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本文由吴宣德先生节录自其著作《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第三章,但删除了资料出处的全部注释。对于教师的考核,历来就有一些制度,其中量化似乎也总是被关注。本文简单介绍了明政府对地方儒学教师考核的基本方式,从中似乎也可以窥见单纯的量化考核对教育质量的不良影响。 同国学相比,明代儒学的教师大部分都不属于有官品的官员。这一点,也多少显示了儒学与国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地位的高低。但是,泛及全国的儒学,使得儒学教师的队伍相当庞大,这一点,却又是国学所望尘莫及的。由于人数的众多,而儒学教师的质量又往往关乎儒学的教育质量,因此,对于儒学教师的选用、管理等方面,明代中央政府一直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 一、教师的选用 有关儒学教师的选用,其基本的要求,依然是入选者必须在德行和知识方面合乎为人师表的要求。由于学校类型的不同,教师的数量并不完全一样;而教学内容的不同,也使得相应科目的教学对教师的知识要求也有所差异。 (一)教师的人数与分工 明代儒学的教师人数,因府、州、县学的行政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洪武二年设立儒学的命令,一般府学设教授1人、训导4人,州学设学正1人、训导3人,县学设教谕1人,训导2人。其中应天府和后来的顺天府学,因属于京学,所以训导比一般府学多了2人。至于其他类型的学校,其教师人数则有比较大的差异。如辽东都指挥使司儒学设教授1人、训导4人,与府学同。而辽东金、复、海、盖四州儒学,设学正1人、训导4人,其训导人数就较一般州学为多。但是,由于教授是属于府学的教官,学正、教谕分别是属于州、县学的教官,因此,凡是设立相应名目的教官的学校,无论训导的人数多少,其学校在行政级别上都应该相同。这种区分,对它们各自的岁贡人数有着直接的影响。 虽然原则上对各类学校的教师数量都有所限定,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儒学并没有按照相应的学校类型去选用教师。正统六年,由于直隶保安州邻近边疆,居民稀少,乃减儒学训导1人,而将生员并为两斋,岁贡依县学例。自此之后,因战争、经济以及人口等方面的问题,明中央政府在裁减各部门人员的同时,也将各地儒学的教师人数进行裁减。由于教授、学正、教谕为各类学校的主要教官,不便裁减,所以通常裁减的是训导。 附带说及,《明史·选举一》称天下府州县卫所儒学的教官共4200余员,这个数字代表何一朝代的教官数量,不得而知。根据我们的统计,明末全国各类儒学,如果教师都满员的话,所需数量大约如下: 图表 9 明末全国儒学所需教师数量估算
根据上表,如果《明史》所载的教官数为明末全国儒学的教师总数,那么当时的儒学除主要教官(教授、学正、教谕)全设外,即便按一学一个训导计,也只有80%的儒学设立了训导。 虽然同属于儒学的教师,但教授、学正、教谕为相应儒学的主要负责人,训导辅佐教官从事教学,是比较纯粹的教师。按照洪武二年立学格式中的规定,教授、学正、教谕负责儒学中最重要的课程――经史――的教学,而训导则负责各科的教学。 (二)教师的选用、试职和实授 明代对儒学教师的选用,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洪武二年,规定儒学教授、学正、教谕,由各处守令选择有才德、学问并通晓时务的儒士担任。而训导,则教习礼、律、写字的,于有学行、通晓律令、谙习古今典礼、会书法的儒士中选取;教习乐、数、射的,于知音律、会射弓弩算法的儒士中选取。洪武十四年三月,朱元璋又命郡县访求明经老成儒士为儒学训导。这些规定和做法,都表明了明中央政府对选用儒学教师的基本主张。 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在给礼部官员的敕谕中,重申了选拔儒学教师的重要性。按照他的看法,教师若非老成笃学之士,均不适合担任。为此,他命令按察司对儒学教官精加考选,凡不通经术的,送吏部别用;而凡是通经术、能文章却沉没于下僚的,则将其姓名上闻。洪武十八年六月,令会试下第举人全部授予学正、教谕。在给这批人的敕谕中,朱元璋强调了教师的教学技巧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教师自身职业修养的重要: 教学之方,非求速成。譬之为层台者必基于蒉土,行千里者必始于跬步,但当勉其勤力,循序渐进,自有其效耳。若急遽苟且,未得于此,而即求于彼,非但学者无益,尔亦徒劳矣。