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新理学》发表的六、七年后,冯友兰又撰成了贞元六书的最后两本——《新原道》和《新知言》。在这两本书中,他对自己的本体论思想进行了十分简明的表达。他指出新理学的形上系统中有四个主要的观念:理、气、道体和大全,它们都是没有积极内容的形式观念,可由四组形式命题推出。在本文之内,我们仅探讨理、气观念及推导出它们的命题。 冯友兰的第一组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某种事物为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旧日中国哲学家底话说:“有物必有则”[19]。他认为,这组命题的、也是其余三组命题的唯一事实前提是“事物存在”。从此前提出发首先可推出其中第一个命题: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我们说,这个命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同语重复,而是由宽泛概念到具体事物的落实过程。这里的“什么”一词当作简单说明:它本来是一个疑问代词,作肯定意义的定语时表示疑问的内容作此定语内容。在这句话中,它指的是事物的具体规定性。那么,这个命题的意思也就是:凡事物都是具体的事物。由此冯友兰推出第二个命题: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这是由个体到类的推演过程。这里出现了“类”(种)的概念,可这是无法从命题前提及第一个命题中推出来的。如果想要保证推论的逻辑严谨性,只有实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或之二,类概念的介入才有“合法性”。1、类的存在是自明的;2、类是一种被证明了的设定。冯友兰的使用显然是根据第一种情况。可类的存在是自明的吗?从认识论上看,它反映的是特殊和普遍、殊相和共相的关系问题,而这是西方哲学史上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问题。本文无力讨论这个问题,只是认为:虽然对类的理解不一,但对人类认识、人类语言(而不是实存)中的类现象的存在大家还是承认的。在一般常识的基础上,不考虑类的所指,只肯定语言中类的存在,这时,它是自明的。但这种自明不是逻辑上的自明,而是现实用法中的自明。冯友兰由此推出的第三个命题是:某种事物为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这里的“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即是事物之理。上文已言,“所以”一词意义甚为丰富,我们可以理解为某种事物的广义存在条件,至少包括形式条件和质料条件两大类。而冯友兰此处仅指前者,即某种事物的形式,或说某种事物种的形式规定性,也就是他所谓的“理”。我们暂不考虑这三个命题中的表述问题(这和对程朱某些表述的继承有关),仅就理的实质内涵来说,以“种”或“类”来规定理也是不全面的。在新理学系统中,除掉类之理,显然还包括诸多的关系之理、变化之理等。这些也许可以从共相、殊相的角度被归约为类之理,但其它角度无疑也不应被忽视,而且,其它角度上的理也不应、也不可能总被进行归约处理。因此,无论是就新理学的体系逻辑、还是就新理学作者自己的思想应然来说,理的涵盖面都是极为广阔的,类之理只应是其中之一种。但不管怎么说,通过这种自明的类还是可以证明理(虽然这和冯友兰理解的理有些差异)的存在,只不过这和这组命题的推论过程关系不大。 第二组命题是:事物必都存在。存在底事物必都能存在。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有理必有气”[20]。这组命题是严格的逻辑推论命题。由“事物存在”的前提出发得出第一个命题:“事物必都存在”,是对前提的必然性肯定。第二个命题“存在底事物必都能存在”是对第一个命题的可能性肯定。第三个命题“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则可视作对第二个命题成立条件的肯定。这仅是就这三个命题的语言意义来说,冯友兰通过这三个命题所表达的思想尚需要进一步解说。由于他在上组命题中已肯定了事物的形式规定(理),这组命题则应是推出事物质料性的依据(气)。但是,同上文的“所以”道理相同,“所有以”不足以推出物质性依据的意义。这组命题中的“存在”一词也是一个关键点(类似于第一组命题中的“种”),冯友兰根据康德的说法指出:“存在”不是事物的性质,而是仅表示“事物的建立”[21]。如果这样理解“存在”,那么,“所有以能存在者”似乎可以指质料性依据(气)。但这里的质料依据就不是被推出来的,而在唯一的推论前提“事物存在”中就已经蕴涵了。这样,冯友兰这组命题的推论似乎便没多大必要了。 实际看来,虽然这两组命题都采取了逻辑推论的形式,但理气均不是逻辑推论的结果。理来自现实中的一中常识,依靠经验中的用法;气则来自对“存在”的意义设定。