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家的义利观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崇法尚利,承认因阶级等级不同而有不同的“利”,强调统治阶级要明于公私义利之分,举公而不纵私。韩非子指出“古者仓领之作书也, 自环者谓之私, 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领固以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韩非子?五蠢》)所以,“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韩非子?八说》),真可谓“ 君臣之利异”(《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为此,统治者“必明于公私之公,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同时韩非子又指出追求义利是人之本性,人总是“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利者, 所以得民也”《韩非子?诡使》,“利之所在, 民归之”《韩非子?外储说在上》。而利有“大利”、“小利”之分,因为“顺小利, 则大利之残也”《韩非子?十过》,所以,人不能“苦小费而忘大利”《韩非子?南面》,而要“出其小害计其大利”《韩非子?八说》,并进一步“虑其后便,计之长利。《韩非子?六反》。所以他们求利之心比任何一个学派都强烈,而且在法家这里的利就是一种具体的利益,法家义利观是对道德精神价值的放弃,对物质利益的高度重视,甚至把人物质化,这样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从长远的看来,必然会把社会的道德引向陌路,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强调重义而轻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否定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带有浓厚的道德蒙昧主义色彩,但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了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适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需要;道家主张“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可以看作是一种“绝义弃利”的义利虚无主义;而墨法二家强调是义利上的一致性、平等性,认为利他即利天下,义是整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利人的最终目标,所以儒家与墨家法家义利观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先秦儒墨法家义利观尽管各有侧重, 具体内容不同, 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体与整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义的关系, 都是为解决现实社会义利矛盾而提出的道德对策,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可借鉴的思想文化遗产,就某些方面来说,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六、先秦儒道墨法家义利观的现代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社会变革,正处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私利和公利,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都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经济活动的趋利性刺激和强化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和利益追求,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值取向呈多元性,这就决定了道德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主体的利益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激烈,甚至发生冲突。因此,正确理解和继承先秦家诸家义利观的义利思想,对于现代义利观的形成,对于当下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贵义兴利,鼓励人们追求有义的利益, 即正当利益,既反对重义轻利, 又反对贱义重利,而对于谋利的方式以及处理义利关系, 主张取利于义、见利思义, 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极端利己主义,同时肯定个人正当利益追求的道德价值, 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 不断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 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 为充分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一切创造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 在利益分配领域要进一步确立根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既要提倡奉献精神, 又要落实分配政策,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 又要防止收人悬殊, 从而激励人们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其次,义利统一,义与利是对立统一的,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义利既有个人之义利和社会之义利之分, 也有私义私利、公义公利之分。义利之为社会之义利, 就是公义公利, 而益与个人就转化为个人之私义私利,义利之为个人之义利, 当然就是私义私利, 但若能经过教化推己及人, 就可以转化为社会之公义公利,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要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要切实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形成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生活规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人新世纪,我们已经进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各方面全面发展。因此, 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在更高水平上满足人们物质经济利益要求的基础上, 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人民对利追求是必要性的也是重要性的,但义是利的思想保证,对利的追求与满足需要义的指导与规范。总之,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对社会经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它既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也能对物质利益的创造和获取起抑制作用,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正确的义利观能鼓励人们大胆追求物质利益,推动人们积极投身物质创造活动,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错误的义利观则促使个人疯狂地追逐个人利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我们应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先秦诸家的义利观,将其整合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去,使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再次腾飞。(作者:金明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