且尔等年方壮盛,虽职在教人,尤当自修。自修之道,又当常存谦抑,不可自满。即如工人习技,常见己不若人,则所习益高;常见人不若己,则所习益下矣。 从这些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儒学教师的选用要求,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即德行、经术和教法的掌握程度。 不过,明代儒学在教师选用上,也还是经历了一些变化的。洪武二十六年,以监生年30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谕等官;训导有缺,则以举人、考中监生以及通经儒士选用。洪武三十一年,由于天下学官多不在本籍授官,所以语言不通,难于讲授,朱元璋命令吏部全部将他们改授附近郡县儒学任职。正统八年,令科举取中副榜举人限年龄达到30岁者方予授教官。这些要求,都比较看重选任儒学教师的人的学力水平和适应教学的能力,应该说,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虽然有如是要求,但并不等于教师的选用都能达到标准。洪熙元年十月,浙江布政司右参议戴同吉在上言中,就批评当时的教师“多记诵之学,经不能明,身不能正”,以致“生徒仿效而不敢责,有所问辨而不能对”,而建议考察教官之无学行者罢黜之。到景泰元年,明中央政府又令岁贡生员愿意就选教职的,经翰林院考试合格后,授以教谕、训导。但岁贡生员由于学问疏浅,实际上并不适合担任教职。故景泰四年八月,工科给事中徐廷章上言,即称“今校官多岁贡监生及山林儒士,素无深长学问,辄为人师,授经且句读不明,问难则汗颜无对”,就表达了对岁贡生和山林儒士担任教职的不信任。天顺元年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钱琎、成化元年巡按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也在奏疏中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也都要求在会试副榜举人中选取教官。 实际上,导致儒学教师队伍质量下降的真正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岁贡生质量的不高,而且也与儒学对教师的需求量大,但合乎教师条件的人员却又太少有关。副榜举人是被视为最适合充任教师的人员,但由于人数有限,本身已难以满足各地儒学对教师的需要,而这些人往往还寻找各种理由推辞教职。而此外的其他人员,甚至不能通过为选拔教师而举行的考试。 从儒学对教师的需求而言,到永乐末年,全国有府学124所,州学158所,县学965所,卫所都司等学校24所。不考虑卫所都司等学校,仅府州县儒学所需要的教官数量,就高达4147人: 图表 10 洪熙元年以前全国府州县儒学所需教官数
如此巨大的数量,若仅仅从副榜举人中选取,必然会带来教官的缺乏。据记载,到洪熙元年,天下儒学教官缺员就达到1800余人。这个数字,占了全国府州县儒学教官总数的43%。换句话说,若把儒学的主要负责者教授、学正、教谕除开,几乎有80%的儒学中训导完全缺乏。如此严重的缺员,如果不寻找其他的途径,是无法得到解决的。景泰七年三月,礼科右给事中陈谟等人在上奏中就申述了这样的看法。据奏称: 前者吏科给事中李赞等以天下卫府州县学校官一员,有缺一二员者,有缺三四员者,甚至全缺,……奏乞取南北二京国子监坐监依亲监生、副榜下第举人、各衙门历事办事、吏部听选监生愿授教职者,除副榜举人不考外,其余俱送翰林院考试,其取中式选用,已有旨准之矣。然臣等见前者监生二百余人,考中仅四十余人。其余未考者,大约不过二三百人,如前考中,亦不过百有余人而已,不足补教官见(现)缺之数。其天下岁贡取中生员,亦多有堪任教职者,乞亦令考试选用。 陈谟等人的说法,实际上解释了景泰元年令岁贡生选授儒学教官的原因。但这段话却也透露出另外的消息,这就是:在所有作为教官选拔对象的人员中,真正通过考试而合乎教官任职资格的人并不多。这其中,监生尚且是经过系统学习的人,其通过考试的人数亦不过参加考试的监生总数的20%。以此可见,在当时,全国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普遍下降,也是影响儒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因之一。 尽管对教师队伍质量的批评之声愈来愈响,但迫于无奈,明中央政府还是不得不从岁贡生员中选拔教官。更有甚者,则是在开纳成为一种风气后,纳马纳粟者也可以除授教官。这一批人的水平较岁贡犹且不如,更遑论提高儒学的教学质量了。