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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对“亲亲相隐”的历史主义评价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学术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也谈对“亲亲相隐”的历史主义评价 
    ——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二)
    自从刘清平教授将中国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包括舜将杀人的父亲“窃负而逃”、为“至不仁”的弟弟象“封之有庳”及孔子将“父子相隐”奉为“直道”三个主要例子)宣布为“典型的腐败行为”(1)以来,在国内儒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人指责刘教授是“骇人听闻的栽赃陷害,糟蹋圣贤,糟蹋自家传统精神”(见《儒家伦理争鸣集》,序言,第8页,下引此书只于引文末注明页码),如果倒退回一百多年前,这肯定是杀头之罪!但我以为,人们大可不必这样情绪化地“拍案而起”、“上纲上线”,扣大帽子压人。时值言论自由、多元并存的今天,完全可以平心静气地对事情作一番客观的理论分析,即算不能互相说服,也可以训练和提高人们的思维水平和认识水平。在本文中,我只想就对历史人物和传统观念的评价方法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诸贤。
    对历史人物和传统观念的评价方法问题,即:究竟能否用今天的观点去评价古人?或者说,能否将今天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溯源于传统文化?这是这部论文集中好几位学者都提出来向刘清平等人质疑的问题。例如,郭齐勇先生说:“任何时代,即便是今天,即使有一些制度、机制做保证,都不可能使任人唯贤成为普遍性行为准则,操作起来很可能适得其反。今天我们尚且如此,为什么要苛求历史上的孔孟儒家呢?今天,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贪污腐败所以公行,……不能由历史上的孔孟儒学承担责任,更不能把账算到亲情伦常上,那是推卸今人的责任。”(第19页)丁为祥先生说:“只要什么事情没做好,只要什么事物不合理,马上就可以诉之于传统,马上也可以传统来承担责任。”(第176页)杨泽波先生说,“亲亲互隐”、“窃负而逃”的行为“在当时是合理的,在历史上也是行之有效的”(第64页),当时的鲁国等国家并没有将之“规定为犯法”(第94页),而舜封其弟在当时是一种“合法制度,根据历史性原则,就不宜断言舜的这种选择是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第95页,丁为祥对此也有相同的说法,见第209页)。杨泽波先生还由此得出一条“历史主义”的普遍性法则:“评判历史事件,绝不能离开历史,一些事情在今天看来是不正确的,但在当时却很可能是正确的。”(第72页)吴根友先生也说:“在儒家所处的礼制时代,不仅没有中国后来郡县制下的刑法概念,更没有我们现在的奠基于个人人权基础上的普遍法律意志”,因而刘清平等人的批评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就是“以现代人的法治观来审视处于礼制社会之中的先秦儒家的伦理观,忽视了礼制社会的情境及其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差异,用现代人的尺子和标准来衡量、苛责古人”(第552-553);他由此赞同上述郭先生的观点,并且断言:“当代中国社会的腐败与儒家重视‘血缘亲情’几乎毫无关系”(第557页)。
    所有这些针对刘清平等人的观点的指责,我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不论中国还是西方,历史学之所以还有存在的价值,正在于它能够给当代人提供借鉴,寻求历史发展的方向。所谓“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往鉴来”,司马光编《资治通鉴》,就是这个意思。克罗齐也认为,“每一部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的历史”,“因为显然只有对现实生活产生兴趣才能进而促使人们去研究以往的事实。所以,这个以往的事实不是符合已往的兴趣,而是符合当前的兴趣,假如它与现实生活的兴趣结合在一起的话。”(2)只有对当代生活具有借鉴意义的历史事件,人们才会去关注它。人类历史和文化是一个连续体,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实都在表明我们中国人实际上还受到几千年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这些影响,不论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当代人自己当然要负责任,但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肯定也是脱不了干系的,因为一个民族或文化的当代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以往历史的产物。所以,刘清平等人把当前国内如此盛行的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现象追溯到我们文化传统中的某种基因是完全正当的,说这样做就是“推卸今人的责任”,这不过是一种耸人听闻的说法。事实上,不论是把自己的腐败行为归咎于传统习惯势力,还是归咎于“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都从来也不能够起到推卸或减轻自己责任的作用,而只是给自己的责任定位。只要不是胡搅蛮缠,任何人都会明白,人们只不过是想要从传统的陋习中寻找当今腐败的根源,并没有人想要为今天的事情追究古人的“责任”,因为他们人已不在,即失去了责任能力。但他们留下的文化还在,他们的追随者和弘扬者至今还络绎不绝,“历史上的孔孟儒学”在今天还活跃得很。要负责任的正是那些浸透了旧思想的现代人,是他们依照腐朽的思维方式而干下的恶行。所以要从根子上清除这种丑恶现象,就必须弄清这种现象后面所依据的文化心理动机,对这种动机的来龙去脉提供客观历史的分析,以便对症下药。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是负薪救火、自相矛盾。
