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规 学规,是古代学校规章的总称,犹今日之学校章程。最初仅为学子在学时有关思想行为之要求和规定,如《管子》的《弟子职》。到宋代则发展成为学校和书院的规章制度,如《白鹿洞学院揭示》。明清时期的官学学规,则偏重对学生思想行为的规范和限定,如《圣谕广训》等。学规在文体上,兼用了语录和文赋等语文形式。 清张伯行作《学规类编》,辑录宋、元、明时期程朱学派有关修身、治学的规则和方法,共二十七卷。以《朱子白鹿洞教条》开首,《学校贡举私议》作结,成为后世采用的教育课本。(参考《教育大辞典》(中)第1799页) 现以《弟子职》和《白鹿洞学院学规》为例做些分析。 《弟子职》是中国早期的学规或学则,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先生施教,弟子是则;温恭自虚,所受是极;见善从之,闻义则服;温柔孝悌,毋骄恃力;志毋虚邪,行必正直;游居有常,必就有德;夙兴夜寐,衣带必饰;朝益暮习,小心翼翼;一此不解,是谓学则。”在这里对学子的进德修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应视为最早的学规。《论语》中,孔子有关“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的要求,也可以视作对初学者的学规。孔子的这段话,便成为后来《弟子规》一书的大纲。 到宋代,书院发展后,每个书院,对其教育设施,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于是“学规”便逐步形成。现以朱熹的《白鹿洞学院学规》为例,做些介绍和分析。 《白鹿洞学院学规》也称为《白鹿洞揭示》或《白鹿洞学院教条》,它明确地规定了实施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以及对学子行为的具体要求。 书院规定实施五教,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此来纠正当时官学中“务记览、为辞章、钓声名、取利禄”的流弊,贯彻其“德行道艺之实”重德行的儒家传统。 为了实施上述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朱熹又提出为学、修身、处事、接物的要目。 在为学方面,贯彻《中庸》中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五个步骤,体现出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重要教育思想。 在修身方面,要求“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 在处事方面,要求“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在接物方面,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以上参考陈元晖等编著的《中国古代书院制度》第36-38页) 总之,它把儒家的治学和修养的内容和原则、方法,都作为书院的学规来实施,成为南宋书院中最为完整的“学规”,而且为后世书院所共同遵循,并影响到官学的教育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