亦因如此,成化元年十月,在吏科给事中沈王缶等人的建议下,明中央政府下令凡学正、教谕必须用副榜举人,而岁贡、纳马纳粟等项人员只授训导。成化四年,又规定纳马纳粟等项没有参加过科举的监生,不准选授教职。由于岁贡生的水平往往不足以胜任儒学教官,弘治十四年以后,还发展出了由国子监对选任教官的岁贡生员进行培训的做法。 但是,入仕数量的有限,最终限制了各类士人的出路,使得不少人又将眼光投向了教师。这其中,就包括那些在先前头颅高昂的副榜和下第举人。据记载,万历二十年八月,吏部言:“贡途淹滞,皆因举人署职者多。”于是礼部请每次科举限取副榜举人130名,乞恩就教的举人限150名。可以看出,到万历年间,副榜和下第举人就教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岁贡生员的出路。这种影响,似乎从此以后也没有得到改变。万历二十三年,有会试下第举人700余人乞恩就教。如此众多的举人请求授予教职,可见士人末路,连一向被视为冷官的教师职业,也已经供不应求。 从选授教职的人员类型来说,在明初,各类教师基本上由官员举荐的儒士充任。之后由于国子监教育的规范化以及科举的开科,教职的选用就主要转向监生和落第举人。在此同时,也有其他一些人士选授教职的。因此,从洪武末年开始,明代儒学的教师就主要由四大类人物构成:进士愿授教职者、会试副榜举人及下第乞恩就教者、各类贡士就教者和由科举出身的各类官员改任教职者。其中的贡士教职,最初都必须入监学习(即所谓岁贡监生),后来则凡岁贡生愿意就选教职的,不再入监,但经廷试合格后,即与上选。四类人物中,也只有岁贡生授教职需要接受进一步的考试,其他三类则无此要求。 按照规定,各类人物选授教职以后,还需要试职一段时间,方予实授。据宋濂《送翁好古教授广州序》云,选授教职的人考试合格后,“俾权教职,三年有成,始令为真”。可见在明初,选授教职的人需要试用三年后才能真正授予教职。 试职的做法,至少在明代前期还是得到执行的。永乐元年,规定儒学教官由举人授职者,均属署职,只有所教生员科贡人数达到标准后,才给予实授。宣德元年,行在吏部奏山东等处儒学署职学正、教谕、训导的举人侯显等50余人所教生员有科举、岁贡中式,例当实授,获得批准。可见到宣德年间,试职的规定仍在执行之中。 (三)教师的待遇 与国子学官相比,明代儒学教师的俸禄前后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洪武初年,令府学教授俸禄照品级支给;学正以下,则比照杂职支给。洪武十三年,定学正、教谕、训导俸禄与杂职同。杂职如国子监典膳(掌馔)之类。按府学教授官品为从九品;州学学正本来亦从九品,洪武十三年被改为未入流。整个明代,儒学教官的流品和待遇都没有再改变。据《明史·食货六》称:府学教授为月米5斗,州学学正为月米2.5斗,县学教谕以及各学训导月米各2斗。可见虽然同属于比照杂职的俸禄支领,但在学正、教谕和训导之间,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教官支领俸粮的办法,前后则有一点变化。永乐初年,令凤阳等府以及河南、陕西、山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各府州县和贵州、四川行都司所属各卫师生俸廪,一半支米,一半支钞。但到永乐九年,又复改为全部支米。其后支米、支钞、本色、折色各项支领方法,与国子监官支领俸禄的办法大同小异。 需要说明的是,明初设立儒学时,规定师生廪食月米六斗,后改为每日米一升。其中教师的廪食月米,不是在俸禄之外另外享有的待遇,这一部分廪米是要在俸粮中扣除的。正因如此,《夷陵州学会馔斋文》中才云:“会馔师生每月食米,自各俸廪扣支。” 二、教师的业绩考核 由于属于国家官僚队伍的一部分,因此,明代儒学教师的业绩考核,是与国家对各级官吏的考核相一致的。不过,鉴于儒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明代对儒学教师的考核也采取了特殊的方针。 明代儒学教师的业绩考核,在洪武初年,是以所教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为依据的。据洪武二年立学格式,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所到之处,必须对各府州县的教官进行考核。如果府学学生有12人、州学有8人、县学有6人学业没有进步者,除当地的守令罚俸半月外,对教授、学正、教谕以及所教科目的训导各罚俸一个月;如果府学有20人、州县有16人、县学有12人学业没有进步,则守令罚俸一月,教授、学正、教谕以及该科训导均予黜退。如果府学有20人以上、州学16人以上、县学12人以上学业没有进步的,则学校所在地的守令要受笞40。从这些数字来看,当时对教官的考核还不算特别的严格。