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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禁跑令”有错吗?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北京青年报》 佚名 参加讨论
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出台了一条新规定,今年高考期间,碰上余震发生时,在场的3名监考教师要负责考场内考生的疏散工作,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勉县教育局更强调,不论当时的情况多么危险,监考老师都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违反规定者将遭到停职或开除的处理。对此,有网友质疑这一规定“强人所难”,不顾老师生死。勉县教育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老师有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而当地大多数老师则对该规定表示理解(6月4日《信息时报》)。
    其实,在笔者看来,勉县教育局的这则“老师禁跑令”并不能说有什么错。因为其中道理很明确,监考老师在考场所从事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这样的职务行为决定,监考老师不但对考场正常秩序负有责任,而且对由此产生的学生安全问题,同样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这就像警察在公务活动中,碰到违法犯罪紧急情况,由警察的职责所决定,应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制服违法行为的义务,否则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所以就此角度讲,勉县教育局所作出的“老师禁跑令”,虽在表面看来似乎有点苛刻和不近人情,但正是这种基于职务之上的“不近人情”的规定,才能将学生的安全风险降至较低程度。应该说,如此规定也符合“社会管理应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追求。
    另外,以社会责任分担顺序和人性伦理角度来看,老师与高考学生相比,无论在生活经验还是在风险认知与应对能力上,当然更加成熟,于是也就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现场风险责任。这显然也是顺理成章的社会要求。就此而观,“老师禁跑令”显然也不能说有什么错。
    当然,笔者并非是认为老师的生命安全就不重要。真正想说的是,老师与学生相比,在特定社会风险环境中,老师应该负有较大比例的社会责任。就好像老师与警察相比,在面对违法犯罪活动时,警察的责任要比老师大一样。(上海市民 周义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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