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学校,发给他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及市人事局、学校三方填写意见。学校据此将学生档案寄往用人单位指定的地址。应该说,签了这份协议,意味着毕业生的工作基本落实,学校也可以据此准确掌握学生的就业情况。 然而,学校还发给学生一份《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证明信》,由用人单位出具给学校。既有了《就业协议书》,又何须再向学校出具《证明信》?后来知道,现在毕业生工作不好找,落实不了单位,也就签不成《就业协议书》。这就影响了学校的就业率。而就业率需要按时上报,于是为了升高就业率,又要有依据,便有了这份《证明信》。 要知道,尽管签《就业协议书》可能会四处碰壁,但写《证明信》却轻而易举。据儿子讲,他的同学纷纷找人帮忙,七八个人的作坊也罢,有公章盖上就可。《证明信》本来就无约束力,所谓聘用自然子虚乌有,而于学生,既完成了学校的最后一个“作业”,还拿到了50元的“奖励”。 这个班如此,其他班恐怕也同样;这个学校如此,其他学校又如何? □钱夙伟(浙江 职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