因为即以最轻的处罚而言,也平均需要30%的学生学业没有进步。但如果一个学校的学生有如此高比率的学生学业无进步,则该学校的教育质量可想而知已经相当差了。 洪武二年的规定究竟使用了多少时间,已经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岁贡法和科举实行后,这种以学生学业的进步与否作为教师业绩的考核方式就已经有所变化。所谓“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就表明了这一点。到洪武二十六年五月,正式定立学官考课法,以九年为期,根据科举考试考中举人的生员人数,并结合对教师本人的学术水平考核,来衡量儒学教师的工作业绩。其相关规定,可以表示如下: 图表 11 明代儒学教师考核目标分类表
资料来源:《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明会典》卷十四。 同年,又奏准教谕任内科举及数但考不通经的,转为它职;科举不及数但考通经的,则降为训导。明成祖即位后,命教授考通经、但任内只有举人3名的,降为学正。永乐元年,又令举人署教谕职的,任内有科举中式1名、岁贡1名,举人署训导职的,任内有科举中式1名或岁贡1名,俱实授其职。 明代的科举三年举行一次,因此,教官九年考满,任内需经历三次科举。以县学教谕为例,则任内本学校必须在每一届科举中考中举人一人,方才属于称职。洪武、永乐年间,各地乡试取中的举人名额没有一定的限制,对达到此项规定,或许还不是特别困难。但是,当洪熙以后各地乡试取中的举人名额有所限制后,若想达到称职所要求的举人数字,就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以洪熙元年北直隶为例,当时北直隶有府学8所、州学16所、县学101所。按达到称职的标准计算,则北直隶诸学校需要的中举人数为: 图表 12 洪熙元年北直隶诸学教师考核称职所需举人数
即便不把训导考虑在内,在洪熙元年,北直隶府州县学的所有教授、学正、教谕如果想考核称职的话,平均每届科举中,学生中举的总人数就必须有157人。但是,洪熙元年所规定的北直隶乡试取中额数也只有50名,尚不及需要量的1/3。按照这样的比例,则有2/3以上的教师(不含训导)在九年任内,根本无法达到考核所要求的举人数而获得升职。 我们仍以洪熙元年北直隶为例,来看一看考核平常所需要的举人总数: 图表 13 洪熙元年北直隶诸学教师考核平常所需举人数
可以看出,即便是考核平常,所需要的中举人数也有94人。按照这个数字,北直隶教师只有53%的人有机会通过业绩平常的考核。换句话说,在九年的教师业绩考核中,北直隶儒学至少有47%的教授、学正和教谕根本不可能完成规定的举人数,从而无法逃脱降职、别用的处罚。因此,在教师的考核上,明中央政府一方面是严厉要求教师必须在任职的年限内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举人,另一方面却又不提供相应的条件,这种奇怪的做法,也说明明代中央政府对待儒学的教师,没有给予什么优待,而对他们的管理,更是谈不上任何的科学性。 毫无疑问,对教师业绩考核的这种苛刻的要求,显然也是导致教师缺乏的原因之一。因为倘若不能通过教师这一职位获得晋升,那么无疑会影响人们从事教师职业的积极性。在此同时,由于把科举中举的数量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也导致了在职的教师不再去关心如何更合理地教育学生,从而使他们真正成为国家所需要的人才。从永乐年间开始,就不断有人对当时儒学的教育质量提出批评,多少也反映了这一点。 如此苛刻的考核方法,终于在宣德五年被修订。根据这次修订,教授九年任内只需举人5名,即属称职;3名即属平常;不及3名,方为不称职。学正九年任内只需举人3名,即属称职;2名即属平常;不及2名,方为不称职。教谕九年任内只需举人2名,即为称职;1名即为平常,不及1名,方为不称职。训导九年任内只需举人1名,即属称职;不及数者方为不称职。我们仍以北直隶为例说明之。根据统计,到宣德五年,北直隶有府学8所、州学16所、县学102所。其称职、平常所需举人数(宣德四年科举,北直隶的乡试额数仍为50名)如下: 图表 14 宣德五年北直隶诸学教师考核称职所需举人数
图表 15 宣德五年北直隶诸学教师考核平常所需举人数