因此,这两组命题的推论过程对于理气观念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从《新理学》到《新原道》,冯友兰的理气观没有改变,但议论形式则由举例说明转到逻辑推论,《新知言》则对《新原道》进行了补充、修正。但是,冯友兰自己心目中的理气观从没得到充分的论证,这不仅和他对理气观的理解有关,也和他的论证方式方法有关。 也许,根据新理学的体系逻辑我们可以对冯友兰的理气观进行些微改进。首先,正如上文所言,将理由“类之所以”的意义扩为“万物之间所有关联之所以”的意义,尤其要给“动之所以”以基本地位,以打破新理学存有论过于静态的倾向,使之增加活泼变动的现实特征。其次,给气以存在之性,以接通理和实际世界的关联,也避免了真元之气无所着落又无可言说的悖论地位。再次,理事、理气不再进行先后比较。最后,“依照说”本就是无法证实无法证伪的观念,不妨在其内容中加上自然观点,即使“依照”成为一个自然的过程,由于理的应然特征,依照就成为自然和应然的合一。以上几点也仅是依新理学的逻辑可能性而做的几点修正,很难说是有力的哲学解答,但也许可使新理学更合理一些。 三 最后,须简单说明一下本文的方法论问题。对于哲学家思想的考察一般说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视角,即哲学的角度和历史的角度。前者主要着眼于宏观把握、整体分析、哲理的分疏阐释,后者不妨视作对细部真实的追索。本文除试图在前一层面有所工作外,对于后者更着力一些。也就是说对于冯先生的思辩细节、论证方法、语言表达更加注意,希望通过对他思想细部真实的探讨为宏观研究奠定基础。 在这个视角上我们的标准是哲学的一般标准:即语言达意、概念明确、论证符合逻辑。不知我们的要求是否过严,在这样的标准上,冯先生新理学的理气观中存在上文指出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但使其形上学不能达到一般要求的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而且深层地影响了他《新原人》中的人生论,使后者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分疏的问题。 正是从这样的视角着眼,冯友兰的理气观并不太复杂难解,其思想来源也是较为清楚明晰的。其实质就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说来解释程朱理气范畴,理的主要内涵来自朱子和柏拉图的共相,气则基本上是亚里士多德的质料。他的个人独创性在于将理气形式化,使之与现实世界远远分离。这实际反映了他对近代形式逻辑的误解误用,因为形式逻辑根本不具有形上功能和权力。另外,除掉冯友兰对逻辑分析法的一些具体使用错误外,这种抽掉理气现实性以得到的形式化即不可证实也不可证伪,这自然就会受到一些垢病,也在实际上使其哲学价值有所折扣。当然,在另一些细节的分析中,他也不乏深刻独到之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论述细节中的较多问题并不能否定冯先生工作在总体上的价值。这一价值在于他哲学创作宏观方向上的正确,他的理气论既借鉴西方方法又保留民族特色,既运用逻辑分析又归趋形上关怀,既述以现代语言又借用古典范畴,既注重理性运用又指向人生境界,在中西古今的取舍存留上冯先生是较为得体的,至少也有他自己的理由。这个形上路向受到左右两个方面的批评,在某种程度反映出它具有一定的持中和稳健特征。实际上,当代一些华人学者的学术取向和冯先生的前期路子不无某些联系。 [1] 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中对二程和朱子的论述。 [2]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32页。 [3]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53页。 [4] 《三松堂全集》第四卷33页。 [5] 同上34页。 [6] 同上40页。 [7] 同上。 [8] 在三、四十年代,洪谦、张荫麟、朱光潜、孙雄曾等人对新理学的讨论都涉及到理的意义和属性问题。 [9] 《三松堂全集》第四卷47页。 [10] 同上。 [11] 同上48页。 [12] 同上59页。 [13] 同上43页。 [14] 同上45页。 [15] 同上。 [16] 同上59页。 [17] 同上。 [18] 见《新理学答问之一》,载《三松堂学术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 [19]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五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48页和225页。 [20] 同上150页。 [21] 同上206页。 作者:刘东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