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二重性学说是劳动价值论重获新生的关键 对于马克思对劳动二重性的发现和论证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进程中的劳动二重性矛盾发展的研究,列宁肯定地讲:“为我们揭明了这些矛盾以及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在这个社会的开始直到终结的过程的发展和生长,和运动”。但马克思在概括劳动二重性范畴并对其含义进行论述时,却只是把劳动二重性双方看作是劳动的两个不同特性或是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所进行的认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发现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甚至又不可避免地使他将其发现与古典学者们的发现相混同了,并使之成为后人深化认识劳动二重性范畴时难以逾越的框框、瓶颈或盲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中的这些不完善性对于后人据以进行的社会实践导致诸多挫折、对于之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惟有如此,劳动价值学说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才会更具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指导性。劳动二重性范畴不仅应当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而且更应当是发展和完善劳动价值理论的“枢纽”和突破口。 具体劳动是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如学者和农夫的劳动。但马克思认为,不借助知识力的运用,就不能区分两个都在付出体力的劳动者谁在从事复杂劳动。马克思的失误在于他对简单劳动的“过度抽象”。因此,要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就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范畴,取消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范畴。因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只是程度上或量上差别,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界定则意味着质的差别,是两种性质的劳动。根据上述逻辑推理,具体劳动既非古典学派的个别劳动范畴,即以整体的形态存在、可相对独立地生产或创造出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或财富的个别劳动现象,也非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的耗费”,只能是劳动内在矛盾中的一个方面,是劳动的前提性条件或可能性的劳动。它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意义,马克思劳动二重性中的具体劳动所具有的意义只适应于这种情形—当它只是作为劳动二重性中与抽象劳动方面相对应的一方存在时。具体劳动诸要素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与时俱进的。 抽象劳动是马克思通过辩证逻辑的方法对劳动内在本质矛盾中关于生理学意义上的能量耗费一方的概括。马克思说,没有上述具体劳动方面的抽象劳动方面或能量耗费也非劳动,至多只能是某种娱乐或休闲活动。但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的定义有失偏颇:他仅把抽象劳动看成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脑力和听力、视力、手力、脚力一样,都是身体器官的功能,都是体力的一部分,抽象劳动应该是体力和知识力的综合运用;劳动力既属于个人(体力)又属于社会(知识力),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仅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而且随着知识力的积累,价值的创造就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相对于具体劳动,抽象劳动作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具有同质性;从不同人的不同抽象劳动来看,又会有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不同,既可以是不同量的,又可以是不同质的。 深化认识劳动二重性学说,就要把握它们之间对立统一关系。劳动二重性中任何一方相对于一完整的劳动或个别劳动现象,都只是其内在的一个不可或缺、相互依赖的方,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双方在对立统一关系和过程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并起着不同的作用。劳动二重性双方的对立统一体-一一劳动及其成果,既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方面的表现形式,又完全不是它们双方中的任一方了。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或商品中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即商品二因素),不过是劳动二重性双方及其关系在前者中的延续或对应。但他却并未进而去揭示这种延续或对应关系中隐藏着的更深层的含义和理论意义。商品二因素的辩证关系,不仅表现在质上,还要通过量的形式体现。比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量是如何形成和计量的、又是通过何种数量关系相对立统一而形成反映商品的交换能力的交换价值量的、如何最终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价格这些货币表现形式等问题,都既是上述辩证关系的一种自然发展过程及结果,也是必须要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必须相应按前述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所具有的辩证关系链,对应地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重性,并将其与劳动二重性、商品二因素之间有机地联系起来。 (作者:张志良 聂亚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