虽然离考核称职所需要的举人数还有一段距离,但这次修订,无疑已经极大地减轻了教师考核的压力。以教授、学正、教谕的业绩考核均考平常计,则宣德五年北直隶的乡试额数,已经基本上可以满足要求;而通过平常考核的教师人数,也已经从先前的53%,上升到94%。 到宣德七年,北直隶的乡试额数被增加到80人。这一数字的增加,意味着北直隶的教授、学正和教谕已经有比较多的机会达到考核称职的要求。具体点说,这个数字,已经允许在全部府学教授都能够达到称职所需的举人数外,还可以让14个州学学正达到称职的考核要求。虽然增加解额并不是出于科学制定教师考核法的目的,但这种做法,至少为北直隶地区的儒学教师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晋升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宣德五年的考核方法,在正统元年六月再度得到重申。虽然标准有所降低,但对于大多数儒学教师来说,科举中式人数毕竟还是一条难以达到的标准,当他们九年任满时,还是免不了因此而受到降职的处罚。因此,正统九年四月,江西道监察御史俞本等人就对此提出了批评。同月,吏部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如果考试学问确实优秀,则仍任教官。凡属此类情形的教授、学正、教谕,一律降为训导;训导则调任边远地区。而未能考中的教官,则仍然降充其他杂职。这种做法,开始较多地从教官本身的学术水平着眼,多少给那些确有水平的教官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在此之后的大部分朝代里,以科举中式数量作为评价教师工作业绩的基本标准,一直没有改变。大约从万历前后,这种考核方式似乎未再实行。据沈鲤万历十六年《议处教职疏》称,贡士教职,“近年以来,则一任分教,再任掌教,概从劣转”,已经提到了教职升迁上的“序转”。 所谓“序转”,是指任职到一定年限后即可自动升转。可见在万历十六年以前,对于教师的考核就已经不再以科举取中的人数为标准。又朱国桢《涌幢小识》卷十一云:(教官)“今勒为定法,积三四年一转。”又天启元年山东道御史傅宗龙上疏,中云:“旧例,教职之选,尚凭考语,而后乃一例序转。”均可为证。 与举人数量同时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之依据的,还有对教师本身的学术水平的考核,亦即确认教师是否通经。考核的方法,在洪武期间究竟如何,尚未见到直接的材料。据弘治《会典》载:凡教官考满,初场考《四书》、本经各一篇,贰场论、策各一道。教官、学正、教谕由吏部确定是否考中,训导则送翰林院确定是否考中。这种考试方法,已经与科举考试没有太大的不同。 这种教师考核法,对明代的儒学还产生了另外的影响。这就是:由于中举的数量才对教师的考核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将那些优秀的学生选送参加科举,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此做法,却直接导致了岁贡生员质量的降低。而岁贡生员作为国子监学生的重要来源,其质量的降低,无疑对国子监的教育质量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正统七年三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请求按照岁贡中式的情况而不是根据科举中举的情况来考核教师,所表明的就是这一点。 从选用到考核,明代对待儒学教师的做法,都有一些令人不解的地方。一方面,在明代的教育决策者眼里,教师的素质高低,乃是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观念和理论上,都对儒学教师的选用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教师的实际选用上,却又滥及于那些并非学有所成的岁贡生员,甚至在后来,将选用教师当作岁贡生员出路的主要途径,从而使儒学教师队伍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一方面,明中央政府要求教官用心教学,以期为国家培养出学有所用的人才;另一方面,却又在教师的业绩考核上提出了无法达到的要求,迫使教师急功近利,将完成考核指标作为自己的首要工作任务,从而将儒学的教学真正带到科举附庸的境地。此外,待遇的低下以及升迁无好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水平的士人从事教职的积极性。从这些方面来说,明代对儒学教师问题的处理,也没有为后代提供可供学习的榜样。 吴宣德著《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明代》(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6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