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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为隐”与亲属间举证(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孔子2000 佚名 参加讨论
【林桂榛】
    [摘  要]认为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是现代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权力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这一观点不仅幻想了古代文本与现实不义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联,而且对孔子“相为隐”主张属望文生义之严重误读。孔子的“父子相为隐”是指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时其亲属选择沉默而不去检举告发也当被谅解,“隐”指不显不见、不作为的“知而不言”,非指积极作为的窝藏、藏匿等。孔子称“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并非鼓吹作伪证或鼓吹藏匿罪犯等,而是反对直躬者及叶公以控告或举证自己亲属为荣的伦理观,认为在讼亲案上选择不证亲属有罪而保持沉默状或更符合伦理中道与正义。孔子这种思想与中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相契合,体现出了孔子思想的深刻现代性。鉴于人性原则及古今中外法律常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亲属举证豁免权”。 
    [关键词]亲属; 隐; 举证; 亲情; 正义; 腐败  
    近若干年来,学术界对孔子的“父子相为隐”与孟子论舜的“窃负而逃”、“封之有庳”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1],《哲学研究》、《中国哲学史》、《学海》、《江苏社会科学》、《学术界》等发表了数十篇文章。有些观点认为孔子的“父子相为隐”思想是现代一些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甚至认为“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封之有庳”事件本身就是“腐败行为”。于此类热心针砭时弊的所谓学术结论,笔者实不敢苟同。 
    恩格斯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2]恩格斯的意思是不当在理论中寻找社会变革的根本原由,而应该在社会生活寻找社会变革的根本原由。罗素一生批判宗教,但他保持了一份“文化批判”的基本学术理智:“《福音》书中的基督训导,对基督教徒的道德观几乎没有起什么作用。从历史和社会的观点来看,关于基督教的最关重要的问题是教会而不是基督。因此我们要把基督教作为一种社会势力来进行评价时,我们决不能到《福音》书中去找材料。”[3] 
    笔者也认为当前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与儒家经学主张无逻辑必然与因果事实,不从张申府所说“事情的根本责任乃在人性与制度”、“改人性、变制度最难”的人性嗜利与权力制度非正义去探讨权力腐败现状及权力腐败原由[4],而把权力腐败现象貌似“有逻辑”地归咎于孔孟的文本思想,这首先属陈康先生所谓的“混逻辑与历史为一谈”[5],或秦晖先生所谓“荆柯不刺秦王刺孔子”的滑稽之象[6]。罗素说基于自然存在的事实与基于喜好评价的价值完全是两回事,“把二者混为一谈是有害无益的”[7]。易白沙早云:“今日风俗人心之坏、学问之无进化,谓孔子为之厉阶……此皆瞽说也。国人为善为恶,当反求之自身。孔子未尝设保险公司,岂能替我负此重大之责。国人不自树立,一一推委孔子……是谓大愚。”[8] 
    将儒家的“父子相为隐”主张与当今公职人员的“权力腐败”现象联想在一起并由此推断出所谓的因果关系,进而进行对儒家哲学、儒家经学文本、儒家人物的所谓批判,这种推理或批判学术上根本不成立,秋风先生所谓“这样的命题也太幼稚了”、“也算是当代学界一大讽刺”[9]。这类见解实际上不仅“混逻辑与历史为一谈”、“把二者混为一谈”,而且对孔子所说的“父子相为隐”首先就存在严重的望文生义之误读,此颇似《孟子·滕文公下》所谓的“枉尺而直寻”之谓。 
    一 
    (一)何谓“相隐”? 
