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科举制的起源是每一本中国古代史或中国通史、教育史、政治制度史、法制史、文化史著作都要涉及的问题,也是科举学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之一。多年来,海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重要问题聚讼纷纭,涉及科举制起始时间的论著层出不穷。由于对“科举”一词的理解不同,导致观点相当歧异。笔者在《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发表了《科举制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一文后,科举始于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也有一些学者继续提出不同看法。本文将在解释“科举”一词的含义的基础上,辨析贡举制的性质,进一步论证为何应以进士科创立为科举制起源的标志,以及进士科始于隋炀帝大业元年的观点。 一、“科举”释义 长期延续、影响重大、复杂精细是科举制的几个特点,经过不断演进,科举制的内涵出现变迁,加上有关进士科起始的史料不完整且互有出入,因而今人在探讨科举起源问题时往往标新立异,歧义迭出。众多研究科举制起源的论著各抒己见,步步深入,使此问题具有相当的深度和难度,一些争论往往令人扑朔迷离,因此若非细心分析,很难看出其中的门道。不过,只要仔细辨析,问题的核心还是会日益显现出来。 明了“科举”一词含义的演变对我们认识科举起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科举”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广大,是一个含义十分丰富复杂、具有动态变迁特征的词语,或者说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词语,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情况下,其内涵可能有所不同。明清时期的“科举”与宋元时期的“科举”不一定相同,明清时期的“贡举”与唐宋时期的“贡举”往往也有很大的差异。如以发展变动时期或成熟完善时期的科举制度标准来看待发轫时期的科举,以宋代“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标准来看唐代、以明清定型后的科举标准来看宋代,都可以说前代科举尚未完全具备科举制的特征。如果只注意某一特定时期的用法,只看某一种特定的解释,就可能会出现盲人摸象、各说各话的情况。但我们在众说纷纭之间,总得有一个多数人公认的标准,取得相对共识,否则永远无法厘清科举制的起源问题。 由于科举起源问题事关重大,研究者众多,因而众说纷纭,论战激烈,成为科举学中的一大热点和公案。同时,这也与科举制度非常复杂、科举的含义前后出现过变化有关。同样是“科举”一词,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有不同的含义。“科举”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还有泛指和特指之别。例如,明清时期“科举”一词除泛指科举制度之外,还有特指科考后拔取准备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之意。现代人常引用那句“一名科举三分幸,两字功名误煞人”的诗来说明科举制的黑暗,但几乎没有人去深究“一名科举”的真正含义。实际上,一名“科举”,即指一名可以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因此明清两代还有“儒士科举”、“洞学科举”等用法。《日知录》卷十七《生员数额》说:“明初有以儒士而人科场者,谓之儒士科举。景泰间,陈循奏:‘臣原籍吉安府,自生员之外,儒士报科举者,往往一县至有二三百人。’”这里所说的“儒士科举”是指府州县学正式的官学生员(秀才)之外,那些没有生员身份的业儒之士直接报考科举者。 “洞学科举”则是特指分配给一些书院参加乡试的科举名额。明代天启二年(1622年),主持白鹿洞教事的李应升曾上书要求增广白鹿洞书院的科举名额,他在《申议洞学科举详文》中说:“查吉安白鹭书院,科举四十二人,衡其实,恐不让才;循其名,何绝相远!……伏乞俯将鹿洞遗才,照白鹭书院事例,先期另考,额为十名。”结果是,“蒙本道魏批:‘允洞生科举八名,仍先遗才另考,定为永例。’”又如,清代在吉州府的强烈要求下,江西学政给予了白鹭洲书院一定的参加乡试的科举名额。在“江西督学道为准复鹭洲书院科举等事”中特别批示:“今据该府申详请增科举,具见怜才念切。本道今科试该属,除正案三等前大学十名、中学五名、小学三名俱照例准取科举人闱,此外再增大学八名、中学四名,小学二名以为鹭洲书院科举,永为定额,合檄行知。”这些所谓“儒士科举”、“洞学科举”、“书院科举”之称,无法以通常意义的科举制来解释,只能理解为特指科举生员。 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科举”一词还是泛指考试任官制度。“科举”二字,起初是有“分科举人”之意,也可解释为“设科举人”或“按科举人”、“以科举人”。广义的科举从汉代已开始,但名称却为察举或贡举,直到隋文帝时才出现分科举人的文字表述。“科举”一词由“科”和“举”两个早已出现的各有独立含义的字组成,将此二字连用,是在设科和举人数百年之后才实现的。隋唐两代的“科举”二字一般都是“(某)科举人”的用法,如“二科举人”、“四科举”、“八科举”、“制科举人”等。在隋唐至北宋中叶以前,“科”既可以指进士科,也可以指明经等科。但在王安石取消明经诸科只保留一门进士科后,此“科”字一般便专指进士科了,而且使用“科举”二字的情况明显增多起来。 考试取士始于西汉,科举制度则始于隋代。