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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自然与全球伦理(三)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网络 佚名 参加讨论
三 自然的理论意含
    以上我们主要是就老子原文对自然的本义及其在老子思想中的地位作一提纲挈领式的概括。现在我们再来对自然一词的理论意含作一深入的分析。上文是就文献直接反映的自然的原意及老子思想的中心价值为重点,这里则是就自然的概念本身作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上文所分析的,自然的最基本的、字面的意含就是自己如此。然而,一个概念形成之后,必然会产生更复杂的意含,表达更丰富的思想,因此,对自然这一概念的诠释就不能局限于字面意含。事实上,自然一词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表达了或隐含着更丰富的意义。
    首先,自然的概念涉及了存在状态或方式,即一个事物、一个社会群体存在的状态或方式的问题。从表面来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平稳的,没有剧烈冲突的,剧烈变化的事物显然不能算作自然的。深入来看,自然的概念强调自己如此,这就涉及主体或个体与外界的关系问题。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发展的动因必定是内在的,或者严格地说,主要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更不能是外在力量强加的。一个类群体,比如一个国家,如果是由外在力量支配的,那么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如果它的发展演变不是来自内在的需要和动力,而是由外来力量强迫的,那么也显然是不自然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自然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动因的内在性。“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之尊、德之贵”之所以可以称为自然,就在于“莫之命”,即不是外在的赐予,而是自身本来如此。这就是动因的内在性。
    然而,任何事物、群体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定要受到或多或少的外在因素、外来力量的影响,那么,在外力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状况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显然,一个事物所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越少,其作用越缓和、越间接,该事物存在的状况越可以称为自然的,或者说,该事物的自然的程度越高;相反,如果这个事物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很大,很直接,很强烈,则该事物的存在状态就是不自然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是对发展动因的内在性的一个补充说明。老子六十四章说:“(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辅”一方面说明老子的无为或这里的“不敢为”并不是完全不做事,另一方面则说明老子注重事物自身的发展,外在的作用只是辅助而已。“辅”是外在作用的间接性,“万物之自然”则是事物发展动因的内在性。“辅万物之自然”则是以内在动因为主和以外在影响为辅的统一。
    以上发展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在作用的间接性都是就共时性来说的,是“自己如此”所应当包含的内容,还没有考虑到自然的概念在历时性方面的意义。如果考虑到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那么所谓自然的事物也不可能没有发展变化,那么,什么样的发展变化才可以称为自然的,什么样的则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老子说过“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常”字用得十分贴切,非由外力所决定的事物本来的状态就是常态,是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自然的状态就是大体恒常的稳定的状态。从当下的情况来看,自然的状态也就是“通常如此”的状态,而由现在的“通常如此”向回追溯,从该事物的最初状态来看,应该是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因此可称为“本来如此”。由现在的状态向未来推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很少突变的可能的,如果一个事物充满意外变化的可能性,那就很难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自然的事物在未来的趋向是“势当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历时性的过程来看,从事物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来看,自然的事物大体上应该是“本来如此”、“通常如此”、“势当如此”,这样的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发展轨迹的平稳性,即没有突然的中断,也没有突然的急剧的方向性改变。这一点对于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力的辅助性是一个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不是在外力干预下进行的,但引起了事物发展轨迹的突然中断或急剧的方向性改变,也不能看作是自然的。
    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是一种长过程的外部描述。这种描述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自然的原则反对任何质变,反对根本性的进步。为了防止这种误解,我们还要从内部的质变的角度对自然的原则作一补充说明。自然的状态在漫长的演变中也会发生质的变化,不过这种变化是渐进的,逐步的,是可以预测的。因此,我们在讲到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并不排除事物质变的可能性。一个农业国家发展为工业国家,可以说是发生了某种质变,但只要这个过程没有引起激烈的冲突,或者说这种变化不是在尖锐化的冲突中完成的,我们就仍然倾向于把它看作是自然的或比较自然的。因此我们应该在强调“通常如此”或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需要为事物的质变留下空间,只要事物的由演化而引起的质变没有造成或伴随剧烈的冲突,这个事物的状诚就仍然可以看作是自然的。强调质变的渐进特点,是对发展轨迹的平稳性的一种内在描述,同时也是对事物“自己如此”或动因的内在性的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主要不是外力干预所引起的,却是内部激烈冲突斗争的结果,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不能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需要强调质变过程中的渐进性。这种质变的渐进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承认自然的发展也会引起质变,另一方面是强调不仅外力引起的剧变是不自然的,内部冲突而引起的巨变也是不自然的。
    总括上文,我们可以把自然的理论意义归纳为四个特点或四个命题。一、自然意味着动因的内在性,这是自然的最原始、最基本的意含;二、自然意味着外力的辅助性,这是对动因摧在性的一个补充说明;三、自然意味着发展轨迹的平稳性,这是从事物的发展的历时性过程进行的外在描述,是对前两个命题的必要补充和限定;四、自然意味着质变的渐进性,这是强调质变的可能性以及渐进的必要性。这是对第三个命题的必要补充,也是对第一和第二两个命题的限定。这四个命题也可以概括为总体状态的和谐性,或者说,动因的内在性、外力的辅助性、发展轨迹的平稳性、以及质变的渐进性都是为了实现总体状态的和谐性。所以,总体状态的和谐性可以看作是关于自然的总命题。根据有关自然的四个分命题和一个总命题,我们就可以把似乎很模糊的自然的原则运用到现代社会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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