    “父子相隐”实本当全称“父子相为隐”五字,有个“为”字,今读wèi,五字意为父子彼此为对方“隐”,出处见《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證]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段话中的“攘”字指把别家误入自家的羊顺势占为己有,高诱注《淮南子•汜论训》“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时曰“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证”字则本写作“證”,《说文》曰“證、告也”,宋蔡节《论语集说》曰“證、指其事而实之也”;“直”字含义同《荀子》“是谓是非谓非曰直”、楚简与汉帛《五行》“中心辩而正行之直也”的定义,与《论语》“讦以为直”、“以直报怨”的用法也完全相同,不过是“明辨是非”之意而已,非什么望文生义的“直率”、“率直”等。 
    叶公大概对直躬者非常赞赏,或有意问难孔子,而孔子则含蓄表达了与叶公不同的主张,认为父子间不主动告发而为对方保持隐默才是“直”(明辨是非)。皇侃疏曰:“叶公称己乡党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夸于孔子也……拒于叶公,故云吾党中有直行者则异于证父之盗为直也。”《汉书·高帝纪下》汉高帝曰:“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贞观政要》卷4唐太宗曰:“父之爱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训而知也。”《论语集注》朱熹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父子间有天然的恩情在,父会为子隐,子会为父隐,此是自然而然之事。而此“隐”字,其义不过是《论语·季氏》中孔子定义的“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邢昺疏曰:“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者,谓君子言论及于己,己应言而不言,是谓隐匿不尽情实也。” 
    而后,荀子对这个“隐”字的解释更为精当,即“可与言而不言谓之隐”(《荀子·劝学》),《韩诗外传》卷四也说“可与言而不与言谓之隐”。简言之,“隐”训为“不显”与“不言”。而关于“隐”训言语不显即“不言”,古文献颇多见:“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礼记》“事亲有隐而无犯”郑玄注);“隐,不称扬也”(《礼记》“隐其学而疾其师”郑玄注);“隐,谓隐卑也”(《尚书》“尚皆隐哉”孔颖达疏)。唐代趙蕤《长短经•定名》曰:“应言而不言谓之隐,应谏而不谏谓之谀。”《梁书》卷13、《南史》卷57、苏洵《谥法》曰“怀情不尽曰隐”,《旧唐书》卷94曰“夫不可言而言者曰狂,可言而不言者曰隐”。《玉篇•阜部》曰“隐,不见也”,《辞源》释“隐”的第一个义项是“隐晦,显之反”,“隐”本是不显不见之义。 
    从古代训诂文献尤其经典的自我定义来看,“父子相为隐”的“隐”字是隐而不显、隐而不见之义,尤其是知而不告、知而不证之义,即不把行为或所知显现出来,故为不主动去告发、揭发之义,用一个词来说即是“不举证”。因此,孔子的“父子相为隐”说的就是当亲属的一方有过错或犯罪时,作为亲属的另一方保持沉默而不主动去对外告发、揭发自己亲属的过错事实,不去出面举证自己亲属的犯罪事实,类似俗话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之意。这种父子间的相互容隐扩大一点地说,就是所谓的“亲亲相为隐”。 
    认为儒家的“相为隐”思想是当今权力腐败现象的精神根源,这类见解根本不懂什么是“相为隐”思想,根本不懂经学史学,纯粹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学术门外汉之论;而且这类见解无视人性趋利规律与权力腐败的制度真相,充满了伦理“成见”——康德云:“不学无术的人一般对于学识渊博持有成见;相反地,学者通常对于普通知性持有成见……关于伦理事物和义务,普通知性常常比思辨的知性判断得更正确。”[10]也充满了“逻辑”信念的种种虚妄——哈克云:“根据康德,逻辑错误是感性对判断的那种未被注意的影响的结果。”[11] 
    罗素说:“我认为人们信仰宗教的真实原因同论证根本没有什么关系。他们信仰宗教是由于感情的原因。”[12]罗素对知见的感情因之洞察同样适合于“亲亲相隐是腐败”、“亲亲相隐导致腐败”、“亲亲相隐腐败倾向”诸论。前谓“成见”或“感性”,无非是感情因素所致,是感情导致“信念”且这种信念被包装成“学术”或“学术论断”而已,其论证“信念”或该信念式命题的论证并没有什么逻辑及历史事实的不可证伪之力量,故伪知见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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