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云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多元主义背景下的师德、课堂秩序和师生关系”研讨会上的发言) 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实际上承担了多重社会角色,每一种角色产生一种特定类型的师生关系,所以,师生关系是多种类型关系的复合体。不从这个角度认识问题,就不能澄清师生关系问题上产生的大量混乱认识。 就大学教师而言,我将其主要角色分解为八种: 第一, 作为人和公民。 教师首先是人和公民,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学生具有同等的身份,也产生了由这种身份而来的基本的师生关系。他们都享有基本的人的尊严、人格的平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他们以人和公民的身份相互对待时,没有高低尊卑之分。教师有尊严,学生也有尊严,这属于人人具有的起码的尊严。 第二, 作为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学习活动的指导者。 这是教师的基本角色,其它一些角色由此派生而来。在这个角色上,教师与学生是施教与受教的关系。教与学基本上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无论现代教学活动如何强调师生双向互动,但在教与学的关系中,教师总是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也是“学”的过程,教师与学生讨论、倾听学生,仍然属于“教”的活动。 在这个场合,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学问的人格化,是引导学生进入一个学科体系的引路人。所以,每个教师就是一部书,是活着的有生命的introduction。学生要认真地虚心地读这部书。学生应该意识到,许多优秀的教师参与了知识的创造,为他们所学习的知识体系做出了贡献。普通教师起码首先掌握了这套知识体系,并将其传授给他们,对此,学生应该有崇敬之心,感恩之情。 在这个意义上的“师道尊严”能够使学生尊重知识,尊重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尊重先于他们掌握知识体系的人。学生对教师的这种尊敬是一种礼貌,也是学生求知的动力,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既然这种尊敬是对知识的尊敬,是出于教师所具有的学识而产生的尊敬,那么,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教师在学识上的差别而学生给予其程度不同的尊敬,而一些南郭先生可能得不到学生的尊敬。 但是,问题还有另一面。由于学生的任务不仅是学习和掌握现有的知识体系,他们还需要具有批判精神和创造精神,以使其具备创造新知识的能力。现有的知识体系是不完备的,学生在学习它的时候,还需要对其保持适度的距离,带着怀疑和批判的眼光去学习。这样,所谓“师道”就不能过分“尊严”,而应该是适度的“尊严”。要允许和鼓励学生对教师所讲的内容提出质疑和批判,教师与学生应该平等地讨论和交流,不能以势压人。学生诚然需要尊师,但师与生都应该尊重科学与真理。在这个场合,“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的古训仍然有效。过分“尊严”的“师道”往往压抑了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造精神。中国学生被认为过于拘谨,长于接受摹仿而缺少创造性,与师道过于“尊严”有关。 第三, 作为思想的交流者与对话者。 如果说在客观的知识领域,教师与学生主要是施教与受教的关系,那么,在思想、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领域,教师与学生应该是平等的对话者。双方不仅是平等的,还应该是对等的。在这个场合,是不容有“师道尊严”的。 在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知识的传授与价值的评判往往混在一起,教师经常不能区分两者,将自己的价值强加给学生,甚至将自己个人的思想作为考试的标准,这就否定了学生的选择权,否定了学生的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 教师有无权利在课堂上灌输某种价值?这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我认为,教师有义务坚持文明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这是一个底线,在此基础上,教师应该尽可能在价值和信仰问题上保持客观立场,应该以平等的交流者身份向学生阐述自己的价值和信仰,并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和批判,也有义务让学生了解其它的价值和信仰。因为教师垄断了属于公共性质的讲坛,学生没有选择,教师利用这种垄断灌输自己的价值偏好甚至强制学生接受是不合理的。教师不是牧师,不能利用公共讲坛传道。 教师能不能“教做人”?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教师中流行将“教学问、教做人”作为自己的口头禅,我对此有许多疑虑。我自己从不说这样的话,因为我不知道该怎么教学生做人。我不敢妄充学生的人生楷模,生活在这个巨变的时代,我自己也时常感到迷茫,不知该怎样活着,怎样做人,我又拿什么去教学生呢?一个学者尽可以在学术问题上表现自信甚至傲慢,但在价值观上、如何做人问题上应该保持谦卑。教师在学问上的优势并不必然带来道德上的优势,他在某一专业领域走在学生前面,并不意味着他对人生真谛、人生价值有了更正确的领悟。况且,人生有不同的道路,生活有不同的模式,这需要学生自己去做抉择。大学生已是成年人,他诚然可以向老师求教,但更需要从自己的生活经历中学习,向同伴学习,而教师也需要向学生学习。 第四, 作为领取薪酬的职业工作者。 教师是一种职业,从事一份特殊行业的工作,领取相应的报酬,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职位产生的责任是多重的,他要对社会、国家、学校、家长和学生负责,最终落实到为学生提供服务,通过为学生提供最好的服务而践行对社会、国家、学校和家长的责任。 由于教师是从事有薪酬的工作,其付出的劳动已经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在他正常工作范围内,他就没有权利因为自己付出的劳动而要求学生特殊的感恩,学生也不欠老师的人情,除非教师为学生付出了额外的心血,或表现非常出色,其学识、人品和奉献精神赢得了学生格外的敬重。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有部分的契约关系、平等交换关系的成分。学生有权利要求教师尽职尽责。 不过,教师为学生服务不等于教师要满足学生的各种意愿。有的学生认为,既然我是花钱上学,教师就应该在各方面满足我的要求,符合我的心愿。我觉得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偏颇。 教师不是学生花钱雇的,而是学校聘的,学校是国家办的。到目前为止,学生的学费在普通大学经费中所占比例是有限的。所以,学生并非如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教师的“衣食父母”。如果说因为学生交了学费而应该对学校事务有发言权,那么,这个发言权也并不专属学生,而更多地属于家长,因为学生的学费基本上是家长的血汗。毫无疑问,家长宁愿将子女交给学校而不是将学校交给子女。学校怎样办?课程怎样设置?教学内容怎样安排?考试什么标准?学校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秩序,总之,学生应该怎样培养?这是有见识的学者和教育专家的事,不是学生的事。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有自己的传统和风格,一个学生申请进入这所学校,交纳了学费和登记入册,就等于与这个学校签订了一项契约:他或她接受这个学校的规章制度,认同它的培养方案。 教师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较高的道德标准,这是教师特有的职业道德。但教师不是教父,不是圣徒,我主张对教师的职业应该“祛魅”,抺去教师身上虚伪的光环,也卸去教师身上不能承受之道德重负。教师的道德底线就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如果有的教师以超强的修养和自律,试图“为人师表”,那是值得鼓励的,但我们要清楚,“为人师表”是教师的最高道德目标而不是基本的职业道德低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