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為儒家之一重要思想,亦為華夏傳統刑律之一突出特徵。“親親相隱”的思想源頭,一般認為來自《論語·子路》中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在這裏,孔子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開始表出“父子相隱”之義。但是,《論語》不是“父子相隱”思想的惟一源頭。孔子晚年,筆削《春秋》,成一王大法。太史公言:“《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1]公羊所傳,盡闡微言大義,如大一統、辨夷夏、榮復仇等等。其中,親親之義,亦為《春秋公羊傳》之一大突出特點。近人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便專辟“親親”一章以發明之。[2]“親親”之義,則包含了“親親相隱”。而且,因為西京十四博士之學盡為今文經學,傳《春秋》者盡為公羊之學,《論語》為傳,地位不如《春秋》為經之重,所以,西漢通經致用,諸儒引“親親相隱”義以決獄、制詔,多非援自《論語》,而乃本諸《春秋》。 一, 親親:相隱 “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正是“親親”原則下的義理內容。觀乎《公羊傳》,說親親相隱義處有四: 春秋經:閔西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弑子般?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休注: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3] 這裏涉及到春秋時期魯國的第二次大內亂,情節頗為複雜。魯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甚,向兄弟詢問立後之事。他的同父異母的三弟叔牙(即引文中的公子牙)推薦兄弟慶父,而同母的四弟季友(即引文中的季子)力薦莊公的大兒子公子般。叔牙謀欲弑君,季友先派人毒死了叔牙。不久莊公去世,季友奉子般即位,誰知道子般的叔父慶父很快就派僕人鄧扈樂把他殺了。接著魯人奉莊公的二子啟方即位,是為閔公。閔公繼被殺的子般之位為君,所以不言即位。對季友而言,他知道殺子般的元兇不是鄧扈樂,而是慶父,他本來應該“探其情”而誅慶父。但是,由於慶父是季友的同父兄弟,雖然慶父弑君,但是出於親親,季友可以不追究到慶父那裏去。 春秋經:(閔公二年)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4] 魯閔公即位第二年,便被慶父殺死。但是《春秋》只是記載了“秋,八月,辛醜,公薨。”並不書寫閔公去世之地。根據《公羊傳》的解釋,季友本來應該殺死慶父,但是季友“緩追逸賊”,乃是出於“親親之道”。這一事件,漢世鄒陽有所評論。《漢書·鄒陽傳》:“魯公子慶父使僕人殺子般,獄有所歸,季友不探其情而誅焉;慶父親殺閔公,季友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5] 在上述二事中,季友與慶父是同父兄弟,慶父連弑二君,可以說是極大之惡,但是,作為兄弟,季友並沒有置之死地而後快,而是顧及兄弟之情,連續兩次不誅殺他。當慶父弑君之時,季友面臨著一種倫理上的矛盾:作為權臣,於君臣之義而言,他有權力,也必須誅慶父;而作為兄弟,于兄弟之情而言,他寧願寬容慶父,緩追逸賊。《春秋》以“親親”之義,使季友得以保全弟兄之情。其原因在於,在《春秋》大義中,季友慶父首先是作為家之兄弟的關係,其次才是作為國之同僚的關係。而家之兄弟在倫理體系中的地位,要遠遠高於國之同僚。更重要的是,季友面對的是慶父已經弑君的事實,如果季友慶父在為惡之前就洩露了弑君的動機,那麼季友便有責任殺他,這叫“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但是既然季友是等到慶父弑君之後才知道的,那麼,即便慶父連弑二君,于季友而言,慶父首先是兄弟,所以,即便從“義”的角度,他絕不會贊同慶父的行為,但是從“情”的角度,誅殺慶父這樣的事情,不應該由作為兄弟的他來執行。可以說,這種不誅殺,並不意味著縱容他的行惡。在慶父殺死閔公、逃離魯國之後,僖西元年,慶父逃亡到莒國,被逐,想到齊國,被據,最後在汶水之北,派他的兒子到魯國請求季友容納他,季友的回答是:“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何休的解釋是:“義不可以見賊而不殺。”[6]最後慶父在汶水邊自殺了。 儒經之中,《春秋》所體現出來的“親親”精神,是極其突出的。蓋君王、貴族之家的穩定,便是一國的穩定。如果君王、貴族之家彼此殺戮,仇仇相報,則政治永無寧日。《公羊傳》有另一個例子。吳王壽夢有四公子,諸樊、餘祭、夷昧、季子。其中吳季子最賢,壽夢想讓他繼承王位,季子不從。後季子三個哥哥相繼即位並去世,季子又讓位,於是吳人立夷昧之子僚為王。