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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型”使中小学教材原创单位利润缩减10倍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法制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认为,如果用删减教育部“书目”及强制“租型”的方式限制原创出版社的教材在本地区销售、印刷、发行,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中小学教材关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出版集团借“租型”垄断教材市场
    岁末将至,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周安平的心里并不平安。
    当下各地中小学生正在紧张地忙着期末复习。各省市教育部门也在着手秋季学生教材征订的准备工作。而让周安平惴惴不安的事情正在于此:他们出版社的优势产品是小学语文和初中音乐教材,在往年很受欢迎,但由于一些省份陆续出台教材强制“租型”政策,使他们失去了广东、广西和湖南市场。
    “亲生的孩子养到18岁却被强制去为别人打工。”周安平用这句话表达了他对教材 “租型”的看法。周安平告诉记者,“租型”这个出版界的特有说法起源于1999年以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全国中小学教材是国家投资、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家编写出版。每逢开学,数千万册教材要从北京运往全国十分困难,为了解决大规模出版中印制难、运输供货难、发行难的问题,同时为了保证国家规定的 “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安排人教社将印刷教材的胶片(型版)“租型”给各省市新闻出版部门印刷发行,各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按教材总价的 3%向人教社支付“租型”费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租型”。
    而让“租型”这个专业名词进入公众视线的契机,则来源于一两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出版集团,通过行政机关陆续出台“红头”文件,鼓励使用本省教材,而对外省市教材则采取强制“租型”的办法,规定各中小学教材原创单位只有把教材印刷胶片交予地方出版集团“租型”、并由地方出版集团印刷后,才能在当地出版发行。对不同意“租型”的外省教材不得进入本省使用。
    对这种涉嫌垄断的做法,11月21日,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吴汉东、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等联合发出建议:废止中小学教材“租型”。这些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教材“租型”侵犯了原创单位的著作权,诱发地方保护,加剧市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应该废止教材租型政策,给中小学教材研发、出版、发行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教材原创单位利润缩减10倍
    周安平说,计划经济时代版权归国家所有,“租型”是正确的。但在1999年第8次课改之后,国家不再投资开发编写中小学教材。2001年,教材编写向市场化推进。目前,我国已经有80多家法人团体或出版单位独立投资开发编写了300多个学科的中小学教材。
    第8次课改后教材编写权的放开,本来是个好事。可以通过竞争选择优质教材。但令出版单位始料不及的是,各地方纷纷出台了“强制租型”的规定。如山东、广西等全国多个省区的出版集团,通过当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对“强制租型”进行确认。这些文件要求,各中小学教材原创单位只有把教材胶片交予地方出版集团“租型”后,才能在当地出版发行。
    例如,2008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9号)第三条规定:鼓励使用山东版教材,“凡省内出版社开发的经教育部审定的教材,原则上全部列入用书《目录》。……凡我省选用的省外中小学教材,均由省出版总社租型出版印供……”
    周安平说,这些规定其实是行政行为对市场的强制行为。“说白了就是用行政手段把利润拿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王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套教材的开发投资数以百万元计,甚至上千万元。教材‘租型’意味着原创单位投资、组织编写教材,并且通过了国家教材审查后,在即将印刷、发行和销售时,却必须通过‘租型’这种‘留下买路钱’的方式,把大部分利益转让给没有著作权的地方出版集团,原创出版社只能获取很少的利润”。
    王社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不实行“租型”的做法,即教材原创单位直接将胶片交给印刷厂,按照各省教育厅或新华书店汇总确定的订数印刷教材,那么,教材原创单位按约占教材总价的42%支付印刷厂印制教材的纸款、印刷款、装订费等费用后,各省新华书店按教材总价的72%支付教材原创单位的教材款,即教材原创单位的毛利为教材总价的30%(72%至42%)。
    而“租型”的结果则意味着,一方面,教材原创单位只能获得3%的“租型”费;另一方面,“租型”单位(地方出版集团)的利润为:教材总价的教材款(72%)-印刷厂费用(42%)-“租型”费(3%)=27%。即“租型”单位与教材原创单位的利润比为9:1。
    “租型”使教材修订维护入不敷出
    从前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地方出版集团在无任何创造劳动、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即可获取90%的出版利润;而花费数年时间、数百万元研发资金的教材原创单位,只能获取出版利润的10%。这必然导致众多出版单位一致反对。
    同时,优质的教材需要原创出版单位不断的投资和完善。前期巨额投资研发的教材被强制“租型”后,教材原创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薄利润空间被严重剥夺,教材原创单位要想在教材多种版本并存、国家严格限价的情况下,只用3%比例的“租型 ”费来弥补新课标教材前期开发的巨额投入,实在入不敷出。独立投资近亿元,经过8年多的教材研发和市场推广,北师大教材全国市场占有率为25%,仅次于人教版教材。教材被强制租型后,他们只拿到3%的“租型”费,而他们还要给编写人员2%的版税,剩下的1%,根本不够支付被“租型”地区的教材维护、修订、培训费用。
    由于“租型”教材面市时,书上的署名是原创出版社,无“租型”单位的署名。因此,“租型”单位普遍对新课标教材后期服务缺乏动力;有些单位为节省培训经费,通过降低标准,减少培训人次或场次等手段,敷衍了事,致使教材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记者采访了多家出版单位,他们均明确表示:“教材“租型”没有道理,要求直供教材,自己服务师生”。
    教材“租型”严重违法专家建议应废止
    教材出版单位对“租型”的不满和强制“租型”的弊端,引发了法学学者的关注。王家福等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教材“租型”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教材原创单位的合法利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说,一套教材从立项审批、编写、审查、实验,到推广、使用、培训,凝聚了大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教材原创单位天然拥有教材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包括作品的出版、发行等各项权利。未经原创单位的同意,其他人不得行使其专有权利。原创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私权利,应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自行协商处理。政府不应以公权力的手段来实现原创出版社和非原创社之间的权利转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商法专家王利明说,地方政府颁发文件强制“租型”,进行市场的地区封锁,排挤外来者,为本地区的出版集团谋取利益,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教材原创单位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认为,如果用删减教育部“书目”及强制“租型”的方式限制原创出版社的教材在本地区销售、印刷、发行,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他说,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9号关于“租型”的文件是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出版局、物价局四个政府部门与山东省出版总社(集团)共同发文形成,要求进入本省的教材一律由发文单位中的山东出版总社“租型”供印,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规范性文件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马怀德指出,中小学教材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如何维护该项公共利益是解决“租型 ”中的利益冲突的前提和关键。要确保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管制。政府应该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用法律手段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法学专家认为,2008年秋季以后,我国中小学教材将全部由政府采购免费赠送发放全国中小学生,之前通过“由下而上”向学生收费、征订的“教材发行”全部变成了国家“由上而下”赠送学生教材的“教材配送”。
    目前,我国教材选用制度是以地市为单位,每学科选用一个版本。因此,“教材配送”的过程将具有品种少、单品种量大、使用人员集中、便于配送的特点。“教材配送”由原创单位直接配送到校将更加快捷、方便,更能保证完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任务。
    因此,目前的教材“租型”政策确实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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