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3项证据(或理由) 半坡类型北首岭遗址中心广场墓地4号墓的死者是一位40岁左右的男性,随葬一件具有天然花纹又经精心研磨的蛇纹岩制石钺,另有8件陶器、磨石及成束的86支骨镞。在4号墓东边并列的8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42支骨镞;11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有与4号墓同样的石钺和28支骨镞。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一位8—9岁的男孩,除作为装饰品的骨笄外,也随葬鱼纹彩陶盆等5件陶器和石钺。钺在古代是作为王权象征的重要武器,因此日本学者冈村秀典认为,从墓地区分和随葬品内容来看,随葬石钺的男性可以无愧地称之为北首岭聚落的领导者。他说:“与用于远射的集团化的武器镞不同,钺主要是用于近战的个人的武器,因此已经转化为权威的象征。从而在它成为战争证据的同时,也暗示着军事领导的存在”、“石钺并不是所有成年男性都能够携带的武器,它只限于领导者才能持有,明显具有权威财富的意义。携带成束的镞,以钺武装起来的领导者的存在,也是仰韶文化前期集团斗争间的反映”,而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未成年人,这一点暗示可能存在不分长幼的权威之秩序”(冈村秀典《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战争》,张玉石译,朱延平校,《华夏考古》1997年第3期)。 半坡类型发现几例女孩厚葬现象:半坡M152为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墓,按成人的葬法,用木棺为葬具,墓坑掘有二层台,随葬陶器6件、石球3件、玉耳坠1件、石珠69枚,计79件;元君庙M420为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女孩的合葬墓,随葬陶器21件、蚌饰1件、骨笄2件,石球5件、骨珠1147枚;姜寨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墓,随葬陶钵、陶锉、石质刮削器各1件、石球3件、玉耳坠2件、串饰骨珠8577枚。这些厚葬现象常被考古学家用作证明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但是,半坡类型同样发现一些男性厚葬现象。如元君庙M458为一座男性老人墓,其墓葬形制特别讲究,墓圹大,有二层台,墓穴周围用砾石砌筑,形若石椁,随葬陶器7件;龙岗寺M345为一中年男性墓,墓圹大,有木棺,随葬玉铲1件、大型石铲2件、钵1件、磨石3件、磨盘1件、钵10件、罐和壶各2件、尖底瓶和直腹罐各1件、器盖1件、骨针2枚、牙饰14件、石片1件,合计42件;姜寨M22为一男孩墓,其随葬品之丰富也不亚于上述女孩墓。又有学者认为,“这种现象可能是父权制萌芽的反映”(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其实,仅凭几个特殊的案例,恐怕母系、父系都是难以立足的。个人以为,结合姜寨M1九名死者均为五十岁左右的男性以及上述随葬石钺和骨镞的男性墓考察,无论母系、父系,半坡类型的前期、后期均有男性权威的存在是没有疑问的。考古家认为,仰韶文化早期(前5000—前4000年)男子主要承担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农业劳动中除开垦耕地、播种等需要男女强壮劳力共同协作完成外,其余中耕管理、收割、储藏、粮食加工等可能多是妇女承担,同时妇女还肩负生儿育女、制造部分工具、陶器制作、家畜饲养、制备食物、纺线、织布、缝纫衣服及其他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妇女起着重要作用,其经济地位可能均比男子要高(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半坡类型男性权力、权威的产生和存在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和原因,即部落战争和集团斗争的需要。战争必然导致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出现;反过来说,在男性的物质贡献、经济贡献不如女性的半坡时代,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存在,也当意味着集团战争和斗争的存在。冈村秀典并没有推论半坡类型中存在战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但综合各种因素可知,半坡类型中存在和发生战争是不奇怪的。 半坡和姜寨聚落都有一条大围沟,半坡遗址北部清理出的围沟宽6—8米,深5—7米,截面为倒梯形状。许顺湛先生认为半坡和姜寨的大围沟“是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卫设施。防卫设施的出现,是社会不安定的突出反映,没有战争,社会比较安定,防卫设施就没有必要。从半坡和姜寨防卫设施来看,一个部落是很难完成的,如果是部落联盟,各部落的居址是分散的,防卫设施营建在某一部落居址周围,别的部落是不能接受的。只有部落联盟发展为酋邦王国,王国才有统一组织、号令的权威。