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派留学生日后滞留不归,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将公派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立即回国,改为“十年内必须回国工作满两年,即视为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就更为完美和人性化了。 最近,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作出规定,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如果不遵守协议,必须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昨日《京华时报》) 国家与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资助者与被资助者的平等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契约关系。被资助者是否有完成学业后归国工作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都应在双方签订的契约中有所规定。如果公派留学生日后滞留不归,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在此《规定》颁布之前,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和有关违约赔偿问题,早就有类似的国家政策和精神,其基本内容大致相似。本人当年就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的联合资助,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类似规定的利弊得失,可以说有切实的体会。遗憾的是,在上述新《规定》中,有些不足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相关规定未明确“回国服务”是否完全等同于“返回原单位工作”。近年的实践中,相当多的公派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归国后,由于有更好的发展和工作条件,不愿回原单位工作,从而无法获得原单位的盖章,证明其回国报到,这就使他们不能取回当年交付的保证金,无法按时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手续。 实际上,从法律上考察,与留学人员出国前签订有关“协议”的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绝大多数留学资助,也都是由国家出资或与国外有关机构联合出资,与留学人员的原单位并无关系。当然,原单位对留学人员做了培养,并选派其留学,也与留学人员形成了法律关系。但这一法律关系与留学人员学成后是否履行回国工作义务,以及是否须为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无关,在处理上也不应混淆在一起。 从笔者的经验出发,很多留学归国人员,到自己合意的新单位工作、甚至自己创业,会比回到原单位更能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如果仅因为他们未回原单位,就要面临无法取回保证金的窘迫局面,无异于断送了很多人的大好前程。笔者建议相关部门“扩大”解释回国服务的含义。只要回到中国,从事正当合法的职业,就应认为履行了回国工作的义务,不应以违约处理。 其次,真正死心塌地不回国的人,早就不指望取回当年的保证金。新《规定》列明了他们应全额返还资助金额,并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契约精神的。问题是:对于滞留国外不归、甚至失去联系的人,该规定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按照民法,本人欠下的债务,并不能由其在国内的其他亲属、朋友来承担。因此,有关部门尚须针对这些规定的执行,出台一些办法和实施细则。 再者,从更高的视角来观察,允许某些受国家资助的留学人员,不一定在完成学业后就要立即回国,这未必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相反长远来看,有可能使他们将来做出更大的贡献。实际上,很多从事科学研究、商业和金融实务的人士,在获得学位后,如能在留学国更为先进、成熟的环境中磨炼一番,回国后往往能带来更多的成果和财富。如今在人才市场上,刚刚取得国外学位的毕业生,往往沦为“海待”,而有丰富的研究经历和工作经验的归国人员却大受欢迎,就很能说明问题。 因此,如果《规定》将公派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立即回国,改为“十年内必须回国工作满两年,即视为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就更为完美和人性化了。 作者:杨继(北京学者、德国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