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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等级制度:科举中的民族歧视政策(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华历史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元朝是公元1271年由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政权。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当时把全国划分为四等人:一是蒙古人;二是色目人,其中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各少数民族;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四是南人,指长江以南的汉人和西南各少数民族。
    蒙古统治者对汉人和南人很不信任,也很少任用他们做官。国家的重要官职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上层分子担任,因此科举考试对于他们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初年,一些汉人官员不断建议实行科举取士,但是朝廷总是议而不决。
    直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方才正式实行科举取士,这时距离元朝建立已经四十余年了。元朝统治者最终实行科举取士,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笼络汉族中小地主和知识分子,从而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元朝的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
    各级考试时,蒙古人和色目人都与汉人、南人分开考。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和南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四种人都考试策问一道,但是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和南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的题目比较容易,汉人、南人的题目比较难。蒙古人以右为上。发榜时,蒙古人、色目人列为一榜,称“右榜”,汉人、南人另列一榜,称为“左榜”。如果蒙古人、色目人愿意参加汉人、南人的考试,取中后授予的官职可以提高一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蒙古统治者在科举制度中推行的是民族歧视政策
    不过,元朝的最高统治者规定,科举考试的试题都出自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并且要求考生答题时也必须以程朱理学的观点和封建说教作为指导思想。这一点恰恰说明,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无论是哪个民族掌权,本质都是共同的,他们一方面通过法律、军队等国家机器对广大人民进行压迫和剥削,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儒家宣扬的封建礼教来毒害和控制人民的思想。
    元朝的民族不平等政策:
    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在政治上实行多方面的防范和控制。中央或地方官吏,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元史》卷85《百官志》一)。掌枢密院实权的知枢密院事及同知枢密院事,终元之世,无一汉人担任。御史大夫(御史台的最高官员)这一权力也从未落入汉族地主官僚之手,所谓台端非国姓不授。至正六年拜为御史大夫的汉人贺惟一也是在赐予蒙古姓而改其名后,才担任此职的。圣大二年(1309年),朝廷重申:诸王分地内的各州县,凡改换蒙古姓名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就能当达鲁花赤的做法,今后一律禁止。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担任,若蒙古人中无此种人才,可从色目人中选用。路、府、州、县执掌实际权力的达鲁花赤,唯蒙古人、色目人才能担任。至元二年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元史》卷6《世祖纪》三)。延佑三年(1316年),朝廷再次规定:凡汉人当了达鲁花赤一职者,一经发现,追回任命书,此人永不叙用(《元典章》卷9《吏部·投下》《有姓达鲁花赤追夺不叙》)。而条件艰苦,气候恶劣,蒙古人不愿去和不敢去赴任达鲁花赤一职时,才让汉人去充当。如至元二十五年十月,湖广省的左、右江口溪涧蛮僚,置四总管府,统州、县、洞百六十,而所调官畏惮瘴疠,多不敢赴,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军官为民职,杂土人用之"(《元史o世祖纪》)。蒙古统治者则予以首肯。
    元朝统一中国后,罢废科举,基本堵塞了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入仕之途,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科举才开始恢复。但蒙古统治者在考选人才上又制造了种种民族不平等:考试科目中,蒙古、色目人仅考两场,汉人、南人则需考三场;录取名额,四种人的录取名额虽然数目相同,但从人口比例上差距相当悬殊。以致有人叹曰:如何穷巷士,埋首书卷间;年年去射箭,临老犹儒冠!(陈高《感兴诗》)
    元朝统治者的军事震慑更是明显。早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统治者于诸要冲之地,设兵镇戍。全国统一后,忽必烈命宗王将兵镇守边徼襟喉之地。河洛、山东一带为天下腹心之地,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驻之。江、淮以南,直到南海之地的名藩列郡,以汉军及新附军戍守(《元史》卷99《兵志》二)。至于那些在统治者心目中认为特别重要的地方,更是派重兵驻守,如江南自归州(今湖北秭归南)、江阴至三海口(长江口)一线,至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分兵戍守,置28所之多(《元史》卷12《世祖纪》九)。扬州、建康、镇江,跨据大江,人民繁会,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置七万户府。杭州为行省诸司府库所在地,置四万户府。濒海沿江的要害地区都驻有水军,原设10所,后增为22所。钱塘江口原来停泊战舰20艘,后增为100艘;并加海船20艘(《元史·兵志》)。为了维持镇戍军的给养,元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屯田,以资军饷,因此形成了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元史》卷100《兵志·屯田》三)的局面。和林便是当时著名的边远地区屯田中心之一,中原和江南更为甚之尤其在大元末期,为防止各族人民的反抗,元朝统治者大肆搜刮民间兵器。禁止汉人持有兵器;汉人、南人民户所有的铁尺、铁骨朵、带刀子的铁柱杖,概皆没收(《元史》卷105《刑法志》四;《元典章》卷35《禁递铺铁尺手杖》);民间各庙宇中供神用的鞭、筒、枪、刀、弓箭、锣鼓、斧、钺等物,也均在被禁用之列(《通制条格》卷27《供神军器》);就连农家生产上用的铁禾叉也严以禁用(《禁约军器》)。至元五年规定:私藏全副铠甲者处死;不成副的铠甲,私藏者杖五十七;私藏枪或刀弩者够十件之数的处死;私藏弓箭十副者处死(每副弓一张,箭三十只)。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五月,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的销毁,中等的赐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贮于库,归当地行省、行院、行台执掌。如无上述机构设置的地方,则归达鲁花赤、畏吾儿、回回居职的执掌。汉人、新附人虽居职者无有所予((《达鲁花赤提调军器库》)。对色目人的军器,有时亦加以拘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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