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朝对“冒籍”的防范与治理 面对种种“冒籍”现象,历朝都曾名文申禁,采取了很多防范和禁止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调整科举政策。其一,增加解额。各朝代几乎都有为了保证考试的实质公平,朝廷对考生较多的地区和文化落后的边远地区增加解额的举措。南宋还曾经在“靖康之难”后,为被迫到南方定居的北方人单定解额。其二,统一考试时间。宋代时,由于各地解试时间不一,很多考生在其本籍没有考中,就利用时间差,到另一个地方“冒籍”考试。于是朝廷将各地的解试日期统一,以避免考生“打时间差”。其三,分卷考试。清代还实行官民分卷和商民分卷制度,以避免官员子弟和商籍子弟挤占普通考生的名额,尽量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氛围,以防止“冒籍”。 其次,严审考试资格。各朝都规定科举报考应在本籍,严禁“冒籍”跨考,为此对考生的资格审查相当严格。为防止考生冒名顶替,要求考生带着宗族谱牒来报考,以审查其户籍,并且用文字描述考生的长相,还要求考生“互结”,即由应考的五人互相担保,保证考生没有身家不清或冒名顶替等弊,一旦发现某人名实不符,则“互结”的五人都不得参加考试;如果没有“互结”,则由本县廪生(即廪膳生员,明清两代称由公家给以膳食的生员为廪生,是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签字担保。宋代还将考生的基本资料进行公示,以便社会监督。清康熙初期甚至在童生试中开始推行“审音”制度,核对童生口音,以判断是不是本县籍人。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虽然总的来说对“冒籍”的处罚比对其他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要轻,但各朝也都设置了非常严厉的处罚制度。对于考生,如果发现其有“冒籍”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已考中,则取消其名额,然后再治罪,“执送刑部问”,甚至“禁锢终身”。对于官员,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导致考生“冒籍”成功,就会被降级调用;如果知情不报或与考生串通,就会被革职。 通过公平考试来选拔人才古今同理,但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则是始终困扰世人的一大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历朝对“冒籍”的防范与治理仍值得今人研究借鉴。(作者卞辉 李国华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体育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