    由此观之,杨泽波先生上面那条“历史主义”的法则:“一些事情在今天看来是不正确的,但在当时却很可能是正确的”,其实倒过来说也行:“一些事情在当时看来是正确的,但在今天却很可能是不正确的”,这同样是“历史主义”原则。例如,我们姑且可以承认在历史上的“亲亲互隐”、“窃负而逃”和滥封亲属,从大局来看的确“在当时是合理的,在历史上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法”的法令,如杨先生所说,既没有秦以后的刑法概念,也没有现代法律的个人人权观念;而且是因为当时那样做的确是利大于弊。但作为现代人,我们仍然可以说那种逃避正义惩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并且如果它是利用职权来做的,就可以把这种利用职权的“不正确”行为称之为“腐败”。因为我们不再受到当时遮蔽古代人眼光的那些条件的限制(如帝制“家天下”的绝对必要性等等),可以用更加合乎人性的标准来看待那些事情了。更何况,即使就这些不良行为在当时的评价来看,也未见得所有的人都会认为是“正确的”,尤其是这些行为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肯定会恨得咬牙切齿,因为它违背了原始正义(偷盗有罪、杀人偿命等等)。所以如果这些人当时就知道“腐败”这个词,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用在这几件事情上的。
    但是在什么意义上这几件事在当时又有其“合理性”呢?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它们高扬了每个人自然具有的“亲亲之爱”(这是孟子所强调的),骨子里却是由于它们维护和确立了家庭(家族)等级制度即“礼制”,并为这种家庭等级制度扩大为比较稳定的国家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这是荀子强调的(3))。其实孔子早已说得很明白了:“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论语•为政》)所以鼓吹“孝悌为本”(4)在当时的“合理性”在于“为政以德”,即将家庭原则放大成了国家政治原则,使“孝”的原则上升为了“忠”的原则,这就使得本来“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差等之爱由一个制造家族之间社会纠纷的原则变成了一个能够以国“家”或“父母官”的名义调解家族纠纷的原则了,从而为当时的社会统一和稳定作出了贡献。同理,凡危及家庭原则者,也必然最终会危及国家原则,因为国家原则就是最大的家庭原则。试想在春秋战国的历史条件下,天下分裂,年年征伐,兵荒马乱,老百姓不得安居乐业,迫切希望有一个推行家庭亲情的大家长来统一天下,将小家、大家和国家的等级秩序安排得井井有条。这一政治设计的成功,应当说是中华文明两千年大部分时间居于世界最繁荣昌盛的文明之列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然而,即使这种差等之爱的家庭原则给我们民族带来了如此重大的好处,却也并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之一是造成了两千多年“天无二日、国无二主”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家天下”),对我们国民的个人人格独立和自由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摧残和压抑。代价之二则是造成了永远根除不了的自发的腐败倾向,从而一开始就埋下了整个社会周期性剧烈动荡的祸根。而这种腐败之所以根除不了,正是因为它植根于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之中。以家庭原则为模式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以血缘亲疏为潜规则的等级结构,这种潜规则在最高统治者即“皇家”身上则公开成为显规则。人们历来所感到困惑的“忠”与“孝”的冲突,其实本质上不过是两种孝(移忠作孝)之间的冲突,双方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性。皇帝虽然希望每个官员都能够遵纪守法,杜绝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甚至鼓励“大义灭亲”;但同时又希望他的“子民”个个都从小到老保持其人格不独立的、即有子所谓“不好犯上”的奴才性格,这就必须始终把“孝弟”的作用强调到一切事情之“本”的地步,结果使普遍公正原则淡化和缩水成为一种个人私德,甚至一种为皇帝个人服务的工作作风,即“廉”。在潜规则的支配下,这种表面的“廉”往往进一步蜕变为一种作秀和伪善,它无法遏制腐败的愈演愈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小家的潜规则将大家、国家的根基腐蚀殆尽。这一趋向腐败的过程有快有慢,但只要体制不变,决不会停止它的脚步,直到整个国家崩溃,经过社会大动荡而由另一位大家长凭借武力登上帝位。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使得两千多年的历史一方面是中华民族的繁荣史,另方面同时也是好不容易繁荣起来的中华文明不断惨遭毁灭的历史。
    所以,差等之爱的家庭原则即使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合理性”也只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周边民族还处于原始社会的野蛮状态而言,中华民族已建立了父权制之下庞大有序的文明国家;但这一原则同时也是腐蚀这一文明国家的毒素。仅仅是由于这一毒素在一个王朝新兴的时期往往还未将其毒性完全发挥出来,所以人们只看到它“合理”的一面在发挥作用,用它所带来的好处掩盖了其导致腐败的可能性。因此,说“亲亲互隐”的家庭原则从大局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利大于弊),这并不能否认它本身是一条导致腐败的原则,而只能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以忠孝立国,具有对一定的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如果孔子的乡人所偷的不只是一只羊,如果舜的父亲所杀的不止一个人,如果这些人的一贯行为激起了很大的民愤,那么孟子等人的评价也许就会有所不同。(5)所以,如果损失不太严重,或者伤害只涉及少数人,在当时也就只好劝这些受害者从“大局”出发“认了”、“忍了”。但这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本质,即为了自己家庭的和睦而不惜损人利己、蔑视人权、践踏公义,如果加上利用职权逃避惩罚,那就是地道的腐败。