這時諸樊的大兒子闔廬不服氣,說:“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說: 爾弒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最後,吳季子“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而《公羊傳》評論他說:“故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7]當是時,如果吳季子繼承王位,要不就是必須承認與闔閭共謀篡位,要不就必須以報仇之名殺闔閭,總之都是認同父子兄弟相戮殺。所以,他最終選擇了離開吳國首都,居於小邑延陵。《春秋》之所以特重親親之道,便因為君主公卿之家不正,則舉國不安。而只有親親之道,才能使貴族之家得以安定。即便是面對即成的弑君、殺兄弟的事實,出於親親之情,公卿之賢者也不應該繼續以殺戮的方式解決問題。所以,《春秋》以魯季子不誅慶父、緩追逸賊為賢,以吳季子不受不殺為仁。 《春秋》另一處發明“親親相隱”之義者在文公十五年: 春秋經:(文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公羊傳:其言來何?閔之也。此有罪,何閔爾?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 何休注: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親也。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令與敖同文相發明。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 徐彥疏:若以棄歸為文,即言子叔姬來歸,不言齊人,即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之文是,今言齊人來歸,故謂之同文也。言相發明者,言敖為齊所惡而來歸之,今此亦為齊人所歸之,故曰相發明耳。[8] 此事也有複雜的背景。初,齊昭公娶魯文公的姐妹叔姬為妻,生舍。魯文公十四年,齊昭公去世,舍即位。齊昭公的弟弟公子商人殺舍,自立為君,是為齊懿公。這樣,被弑之君舍的母親叔姬在齊國就很危險,魯國通過各種途徑要求齊國放回叔姬,齊國都不肯,直到最後,齊國看在周王的面子上,才于文公十五年十二月把叔姬還給魯國。在公羊家看來,按照當時的情形,叔姬為齊國所棄歸,當有罪,本來應該按照宣公十六年《春秋》經文所載“秋,郯伯姬來歸”那樣,即用“來歸”表示郯伯姬是被夫家趕出來的。而這裏記載“齊人來歸子叔姬”,意味著孔子書寫《春秋》,理解文公為他活著的母親著想,為他的姐妹叔姬隱罪。所以才用“齊人來歸”而不是用“叔姬來歸”。所以,孔子的書法便是體現了“父子相隱”的精神。 《谷梁傳》對這則《春秋》記載的解釋,幾乎與《公羊傳》相同:“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其言來歸,何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9]清儒鐘文烝注解《谷梁傳》此段的時候說:“父母之于子,欲得其免,故順而書之,不從諸直言來歸者例也。何休說《公羊》曰:‘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通典》引董仲舒《春秋決獄》曰:‘《春秋》之義,父為子隱。’謂此事也。”[10] 《春秋》又載: 春秋經:(文公十六年秋八月)毀泉台。 公羊傳:泉台者何?郎台也。郎台則曷為謂之泉台?未成為郎台,既成為泉台。毀泉台何以書?譏。何譏爾?築之譏,毀之譏。先祖為之,已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 何休注:但當勿居,令自毀壞,不當故毀,暴揚先祖之惡也。築毀譏同,知例皆時。[11] 泉台,魯莊公三十一年春所築,築此臺本來就是只為莊公享樂,而無益於民的事情,所以《春秋》譏之。但是,泉台既成,中經閔、僖二公,至此五十餘年,毀泉台這件事本身,雖然是好事,但是卻意味著有意暴露父祖之惡。所以非孝子孫所為,孔子書《春秋》而譏之。《春秋谷梁傳》于隱元年傳文有雲:“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12]正是同樣的道理。按照公羊學的說法,泉台既然已經早在莊公時候築成,只要文公“勿居”,其存在也並不妨害於人民,那麼就沒必要特地去毀掉了。在這裏,既存之惡不妨害於民,是其政不改的條件,假使泉台的存在妨害於民,那便必須及早改正了。後漢時傳《春秋》的楊終曾以此義說肅宗。肅宗前朝,犯人皆為邊屯,極為痛苦,一些經學家以為這種政策是先帝所立,孝子應該無改于父之道,所以不能改動。而楊終上書曰:“秦築長城,功役繁興,胡亥不革,卒亡四海。故孝元棄珠崖之郡,光武絕西域之國,不以介鱗易我衣裳。魯文公毀泉台,《春秋》譏之曰‘先祖為之而己毀之,不如勿居而己’,以其無妨害於民也。襄公作三軍。昭公舍之,君子大其復古,以為不舍則有害於民也。今伊吾之役,樓蘭之屯,久而未還,非天意也。”最終“帝從之,聽還徙者,悉罷邊屯”。[13] 《春秋》經“親親相隱”義,意味著人有惡行,親屬可以為之隱惡而不揚,亦意味著人有罪行,親屬可以不聽治。