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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13)之四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读史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 第9项证据(或理由)
    姜寨二期已鉴定的2087具人骨,已被判明的成年男女有1853具,其中男性1170具,女性683具,男女之比大约2:1(尚民杰《姜寨遗址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5期)。渭南史家的情况与姜寨二期大体一致,这里总共所出人骨730具,除52具为儿童外,已判明性别的成年男女为男441具、女224具,男女之比约2:1(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金则恭先生在谈到渭南史家的情况时说:“史家墓地的情况不大正常,几十座多人二次合葬墓中,绝大多数的异性合葬都是男性多于女性,所以整个墓地600多名成人中,男女比例为二比一,相差过于悬殊。由于史家墓地基本上都是二次葬,因而不能断言这种差别就真实地反映出该氏族性别构成的情况,不过,这种现象很值得注意”(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姜寨二期总共所得2000余具人骨,史家墓地总共所得730具人骨,所以这个性别鉴定完整地反映了这两处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别特别是成年男女的性别构成情况。横阵墓地出人骨130具,经鉴定成年男性37具,成年女性53具,性别难定者40具,后者应包含约10具幼童(考古研究所体质人类学组《陕西华阴横阵的仰韶文化人骨》,《考古》1977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元君庙墓地出土人骨266具,鉴定了性别的成人157具,其中男性93具,女性64具,也是男性多于女性,且差异较大,比例约为3:2(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华夏考古》1994年第4期)。元君庙人骨性别鉴定不全,不过可以参考。
    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母系,又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父系,还有一些学者用之于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其实,无论母系、父系还是母系向父系过渡,都无法解释多人二次葬这种男女性别构成的巨大差异,以至于总体上是一种2:1的趋势(仅华阴横阵例外)。那么是不是女性在当时不受重视、不能回归本氏族安葬或者当时有弃杀女婴致使男女严重不平衡的状况产生呢?我们认为不是:其一,半坡、姜寨、元君庙等遗址都有厚葬女孩的现象,如半坡M152、姜寨M7、元君庙M420,这些都是女性厚葬的典型例子,被一些考古家用于论证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女性地位高于男性。其二,有的考古家认为半坡类型时代女性随葬品平均数量多于男性,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严文明先生对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等等墓葬作了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证明女性随葬品多于男性是片面的观察和认识(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考古》1992年第4期),至少说明当时不存在虐待女性、女婴的问题。其三,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普遍存在男女老幼合葬的现象,证明当时并不存在不让本氏族或家族的女性成员归葬的习俗,无论父系、母系,都不存在本氏族只葬男性或只葬女性的习俗,况且我们并没有发现女性远远多于男性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其四,可以将多人二次葬墓地与同时代的非多人二次葬墓地作一个比较:南郑县龙岗寺墓地423座墓出土人骨除婴儿17具外,计415具,已鉴定性别者275具,其中男性126具,女性149具(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男女两性既不见女性比男性少,也不见女性比男性多到反常的程度,而是大体上平衡。这个数据和比例虽然尚没有完全反映龙岗寺的情况,但足可以供参考。其五,更为关键的是,姜寨二期那2087具人骨按年龄段划分其人数和性别构成情况表现为:壮年共1534具,其中男性1009具,女性525具;老年共82具,其中男性57具,女性25具;青年共239具,其中男性104具,女性135具(尚民杰《关于姜寨遗址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5期)。在青年段女性尚多于男性,可见并不存在女性地位低下、虐杀女婴以及女性成员不能归葬氏族墓地的情况。
    宋镇豪先生根据元君庙、横阵、下王岗、北首岭、史家、姜寨一期的资料,发现姜寨一期婴幼儿死亡比例达到62.14%,同时女性死亡年龄在青年段(15——24岁)达到高峰即47.62%,而且二者都远高于其他遗址,由此认为婴幼儿死亡与青年女性即育龄妇女死亡高峰呈正比例关系。他将这个认识用于解释仰韶文化中的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好象很有说服力,但其实不然:首先,它用于多人二次葬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等墓地恰恰不行。姜寨二期2323具人骨中孩童仅100余具,孩童死亡率相对来说非常低即5.8%;史家墓地730具人骨其中孩童52具,相对比例也很低即7.12%;元君庙墓地出土人骨209具,经鉴定年龄者194具,其中14岁以下孩童37具,所占比例19.07%也远低于姜寨一期。按宋先生文章,姜寨一期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骨115具,其中男性66具,女性49具,男女之比远不如多人二次葬墓地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及元君庙差别巨大。按宋先生观点,“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直接社会原因恐怕是成年女性寿命偏低”即由于孩童死亡率高、育龄女性死亡率高所致,那么姜寨一期成年男女性比差异应该极大,而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应该大体趋向平衡。