考试较宽泛,科举较具体。考试是科举制的核心和精髓,是科举制的本质特征,或者说科举制的实质就是考试。有关科举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定和读书备考、出身授官等都是围绕考试这个核心进行的。没有考试,科举的意义就不存在。至于说分设几科,考试的分量重到什么程度,是否有专司或专官等还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只是越到后来越取决于考试。1938年,美国汉学家德效蹇(Dubs)在《汉书》英译本第一卷中对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一事加以注释评论,认为这是文官考试制度的起始。由于英语中科举制度多译为考试制度(cxarninationsystem),当人们将西文中的“考试”反译回中文时,往往混淆了考试与科举的区别,结果以为许多西方学者持科举始于汉代说。而实际上汉代的考试取士只是能算广义的科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举。 已经出现的关于科举的定义五花八门,有的定义过于冗长,有的定义没有将历代科举制的特点包容进去。笔者认为,给科举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首先要反映出科举制的本质特征,其次应能涵盖从产生发展到演变衰亡各个时期的科举制,再次应简洁,最后不应与历史上已经广泛使用的“科举”概念发生冲突。因此,如果一定要给科举一词下一个定义,我认为最简明的解释为:所谓科举,就是“中国帝制时代设科考试、举士任官的制度”。这一定义仅限于科举制度的宗主国中国,若包含曾经模仿中国实行科举制的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则应表述为:“科举是中国及部分东亚国家帝制时代设科考试、举士任官的制度”。若考虑到也有部分人参加科举不以做官为目的,更抽象一些的定义,也可以表述为:“科举是古代中国及部分东亚国家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的制度或方式。” 而且,科举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或设科取士,约略类同于贡举,起始于汉代;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起始于隋代。考虑到约定俗成,我们今天还是使用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科举概念为宜。 二、从贡举到科举 贡举与科举是两个互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要厘清科举制的起源,就必须辨析清楚两者的异同和演变。 从贡举到科举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以往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已论述过中国历史上“贡举”渐次为“科举”取代的过程,他认为至北宋末期,官方的诏书中始有以科举作为贡举之意,至南宋末期似已大部分使用科举之名称。因此,在宋代贡举渐次为科举所取代。也有个别中国学者谈到历史上从贡举制到科举制的演变。但是,还从来没有人仔细辨析过“贡举”与“科举”的异同和概念替换原因。 经过全面而细致的考察,可以发现,贡举约略类同于察举或广义的科举。早在汉隋之间,“贡举”一词已经常被使用。《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云:“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彪上议曰:“二千石贤,则贡举皆得其人矣。”《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时尚书令左雄议改察举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广复与敞、虔上书驳之,曰:……贡举之制,莫或回革。”由此看来,“察举之制”也就等同于“贡举之制”。《三国志》卷五零《吴书·孙破虏吴夫人传》弟景传注云:“志林曰:按会稽贡举簿,建安十二年到十三年阙,无举者,云府君遭忧,此则吴后以十二年薨也。八年、九年皆有贡举,斯甚分明。”可见,当时已有专门记录贡举人选和具体情况的“贡举簿”。又如,《晋书》卷四六《李重传》:“弱冠,为本国中正,逊让不行。后为始平王文学,上疏陈九品曰:牧司必各举贤,贡士任之乡议……明贡举之法。”葛洪《抱朴子》外篇第一五卷《审举篇》中,说“天下贡举不精久矣”,认为东汉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针对当时州郡轻贡举、秀孝不策试的状况,葛洪提出了“急贡举之法”的改革建议,“新年当试贡举者。”以上略举数例,便足见在隋唐以前早已存在“贡举”制度或“贡举之法”。 同属东亚科举文化圈的古代韩国,历史上也留下了大量关于科举的记载,有的史料还可补中国史料之不足。朝鲜史籍《增补文献备考》卷一八四《选举考》序云:“圣人先教而后举,选举特用人之法耳。自咨采而为宾兴,自宾兴而为辟召,自辟召而为贡举,自贡举而为科制,虽随世损益,渐不如古,其得人而共天职则一也。”从这段话的表述中,可见“科制”(即科举制)是从“贡举”发展演变而来的,两者属于选举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林仁默《武科总要》序说:“贡举之法,三代未尝有之,而汉武帝建元元年诏举贤良之士,亲策问董仲舒而始焉。唐宋科举之法盖仿于此矣。”这里笼统地将汉隋之间选举取士办法称之为“贡举之法”,并将贡举之法与唐宋以后的“科举之法”区分对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