其目的在於保全親人之間的血緣親情。而要保障“親親相隱”作為制度能夠實現,便需要另一原則,即“惡惡止其身”。 春秋經:(昭公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公羊傳:奔未有言自者,此其言自何?畔也。畔則曷為不言其畔?為公子喜時之後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公子喜時?讓國也。其讓國奈何?曹伯廬卒于師,則未知公子喜時從與?公子負芻從與?或為主于國?或為主于師?公子喜時見公子負芻之當主也,逡巡而退。賢公子喜時,則曷為為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也。[14] “惡惡止其身”,何休注曰:“不遷怒也。”[15]在這裏,“惡惡止其身”是《公羊傳》揭示出來的一條《春秋》書法原則。東漢《白虎通》中,把“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納入五行系統:“‘善善及子孫’何法?春生待夏複長也。‘惡惡止其身’何法?法秋煞不待冬。”[16] 春秋經:(成公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 公羊傳:執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執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人之何?代公執也。其代公執奈何?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公會晉侯,將執公。季孫行父曰:“此臣之罪也。”於是執季孫行父。成公將會厲公。會不當期,將執公。季孫行父曰:“臣有罪,執其君;子有罪,執其父;此聽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執臣之君,吾恐聽失之為宗廟羞也。”於是執季孫行父。[17] 季孫行父把“子有罪,執其父”視為“聽失之大者”,正是“惡惡止其身”的證據。一種制度,如果不是鼓勵親屬之間互相揚惡,互相指證,而是允許親屬之間對惡與罪的互相隱瞞,便同時需要保障惡行、罪行的親屬們的安全,所以,只有同時規定了隱惡、隱罪的親屬不被連帶處罰,才可能保證他們相隱行為的實現。 “惡惡止其身”的原則,在後來的歷史上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西漢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便曾引曰:“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而相坐。”[18]以惡惡止其身的原則反對什伍連坐制。而《漢書·梅福傳》、《後漢書·趙憙傳》皆曾引此義。 二,惡惡: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春秋》筆法,極盡曲徑通幽之能事,其親親極甚,嫉惡亦極甚。在為政之道方面,《春秋》不但提倡親親相隱,而且提倡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春秋經:(莊公三十有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刺?為季子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並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於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諸乎兄,隱而逃之,使托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19] “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其意為:臣對君,子對父母,沒有“打算”篡逆這回事,只要有打算之心,便可馬上誅殺。《春秋》莊公三十二年至僖西元年,二三年之間,魯季子、叔牙、慶父三人兄弟叔侄相篡、相殺、相逐、相隱之事,《春秋》筆法,極盡婉曲,微言大義,環環相扣,讀之令人屏息。雖然叔牙是季子的兄弟,但是,當叔牙謀欲弑君,已經準備好兇器,季子果斷地逼他飲下毒酒,毒殺之。在這樣的時候,親親之情退位於君臣之義,只有誅殺謀反的叔牙,才能避免政治的混亂。而因為季子不直接公開殺掉叔牙,而是悄悄毒殺他,托以病死,這樣既除去謀弑君之臣,又保全其名,所以是“親親之道”的表現。 聯繫上文閔西元年慶父弑君而季子不誅慶父,閔公二年慶父再次弑君而季子緩追逸賊,《春秋》都以之為“親親”,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叔牙謀劃弑君而沒有實現,季子就把他毒殺了,這是正當的;而慶父一再弑君並且都弑君成功,而季子卻一再不予追究,甚至放他逃跑,這居然也是“親親之道”。這是為什麼? 《春秋》書法,原心定罪。