当然,事实上恰恰相反,所以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比异常问题用宋先生的观点是不能得到解释的(本节所引资料及数据均据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其次,据朱乃诚先生文章,龙岗寺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37.4、女33.7(或男32.5,女24.9)岁,元君庙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35.1、女30.5岁(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而姜寨二期尸骨在青年段女性尚略多于男性,说明在半坡类型中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死亡率较高可能是一事实。陈铁梅先生根据元君庙、史家、横阵、姜寨、柳湾、邳县大墩子、殷墟中小墓的人骨资料分析,认为“我国新石器时代女性在二十四、五岁,完全性成熟之前的相对死亡率显著高于同年龄段的男性”(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考古学报》1990年第4期),说明女性寿命偏低、在青年段死亡率高于男性在新石器时代可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或青年段死亡率高与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女性在青年段死得多,中、老年段死得少,男性在青年段死得少,中、老年段死得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男女两性应该大体上是平衡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年个体骨骼钙含量低,其保存情况将不如中、老年个体的骨骼,青年女性和儿童骨骼都不如男性更易保存下来,所以这也可能是造成男女性比异常的一个原因(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但是这种推测并不为考古材料所支持:龙岗寺墓地和横阵墓地都是女性尸骨多于男性,姜寨二期青年段恰恰是女性多于男性;不仅如此,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都有为数不少的孩童尸骨,如姜寨二期有100多具,史家墓地有52具,元君庙墓地有37具,横阵墓地也有10来具(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因为是二次葬、捡骨葬,它们尤其能够证明青年女性尸骨、儿童尸骨因为纤细、钙含量低不易保存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史家墓地43座墓坑系一次性结构、设计为龙虎构形,墓坑人骨有严密的天文历法数理关系,证明没有一具人骨以及儿童尸骨腐化分解,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故成年女性寿命偏低、育龄期女性死亡率高、“女性尸骨不易保存”均不是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男性尸骨远远多于女性的原因和理由。
    王仁湘先生认为原始人类通过溺杀女婴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速增长之目的,故导致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陈铁梅赞成这种观点,同时国外也有人持类似的观点(王仁湘《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化石》1980年第4期;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其一,根据比较系统的资料,成年男女性比异常与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关系即“二次葬有增大墓地中男性个体比例的倾向”,而且墓地中反映出成年男性人口比成年女性多些主要“限定于中原地区”,“因为对于相应时期的甘青地区、山东苏北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和我国南方,人骨性比鉴定属正常范围的墓地数均占一半或一半以上”(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所谓“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男女性比异常现象实际主要指的是半坡类型中的多人二次葬,更明确地说主要是指华县元君庙、姜寨二期、渭南史家这几处仰韶文化墓地(半坡和北首岭两遗址男女性比也“高度异常”,但前者仅发掘一部分,后者仅鉴定了一小部分人骨,均不是完整的村落和墓地资料)。所以“溺杀女婴”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根据考古材料恐怕很难论证其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二,多人二次葬既然是集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尸骨集体埋葬而成,无论处于母系、父系或母系向父系过渡时代,它都是血缘观念浓厚、看重骨肉亲情、“血浓于水”这种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表现,溺杀女婴之说与此扞格难通。其三,同是多人二次葬、文化类型相同,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等墓地均是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但横阵墓地却是女性略多于男性,同时男女性比歧异的多人二次葬墓地也存在一些墓坑女性多于男性的情况,如史家墓地M3葬人骨23具其中男8女11儿童4,M28葬人骨29具其中男12女14童3,M34葬人骨32具其中男l2女15童5(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如果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系因血缘关系、自然死亡而致,那么为什么有些家族、氏族、部落要溺杀女婴,而有些家族、氏族、部落又不溺杀女婴致使女性成员反而略多于男性呢?如果溺杀女婴之说成立,当时必然等级森严或者土地私有(前者迫使他族控制人口,后者导致我族自行控制人口),而这与多人二次葬现象本身又是不相容的(因为几乎所有的考古学者都是从血缘、亲情的角度去理解多人二次葬的),而且等级森严、土地私有都不可能发生在仰韶时代。