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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教育体系述略(二)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凤凰网 佚名 参加讨论

    2、规定社会教育独立专项经费。民国初年,政府对社会教育经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社会动荡不安,教育经费多被挪充别用。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对社会教育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社会教育经费有着明确的规定,藉此保证社会教育顺利开展。1928年10月,国民政府通令各省教育厅“规定社会教育经费,应占全教育费中百分之十至二十”。教育部训令各省市自1929年起切实实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划拨各地社会教育经费。自此,社会教育经费就有了正式的政令可以遵循。但事实上,1929年达到教育部所规定经费数额的省市寥寥无几,仅有湖南省、福建省、汉口、天津和南京五个地区。江苏省的社教经费仅占9.77%,经济较为发达的上海也仅占3.85%,这与教育部的规定有很大的差距。
    针对上述情况,教育部训令各省市“在全国改进教育方案,关于成年补习教育及社会教育方案,未奉公布核定以前,各省市县应仍遵照迭令,增筹关于社会教育经费,务以达到社会教育成数与该省市县教育经费全数之十至二十之标准,自令到之日起实施”。经过政府的再三督促,各省市社会教育经费,“十九年度有江苏、浙江、西康、福建、湖南、陕西等省及南京、天津、汉口三市。二十年度有江苏、浙江、福建三省及南京、上海两市并威海卫”,达到政府的标准。县市社会教育经费,“十九年度有西康、云南、江苏、福建、热河五省,二十年度有江苏、浙江、热河三省”达到标准。与1929年相比,达到标准的省市数量有所增加。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教育经费的投入参差不齐,有些省份甚至相差甚远,但总体上来说社会教育经费大多还是有所增加的。社会教育独立专项经费的确定,在整个社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积极而重要的。
    3、制定多项社会教育法律法规。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藉此保证社会教育的稳步发展。自1927年至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有关社会教育的法规包括,民众教育三十九种,图书馆、博物馆十一种,通俗讲演四种,公共体育七种,电化教育十五种,特种教育八种,美化教育二种,共计八十余种。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民众学校办法大纲》、《民众学校规程》、《实施失学民众补习教育办法大纲及实施细则》、《民众教育馆规程》、《职业补习学校规程》、《民众教育馆利用教育播音须知》和《社会教育机关委任人员之任免办法》等。这些社会教育法规是保障和促进社会教育发展规范化、法制化的准则和依据,使得社会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社会教育工作的推进,社教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也从未停止过,一步一步地逐步走向完善。社会教育法规的制定既完善了近代中国的法制,更直接保证了社会教育的权益和发展。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强化对社会教育发展的重视,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再到市县一级的统一的行政体系,为其提供经济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障,其规模、组织更加完备,教育内容更为广泛,对近代中国社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再良 (作者单位:绵阳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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