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雲:“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是故逢醜父當斮,而轅濤塗不宜執,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此四者,罪同異論,其本殊也。俱欺三軍,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誅或不誅;聽訟折獄,可無審耶。”[20]季子誅殺兄弟叔牙,但是他並非完全不顧兄弟之情,而是因為叔牙陰謀弑君而不得已誅殺之,他悄悄毒殺叔牙,使叔牙避免被天下人恥笑,這便是保全親親之情了。而對慶父,季子兩次放他生路,更是親親的表現。因而,從季子之“心”出發,他不論是殺叔牙還是放慶父,都體現了親親之道。更矛盾之處在于,叔牙只是有弑君的動機,季子便可以將他毒殺,而慶父已經有弑君的事實,季子反而可以把他放走。其原因便在於,叔牙陰謀弑君並且陰謀為季子所知,這時候季子如果放任叔牙殺掉莊公,那麼,他不但看著兄弟殺掉兄弟,而且看著臣弑殺君,臣弑君這一事實本身,即是對政治局面的最嚴重的破壞,這種諸侯之家的內亂,所帶來的不但是諸侯之家的不穩定,而且會把無辜的臣僕、兵士,甚至百姓,都牽涉其中,可能導致整個諸侯國的動盪,甚至是戰爭。因此,在這樣的時候,“君臣之義”高於“親親之情”,惟有如此才能保證普通國人百姓不至於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所以,季子毒殺叔牙,制止了叔牙的叛亂,便是正當的。而慶父兩次弑君,一次是弑莊公,一次是弑閔公,兩次都是弑君的行為已經成為既成事實,季子才作為一個裁決者出現。這時候,季子面對的是既定的弑君事實,如果他再以復仇的名義,或者以正君臣的名義殺慶父,都會導致吳季子所說的“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的局面。正因如此,《春秋》把魯季子不誅慶父、緩追逸賊都視為親親之道的體現。總體而言,諸侯之家父子相殺、兄弟相殘頻頻發生的時代,如何通過發揚親親之情、君臣之義,來穩固諸侯國乃至穩固天下,使天下太平起來,是《春秋》書法的首要考慮問題。 《春秋》另有一次記載“君親無將”。 春秋經:(昭西元年)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於漷。 公羊傳:此陳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稱弟?貶。曷為貶?為殺世子偃師貶,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弒君也。今將爾,詞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然則曷為不於其弒焉貶?以親者弒,然後其罪惡甚,《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貶絕然然罪惡見者,貶絕以見罪惡也。今招之罪已重矣,曷為複貶乎此?著招之有罪也。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托乎討招以滅陳也。[21] 《公羊傳》對《春秋》記“陳公子招”作出解釋,同樣是用“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的原則,把陳侯之弟招記為“陳公子招”。 漢代白虎觀會議上,在厘定經義的時候,曾確立了“誅不避親”的原則,其文曰: 誅不避親戚何?所以尊君卑臣,強幹弱枝,明善善惡惡之義也。《春秋傳》曰:“季子煞其母兄,何善爾?誅不避母兄,君臣之義也。”《尚書》曰“肆朕誕以爾東征”,誅弟也。[22] 在這裏,《白虎通》已經在皇權專制的制度背景中,把“君臣之義”完全提到高於兄弟之情的地位上,這一做法,上承《春秋》之義,並且把《春秋》的民本立場轉化為君本立場,而下則接上了《唐律》中所規定的,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排除出“容隱”的範圍。 三,《春秋》致用 群經大義,相通相生,而學有序次。以西京之學言之,《論語》、《孝經》,不設博士,但乃受經與不受經皆讀之書,如王國維《漢魏博士考》所言:“以後世之制明之,小學諸書者,漢小學之科目;《論語》、《孝經》者,漢中學之科目;而六藝則大學之科目也。”“漢時但有受《論語》、《孝經》、小學而不受一經者,無受一經而不先受《論語》、《孝經》者。”[23]征諸《漢書》,皇帝大臣,雖非博士,亦多讀《孝經》、《論語》。而經學之義,實能互相發明,《論語》尤是,《論語》為尼山口說,弟子門人筆錄,更為入諸經門之幽徑。後漢趙岐早言:“《論語》者,五經之錧鎋,六藝之喉衿也。”[24]陳澧《東塾讀書記》申述之曰:“《論語》說《易》、《書》者少,《春秋》則更未論及。然‘有恆’、‘無大過’、‘思不出其位’,《易》之精義也。‘孝友施于有政’,《書》之精義也。‘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數章,及‘堯曰咨’一章,論堯、舜、禹、湯、文、武,《尚書》百篇,此其提要矣。