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与国家:精神存在的必然性 在黑格尔伦理思想链条中,家庭和国家是处于精神实体的理想意义和真正意义的两个环节。黑格尔认为,家庭作为爱的特殊领域,它维护自身与别人的统一,意识到自己并非一人单独存在并维护自己与他人具体的、特殊的精神,用这种统一的精神而非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使统一的需要获得真止的满足,从而使家庭的目的性、主观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国家则不然,国家在彰显了它的自然理性的同时,却又成了一切人最高权力的场所,这包含着合乎精神的意志理念,包含着伦理精神的现实体现。虽然家庭与国家在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环节上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代表着最兴盛的伦理精神生活,并克服感觉中体现的伦理等等,使法律在精神领域得到了统一。在黑格尔那里,这种精神的统一在家庭和国家那里都得到了体现。 首先,家庭成了“爱”的感觉,被塑成了“善”的化身。在黑格尔那里,由于伦理关系体现为实体性的关系,婚姻实际上是伦理关系,黑格尔也因此把婚姻精确规定为法和伦理意义的爱,并认为这样可以消除婚姻当中飘忽无常的特殊人格,从而确保婚姻的稳定性。黑格尔的目的是要提升婚姻当中法律人格的理想性而成为单一性的独立精神,为特殊性而扬弃了婚姻中纯洁的爱。为了证明这一点,黑格尔指出了婚姻与蓄妾的不同,蓄妾只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冲动,有时会为当事双方的激情所破坏,而婚姻可以视为一种契约关系,甚至婚姻可以视为当事双方不能离异的。从法理上来说,我们认为要用法律来保证这种离异不能实现,因而维持合乎伦理的法。 对于家庭的财产和地产而言,作为法律人格的家庭,若要拥有那种长期的和持续的所有权,必然产生对家庭的财产和地产的需要。黑格尔认为家庭的财产和地产是婚姻保障性的措施,他的这种说法不能代表并反映资产阶级保守派普遍的利益,因此,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在伦理阶段上存在着欠缺与不足。对于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教育,黑格尔认为这是父母要求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一旦父母成功实现了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则子女必然脱离原来任性的“自然直接性”,从而具有独立与自由的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相反,父母不能实现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则可能会使子女不满整个精神世界的实体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理念……它对自身是外在的,那么自然就并非仅相对于这种理念(和这种理念的主观存在,即精神)才是外在的”。 其次,黑格尔对国家理念的界定是从自由的现实化开始,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实体。国家的理念表现在三个方面:直接的现实性、推移个别国家到其他国家即国际法、对抗其他个别国家的普遍理念。这三个方面在个人的特殊精神中,都没有独立而特殊的基础,它们最后的根源是在具体自由的现实当中,普遍理念犹如人的个体差异一样,国家把对抗其他个别国家的普遍理念纳人自身而成为一个整体,显现出完全统一发展的精神。 此外,黑格尔认为国家在法律上拥有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国家的全部利益都从属于这个权力并依存这个权力,黑格尔把国家精神看作同任何其他精神一样,这反映出他轻视公民与群众的统一法律人格力量的思想,臆想通过把国家的目的作为否定之否定的东西并与之实现。 但是,黑格尔承认权利与义务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一方面在形式上是同一的,另一方面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私法领域,权利与义务是绝对同一的,但是在国家这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上,则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最终显现为国家的意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