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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主张愚民吗?(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豆瓣 佚名 参加讨论
《左传》所记载的一个历史事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先秦儒家的诉求。鲁昭公六年三月(公元前536年),主持郑国工作的公孙子产搞了场司法制度改革,即把刑名律文烧铸于礼器之上并公之于众,史称“铸刑书”。在此之前,虽有“悬法象魏”之类的普法教育,但是量刑定罪的具体尺度却职有专司而不显于人前。子产先生恐怕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深受欧陆法理濡染的中国法学家会集体性地对他的变革抱有好感。谓之“打破了法律秘密主义的惯例,创造了中国第一部公开公布的成文刑法”。换言之,即使民“知之”。而在当时,子产的作为立刻便引起了邻国政治家羊舌叔向的强烈不满。他旋即写了一封措辞严厉的信给子产。信中道: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搞明白先秦儒家的政治立场之后,叔向的愤怒就完全可以理解了。在没有成文法典的时代,司法裁断依具体案例张弛,而其尺度便为深入人心的道德规范。民众只要行事合乎道德,便可免涉曹狱。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激励人们追求道德完美的社会秩序。此即为使民“由之”的政治制度。一旦改奉法律条文为圭臬,民众所受的道德激励便消弭了。人们就会转而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投机取巧。于是,使民“知之”的结果便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而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传统社会秩序也将瓦解。可以说,叔向以政治家的犀利目光,预知了整个春秋社会的没落。 
    叔向遗书谏子产时,孔子未及弱冠。其后礼崩乐坏愈演愈烈,至孔子年近不惑时,我们终于可以听到孔子自己针对类似的一次政治变动所发表的评论。而此次的事件发生在早已物是人非的晋国。 
    鲁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冬,晋国大夫赵鞅与荀寅领兵在汝水岸边筑城。军权在握,自然百无禁忌。于是向百姓征收一鼓(480斤)生铁,铸造了载有范宣子所定律法的刑鼎。可以说,这又是一次使民“知之”的事件。对此,孔子同昔日的叔向一样,持激烈的反对态度。他评论道: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通过孔子的这段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孔子看来,“法”应当是一种传统,一种由贵族阶层世代传承、掌握的规则体系,而不是由执政者凭借权力来制定颁布的律令。“铸刑鼎”一方面将确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不良政体;另一方面,法的法典化与公开化将使得贵族失去权威,从而无法引导民众,最终将导致礼制的崩溃。同时,孔子也一针见血地指出,“铸刑鼎”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权力的僭越。范宣子掌握军权时,可以为刑律;赵鞅、中行氏掌握军权时可以铸刑鼎,于是“法 ”便成了权力的附庸。使民“知之”遂意味着告知民众应臣服于哪种权力。这是对古老的贵族共和政体的颠覆,因而被孔子斥为“乱制”。当年郑国虽因子产卓越的才能与品德而避免了“终子之世,郑其败乎”的局面,但是子产所开“刑书”之先例,却成为周制步入败亡的转折点。 
    先秦制度从“使由之”到“使知之”的转变至秦变法而达到巅峰。秦国采取了一系列严苛的措施来保障“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如: 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 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問法令之所謂,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 而秦统治者大力普法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于是,强调人君垂范、治民复礼的古制彻底告终。统治者操法令为“帝王之器”,筐箧天下已遂一姓之私的时代将在王朝的循环中绵延百世。 
    作者:虹口老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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