‘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及‘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祿之去公室五世矣’二章,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尤提其要矣。‘陳桓弑君,孔子請討’,即在‘西狩獲麟’之年,此尤《春秋》之所以作也。經學之要,皆在《論語》中,故曰:‘《論語》者,五經之錧鎋也。’”[25]所以說,“父子相隱”思想由《論語》表出,但通於《春秋》,故為《春秋》之義。 在《春秋》經“親親相隱”義中,為了維護“親親”,《春秋》經文記述,極盡曲徑通幽之能事,在原心定罪的原則下,把誅不避兄與親親相隱結合在一起,而《公羊》、《谷梁》二傳,皆發明微言大義。西漢時期,董仲舒引“父子相隱”以決疑獄,漢宣帝亦引以容子為父祖隱,正是根據《春秋》之大義。 董仲舒以《春秋》裁決疑獄,有一案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子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雲:“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26] 《漢書·應劭傳》記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這裏所舉的案例為“疑獄”,疑在何處?董仲舒時期的武帝朝,在刑律上正是“重首匿之科”的,乙既已經“有罪殺人”,涉及第三方,按照當時刑律,凡藏匿罪人,都要受到處罰。但這裏的“疑”,應該在於甲乙兩個人是養父子關係上,依據首匿之科,養父藏匿殺人的養子,與一般的匿罪有什麼不同?董仲舒在這裏的分析,包括兩層意思: 第一,根據《春秋》“父為子隱”之義,現行的連坐之法不能用在父子關係上。第二,根據《詩經》中“螟蛉有子,蜾蠃負之”之義,養父子關係,是親父子關係的合理延伸,父為子隱成立,則養父為養子隱也應該成立,因為養父撫養養子成人,“雖非所生,誰與易之”。 從經義比附中得出的結論就是,養父甲藏匿殺人的養子乙,與親父藏匿親子一樣,不應當一起坐罪。王充在《論衡》中就評論過董仲舒決獄說:“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儒生善政,大義皆出其忠。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於律,無乖異者。”[27] 至於西漢宣帝朝,則更以一道詔令,正式使“親親相隱”思想部分制度化。宣帝地節四年下詔曰: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28] 這一詔令,是“親親相隱”思想在行政中部分實現、成為普遍性行政原則的第一次。顏師古注曰:“凡首匿者,言為謀首而藏匿罪人。”[29]漢代詔令,當列入刑律之科,蓋漢代律之義甚廣,禮律之別未嚴,皇帝詔令之實際權威,實遠大於已立的律例。宋人林慮集前漢詔令,以成《西漢詔令》一書,又有樓昉續寫成《東漢詔令》,清代四庫全書合二書以為《兩漢詔令》,而洪咨夔為此書寫的序言,便從詔令頒佈程式、效果說明其權威: 若其奉行不度,則有常刑。故廉問不如吾詔者以重論,敢有議詔、不如詔者腰斬,詐詔者棄市,格詔者亦當棄市,矯詔者腰斬,誤宣詔者應罰金,令下腹誹者死,誹謗聖制者當族,謂詔書不可用者,丞相禦史劾之,無承用詔者,禦史奉之,而奉詔不謹者,皆坐以不敬。[30] 是以皇帝詔令的效力,實重於既有律典。並且,前皇之詔,變成為先王之法,多為後皇所繼。《中華帝國的法律》中便說:“實際上,常常有一些並不非常正式的法律規範補充法典中的律。在任何時候,皇帝的詔令——無論是皇帝主動頒佈還是針對某一新的訴訟案件所作——都可以對具體的律加以修正,有時甚至可以廢棄具體的律的適用效力。皇帝的詔令可能只是針對某些具體訴訟案件有效,但有些詔令則可能長期具有普遍效力,還有一些詔令甚至可能被編入法典(也許被編入後朝的法典),進而具有律的普遍效力。”[31] 清代律學大家薛允升在為唐明律“同居相為隱”條作注時引漢宣帝此詔,說:“可見此注最早,《唐律》更加詳耳。”[32]就是說,此詔為唐律“同居相為隱”條的來源。到了《唐律》,“名例”中正式規定: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33] 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34]同居即同財共居之家。唐律把相隱的範圍,從《論語》所說的父子,到漢宣帝詔所說的子對父母,妻對夫,孫對大父母,擴大到同居共財的祖父母與孫、父母與子、夫妻、兄弟,乃至一切同居之親人。這便為家庭、家族保留了一定的不受國家權力侵入的自治空間。而且,這一規定有其他律文作為強制性保障。“鬥訟”便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即嫡、繼、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本生,並聽告。”[35]“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36]這些強制性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名例律中“同居相為隱”的實現。