其四,从血亲说,多人二次葬中那些葬人特多的墓坑积累尸骨所需时间可能长达百年甚至更久,这本身便存在着悖论(即时间不上百年积累不到数十具人骨,但时间长达百年才集中尸骨埋葬其间必定有大部分人不能对其亲人实施二次葬,这与二次葬的旨义恰恰是相违背的,详后)。如果其间同时又存在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增长,则如史家墓地M5、M43积累四、五十具尸骨,如姜寨二期M205、M358积累八十多具尸骨所需时间必然更长,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与积累尸骨之间陷入互相掣肘、互相矛盾的境地,二者难以两全。其五,我们知道,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远比半坡类型更加繁荣,甚至在整个渭河、黄河流域,最终是后者取代了前者。据有关调查发掘资料,晋南到豫西地区迄今没有发现一处典型的半坡文化遗址(即是说半坡文化的势力局限在黄河以西),而据学者们的分期研究,半坡文化最晚的遗存仅见于渭水上游地区,表明了该文化逐渐向西退缩的总趋势(薛新明、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如果象有的学者所引达尔文所说的那样,溺杀女婴的目的是为了使部落强大(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的话,为什么大量溺杀女婴的半坡类型反而迅速走向衰落而为庙底沟类型所取代呢?除非证明庙底沟类型直接脱胎于半坡类型中盛行多人二次葬的族群,否则溺杀女婴以使部落强大的说法就不适用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当然这种证明在今天看来并不比证明“溺杀女婴”更为容易。
    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多人二次葬这种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以至于其比例大体趋向于2:1的反常现象,如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一目了然。因为战争、打斗是男人的事业,男性死亡远远多于女性是必然现象。分析一下姜寨二期的情况是很有意思的。《姜寨》附录二提供了老年期、中年期、壮年期、青年期四个生长期的年龄起止标准,朱乃诚先生将中年期、壮年期合并为中年期,各年龄段人数构成和年龄起止标准为:老年(56岁以上)80人;中年(24-55岁)1517人;青年(13-23岁)238人(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这个年龄段的划分及人数构成大体上与前文老年、壮年、青年的划分一致,即姜寨二期人骨中青年的起止年龄为13-23岁是确定的。在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中,为什么老年段和中年(壮年)男性比女性多一倍,而青年段女性却略多于男性?这个问题从战争的角度去看更是一目了然:朱乃诚先生上文统计中的老年为80人,平均年龄56岁(有关计算和统计可能有一点问题,老年段的年龄起止标准是56岁以上,80人的平均亡龄也是56岁,不可能80人都是活到56岁死亡。不过这个问题对我们的讨论并无大碍),即是说老年、中年一起其起止年龄大致为24-56岁,这种年龄正是男人身强力壮、可以打仗的年龄,所以男性与女性相比成倍地死亡是不奇怪的。而在13-23岁这个年龄段,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还只是孩子,在面临战争、战斗的情况下只有回避、逃跑,而女孩无论在体力、胆量上都比不过男孩,所以女孩的死亡大于男孩也是不奇怪的。姜寨二期死亡人口各个年龄段的性别构成几乎完美地为我们描绘出6000多年前那场(或许也是多次,因为古书上说黄帝与炎帝三战才得其志)战争和社会动荡的惊人场面,古人用“血流漂杵”形容不为无因。
    另外,姜寨二期M1合葬九名死者均为50岁左右的男性,这个现象无论用母系、父系或者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都是无法解释的。夏之乾先生发现新石器时代同性合葬墓中的死者多为一次葬即那些死者大致应当是在同时或相距不久的时间内死去的,因此他认为新石器时代某些年龄“相当”的同性合葬死者,他们生前的关系不仅是辈份相同的人,而且还极可能是同一年出生的人。由于“彼此有着深厚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之中的某一人死亡之后,其余的同伴们出自血肉感情和宗教意识方面的考虑,便会在内心深处引起极大的不幸和痛苦,以至对继续在人世间生活和生存也会产生厌恶,从而自愿伴同死者一起离开人间。看来,这可能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性别相同、年龄相当的死者实行一次合葬的直接原因。不然,对这种现象就难于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夏之乾《谈谈同性埋葬习俗》,《史前研究》1984年第4期)。九名50岁左右的合葬男性不可能是父子关系,甚至也不可能是同一人,因为他们的年龄远远高于同时代的人均寿命:据朱乃诚先生研究,非多人二次葬龙岗寺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33.03岁(婴儿不计),多人二次葬元君庙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29岁,姜寨二期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36.8岁(未计婴儿)。由于人骨中儿童所占比例较少以及计算方法的原因,朱认为姜寨人骨平均亡龄与实际平均亡龄相比可能偏高,因此可以参考龙岗寺人骨的平均亡龄(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姜寨M1九名男性死者的年龄均远远高于同村落和同时代人的平均年龄,显然这九名男性是当时地位较高、生活条件比一般人要好的群体,很可能他们是象夏之乾先生说的那样分属于不同的家族、氏族,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是各个家族、氏族领头的男人。但是要说其中一人死亡了,其他的八人都巴不得快死,也实在让人难以相信,而且死亡后又不与自己所在的家族、氏族之死者同葬,这也反常。但是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很顺利:很可能这些属于同一集团、组织的领头的男人,面对无法避免的战争灾难,大家誓约生一起生、死一起死,战败亡故后后人便把他们都葬在同一个坑里。
    (本文有个别数据资料如元君庙墓地人骨数因来源不同说法不同,暂不作清理。它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和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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