俭质’,曰‘宽惠’,曰‘讲学’。”(10)从这八个方面,我们可以勾勒出朱熹理想的女教观。八方面中,“正静”为首选,朱熹在与门人的对话中多有关于“守静”的论述,譬如:“人生而静,天之性”,(11)“静,便养得根本深固,自可致远。”(12)“仁义中正,而主静。”(13)等等,朱熹在信中还提出教本内容可在经史子集中采择,“以经为先,不必太多,精择而审取之尤佳也。”可惜朱熹因身体的原因编集这个女子教本的理想未能实现。我们只能通过他对篇目构想留下的空间,透视朱熹理想的女性观,解读他对女性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 (三)朱熹制礼法、修教化,推行他的女教观 朱熹曾在制礼法修教化以正风俗方面进行过实践,推行他的理学思想。有学生问“人者,天地之心”的意思。朱熹回答说:“教化皆是人做,此谓‘人者天地之心也’。”(14) 他二十六岁(1155年)初任同安县主簿时,了解到当地无婚姻之礼,市井贫民因为无财力下聘,便有“诱奔”的习俗,名曰“引伴为妻”。此风气蔓延至富家子弟,也尾随为之,并更加肆无忌惮。朱熹认为这种风气不仅有违礼典,渎乱国章,还会导致妬娼相形,酿成祸患,或则以此引起杀身之祸。他对这种昏昧的风气习俗造成的恶果深感悲悯,特为此撰文向使州申请严肃婚礼。在《申严婚礼状》(15)的开篇他这样写道:“窃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也。”文末他申请道:“欲乞检坐见行条法,晓谕禁止。仍乞备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朱熹从理学角度对社会风气习俗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朱熹六十一岁到漳州任职时,首先颁布礼教,从中推行理学思想。他见当地民众不知礼仪,有的人家父母去世而不知服丧礼,嫁娶而不知举婚礼,于是便对下讲述古今礼律,採用古丧礼、婚嫁之仪示之,并命父老解说,以训子弟。朱熹又闻当地风俗崇尚释教,男女以传经会为名聚于僧庐,女不嫁者便私自建立庵舍居住下来,男女混淆,伤风败俗,于是即出榜禁止。但依旧有人不遵约束,因此引起诉讼词状。朱熹针对这种败乱风俗的情状,又颁出《劝女道还俗榜》(16),劝诫女道还俗。文中写道:“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聘,以相配偶,是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朱熹在榜文中不仅分析了不嫁之女的种种原由,还指出还俗的几种出路,真可谓用心良苦。榜文结尾处更是语重心长:“凡我长幼,悉听此言,反复深思,无贻后悔。故榜。” 由此可见,朱熹在外任期间曾努力将他的理学思想落实到社会民间,其中包含了对民间女子的教化,也包含了禁娼的道德主张。但是朱熹的努力是很艰难的,由于经济文化的特点,宋代私妓现象依旧比较普遍,文人墨客对这一现象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商业性卖淫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民风民俗的匡正。在娼楼普遍的开封地区竟形成了“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的习俗。两宋时期的官学并非完全是理学占统治地位,“就性观念而言,是禁欲、纵欲、节欲三种主张同时并存。”(17)近代人误认为是宋代理学家的“禁欲”主张造成了对人性的摧残,其实这一时期主张禁欲的不是理学家而是方术士,方术士为求长生不老而主张并宣扬禁欲。理学家主张的是“节欲”。朱熹主张“去人欲,存天理”(18),并以“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者,人欲也。”(19)来说明“理”与“欲”之间的难以把握的尺度。朱熹认为人心可善可不善,流于不善,即是人欲。(20)时至今日,节欲理论对于社会环境的安宁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都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朱熹理学教化的理念,对当今时代的深生态环境保护,不能说不是可以借鉴的资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