    如果说,在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代,人们还认为杀个把人无关紧要,舜主动放弃最高公职而将杀人的父亲“窃负而逃”还可以被某些人认为是“美德”的话,那么在把人的生命看作具有至高无上价值的现代社会,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了。其实中国历代封建社会虽然没有什么人权概念,但为了起码的社会稳定,也已经形成人了“人命关天”、“杀人抵命”的基本共识,只不过那个时代不但“爱有差等”,刑也是有差等的,杀人偿命只是对老百姓而言,“刑不上大夫”,当大官的实际上是可以逍遥法外的,顶多是用官职来抵命。所以舜虽然以权谋私,但最终放弃了天子之职,在封建时代的人看来的确已经很了不起了。但在今天还在用这种陈旧的观念来为舜辩护,就实在是有“非历史主义”之嫌了。按照历史主义的立场,我们固然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要求古人,但也不能把古人的标准用来限制今人,因为历史事件虽然一去不复返,但历史事件的意义是在历史中不断生成变化的,这就是解释学所说的“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以为当时的历史人物对历史事件的评价具有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意义,这是没有受过现代历史主义方法论训练的人的幼稚想法。实际上,现代大多数人已不再认为武松“血溅鸳鸯楼”滥杀无辜是气干云天的正义之举,为曹操和潘金莲翻案的人也在所多有,这都说明同一件事现在已经具有了不同的意义。那么刘清平把那些当时视为美德的“亲亲互隐”行为评价为“腐败行为”,又有何不可? 
    更加不能自圆其说的是,当人们一方面指责刘清平“用现代人的尺子和标准来衡量、苛责古人”时,另方面却自己在把现代人的尺子和标准强加于古人。如郭齐勇先生认为:“‘父子互隐’中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的因素。”(第2页)“周公、孔子奠定的儒家价值系统,……正在成为我们新时代的精神要素。儒家伦理中自有与民主政治、自由主义、生态环境伦理相接殖的因素,并且可以与当代各种思潮(包括女性主义)相对话。”(第8页)他一方面主张现代社会的一切坏事如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贪污腐败等都“不能由历史上的孔孟儒学承担责任”,另方面却又把现代社会的一切好事如尊重人权、自由民主甚至“女性主义”这些“新时代的精神要素”都“算到”儒家伦理的“账上”。在方法上如此不对等,是不是太随心所欲了一点?难道这就是郭先生未被“糟蹋”的“自家传统精神”?这到底是谁“家”的“历史主义”?
    实际上,郭先生之所以要复兴“孕育了吾华数千年的儒家伦理”,正是因为他以为两千年前古人的这套东西恰好符合“现代人的尺子和标准”,一点都不过时,而且“自有”现代社会的一切“精神要素”,何须外求。他以为五四以来的启蒙思潮都是“陈词滥调”(第8页),只有两千年来的尊孔传统才是“最新”的时髦。照他看来,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必发展和进步,最好是倒退回两千年前的“黄金时代”去。也许他最感遗憾的是生活在21世纪,最为向往的是处身于三皇五帝时代,“吾从周”。他对在中国传统中所没有的一切现代的东西、也就是西方来的东西都看不顺眼,但迫于形势又不能公开抵制,于是就想方设法将它们偷换成古已有之的东西。这种思想在今天才真正是毫无新意的陈词滥调,因为它在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中从来就没有沉寂过,而且一直都居于正统地位,只有对于西方后现代的考古学家们来说才具有猎奇的价值。所以郭先生和他的同调们如果真正想要谈一点“历史主义”,首先就必须放弃自己的反历史主义的基本立场,即否定历史进步、迷恋历史原点、憎恶一切变革和新生事物的立场,以免被历史的列车抛弃在寂静的站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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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看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2期,引自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889页。
    2《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张文杰等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93页。
    3《荀子•王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
    4《论语•学而》:“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
    5 例如,郭齐勇先生说:“对亲人的‘隐’与‘无犯’,只限于小事,不会无限到杀人越货的范围。……可见亲情回护的分寸,不能陷亲人于不义。”(第7页)但“攘羊”可能是“小事”,舜父杀人却正好属于“杀人越货”的范围,也是“小事”吗?丁为祥先生也作了类似假设,他用“对社会的伤害程度”和“破坏能量”来作为这些行为是否腐败的标准,见第191、193页。但在另一处,他却说:“无论是什么样的父亲,也无论父亲干了什么,都是无所谓的,重要的则是作为人子,其第一反应,往往是父亲的性命之忧。”(第213页)这真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了!这些先生们都对自己明显的自相矛盾视若无睹。
    作者:邓晓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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