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给一所学校的教育学研究生进行讲座,讲座结束,一位学生提问说,把学校类比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商家,把学生类比为消费教育服务的消费者,这样,会不会更有效地解决当前学生地位很低、大学不注重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客观上说,这样的类比,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忽视了教育资源被高度垄断的现实,学生并没有充分的受教育选择权;二是脱离了教育思维来谈教育的发展。 把学生类比为消费者,需要“赋予”学生选择商家的权利,可是,我们的学生有多少选择权利呢?在上大学与不上大学的选择上,社会根本没有给不上大学留下多少发展空间;在上内地大学的选择上,统一高考集中录取制度,使学生像押宝一样选择大学,根本无法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与学校进行双向选择;在对大学专业、教育不满之后的选择上,较少学生能在校内进行换专业,个别学生能实现转校,更多学生则只能带着不满情绪继续大学之旅,除非选择退学重回高考体系再考一所大学,或者寄希望于几年之后考研改变自己的学校与专业处境。正是由于受教育者的选择权有限,即便把他们作为“消费者”,也是忍气吞声的“消费者”。 把学生作为消费者,实际上是给学生教育选择权的问题。而给予了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只能一方面解决学生在大学中的地位问题。从教育的角度看,在大学中,学生要获得地位,在于教育的“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以及学生的自治,而不是盲目的教育消费者的权利主张。盲目主张教育消费者的权利,不但可能导致教育的异化,还有可能出现各种思维混乱,比如,有的大学以学生评教、给老师打分来衡量教师的上课质量,导致上课要求严、考试难的教师被给予低分,而一些要求不严、给分极松的教师却得到好评;还比如,有的学生认为自己花钱读书“买”的是最终的文凭,而不是教育过程,因此,旷课逃课频频,理由居然是消费者有花钱不享受服务的权利。 之所以用消费者来类比大学生、受教育者,并希望由此来解决受教育者的选择权问题、教育地位问题,反映出教育思维、教育常识已经远离教育。在正常的教育思维中,只有给予学生选择权,才可能培养学生的选择意识、责任意识,做他们自己感兴趣的事;只有让学校处于学生选择的竞争压力之下,才能促进学校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质量;只有让已经成人的大学学生自治,才能让他们在学会自主管理的同时,获得在学校教育事务中的话语权,这些都是现代大学制度中所公认的做法,根本不需要类比。 其实,我们在教育发展中,还可以看到其他类比。比如,有大学进行校内人事制度改革时,基本上就把大学类比为企业,按企业管理模式管理教授。但是,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大学,强调学术自由以及为保障学术自由而配套终身教授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拒绝把教授作为“员工”的。以下这个故事不少人耳熟能详———1950年前后,当时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也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邀请该校著名物理学教授Rabi作演讲。Rabi是1944年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艾森豪威尔在开场白中客气地说:“在众多雇员(Employee)里,你能够获得那么重要的奖项,学校以此为荣。”但是Rabi回敬说:“尊敬的校长,我是这个学校的教授,你才是学校的雇员。” 出现在教育中的各种“类比”,成功地把我国的教育变为几不像,既像企业,又像政府,却越来越不像教育———学校办企业、教师像商人、学校成官场、领导成高官,而近年来很多看似激烈的教育争论,其实都是在普及基本的教育常识。有待追问的是,我们不惜花那么多时间去“类比”,为何做到这些简单的教育常识却很难呢?对于2008年的中国教育来说,如果要有亮点呈现,就需要在教育常识上多一些回归。 (熊丙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