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考试法草案近期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草案将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集团作弊行为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10月10日《北京晨报》)。 在很多人的想象中,考试法的立法宗旨似乎就是为了防止考试作弊,考试法以规范考生行为为己任。有必要提醒的是,考试法不应只是一部“防止考试作弊法”,而应该是一部“考生权益保障法”。 考试的主体是考生,考试法的立法宗旨便应当是保障考生的各项权益免受损害。防止少数考生作弊,就是保护多数考生权益的体现,但在现实中,考生权益不仅会因他人作弊而受损,还会因其他情况而受损,这些情况至少包括—— 因出题不当或试卷印刷错误导致考生答题错误,因试卷提前泄密导致考试被迫延迟,因阅卷差错导致考生成绩有误,考试部门对考生多收费、乱收费等。这些事情这几年几乎都发生过,这就需要考试法设置相关责任追究条款,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此外,该法还应对目前争论较大、涉及考生权益的一些问题予以厘清。比如考生迟到多长时间不得进入考场;涉嫌作弊的考生是否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如何设定;考生能否查阅自己的考卷……这些都有待考试法予以规制。 我们希望制定考试法不只是为了规范考生行为,更是为了规范相关部门的行为,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任何不以维护权利、限制权力为己任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必然会千疮百孔,公平公正的价值旨归便无从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