從《唐律》開始,歷代刑律,皆襲“同居相為容隱”之律文,由此,形成了華夏刑律一個綿延流長的傳統,並塑造了華夏族群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 [1]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3297页。 [2] 杨树达:《春秋大义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3,第2243页。 [4]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44页。 [5]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6,第2357页。 [6]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47页。 [7]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313页。 [8]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74页。 [9]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410页。 [10] 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第412页。 [11]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74页。 [12] 范宁注,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365页。 [13] 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3,第1598页。 [14]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325页。 [15] 同上。 [16] 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194页。 [17]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98页。 [18] 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第585页。 [19]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242页。 [20] 董仲舒著,苏舆注:《春秋繁露证义》,北京:中华书局,2002,第92页。 [21] 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第2316页。 [22] 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211页。 [23] 王国维:《观堂集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2003,第86、87页。 [24] 赵岐注,焦循疏:《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2004,第14页。 [25] 陈澧:《东塾读书记》,《陈澧集》(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27页。 [26] 程树德:《汉律考》,《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第161页。 [27] 黄晖:《论衡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6,第542页。 [28] 班固:《汉书·宣帝纪》,第251页。 [29] 同上。 [30] 林虑、楼昉:《两汉诏令》,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184,诏令奏议类,426-976。 [31] D·布迪、D·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第45页。 [32]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83页。 [33]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注:《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第466、467页。 [34] 同上,第466页。 [35] 同上,第1623页。 [36] 同上,第162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