因此,半坡、姜寨当是王国的中心,在它的周围分布的许多同时期居址,当是王国所属的卫星村落”(许顺湛《再说黄帝时代是中国文明的源头》,《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张学海先生认为“根据黄河、长江流域第七千年期物质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推测当时应已出现战争,因而也就产生了城”。湖南城头山大溪文化城发现后,张先生对半坡遗址的大围沟以及其外不到10米处的更宽的“洼沟”、围沟与“洼沟”之间的堆积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认为“洼沟的开挖晚于大围沟,即晚于环壕,但洼沟不是环壕,那么当环壕淤积废弃后,半坡聚落也就没有了防御体系。可是半坡聚落的繁荣期在晚期,不怎么繁荣的早期已用环壕护卫,晋至比较繁荣的晚期,却取消了防御设施,这不会是事实。实际情况可能是环壕使用了一个时期以后,即被城垣所取代,从而半坡聚落在它的繁荣期加强了防御体系。所以半坡早期是环壕聚落,晚期已是城”(张学海《城起源研究的重要突破》,《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1期)。不仅姜寨和半坡遗址,在同时代的仰韶文化遗址北首岭、大地湾、瓦窑沟、吴家营乃至内蒙古石虎山Ⅰ、河南濮阳西水坡等都发现同样的环壕聚落。尤其是西水坡遗址的大型壕沟宽约8米(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2期),这恐怕不是偶然的(我们认为西水坡遗址系蚩尤在渭水流域被杀后其族裔抢其尸骨逃至西水坡所产生)。陕西合阳吴家菅遗址发现两条大体上平行的壕沟,间距1—5米,发掘者认为其间不大可能存在居住性房屋建筑,当然也没有发现相关遗迹(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配合基建考古队《陕西合阳吴家菅仰韶文化遗址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6期)。钱耀鹏先生在评论吴家营、西水坡等壕沟时说:“虽然不清楚两道壕沟之间是否存在土垄式围墙,但明显具有一体化防御的特点。这些情况当可说明人们对壕沟防御性能的重视程度,不断通过加大壕沟本身的宽度和深度以提高防御效果”,而且他还认为半坡类型村落中那种凝聚式及向心式房屋布局与壕沟相配“暗示出这种形态的聚落布局可能还与军事防御有一定的关系”(钱耀鹏《中国史前防御设施的社会意义考察》,《华夏考古》2003年第3期)。笔者推测,关中半坡类型普遍存在的环壕聚落很可能反映了当时紧张的社会关系,而不仅仅限于排水、防范野兽等用途。 由于半坡时代的战争只能是一种手执棍棒、弓箭、长矛和石头混战,甚至可能出现群殴式的贴身肉搏,而多人二次葬是死者亡故多年后由后人对先辈施行的一种捡骨葬,所以战争证据必然大为减少:所有因伤及肌肉、胸腹、韧带、关节等软组织而死亡的证据都将不复存在,武器证据亦不复存在。但是多人二次葬人骨中仍有一些直接、间接的战争或暴力证据存在,如史家墓地M3有两男一女头骨生前受伤,M6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M11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一中年男性左股骨生前受伤;姜寨二期墓地发现多例成年男女的股骨或胫骨,活着时曾受击骨折(M75、M82),M75有一位老年妇女左额上有一道长约4厘米砸伤痕,M84有一位壮年女性其左额和顶颧骨相接处被硬物重击内陷致使头骨变形而死,有一位壮年男性也是左额被砸得凹下5厘米深,连面部都扭曲了,M74有一位中年女性两处重伤,一处在左肱骨中部,因外界暴力敲击而造成粉碎性骨折症状,另一处在头部左太阳穴处,被硬物砸陷0.75厘米。这些受伤受击部位均是致命之处,所以有学者这样说:“这些死者,遭暴力的死因尚不清楚,但惨酷之情可以想见”(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横阵和姜寨都发现同一时期的灰坑葬(利用废弃的窖穴埋葬死者)。横阵的分两层,上层6具人骨,下层2具人骨,头向东南西北均有,有的骨架凌乱,有的作挣扎状,有的身上压有巨石,皆为成年一次葬,无随葬品。姜寨的是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小孩,被埋在相邻的两个灰坑中,均为一次葬。巩启明先生认为:“横阵的8个死者可能是战俘,姜寨的死者可能是违犯了行为规则和禁忌,处死后被埋在灰坑中”(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8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多人二次葬人骨大多经过严肃、认真的处理但也有一些乱葬现象、头骨肢骨不能相配不成比例等。如姜寨二期M168所葬30付人骨架头骨多、肢骨少且乱七八糟(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这种人骨到底是同一氏族组织中受轻视、歧视者或是敌对方的人骨尚难断定,但它与氏族制度内“亲密骨肉”关系的说法显然相违,与整个多人二次葬的严谨也不相吻合。尤其是横阵墓地,很多人骨架都很凌乱,有些股骨、头骨不相配如墓坑Ⅱ7有人骨架5具却只有一副头骨,有些有随葬品却没有人骨架如墓坑Ⅲ2,这种现象与横阵墓地的整齐规划、与横阵人“挖墓圹是严格地遵循着一定的秩序,当时人们对墓地的布置有一定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是很不协调的,与氏族制度重视骨肉亲情、血缘关系的伦理也不相吻合。多人二次葬看重的是骨骼、追求的是死者之骨骼,为什么在一种宗教心态下追求的东西是这么个结果,这是足以让人深思的! 与姜寨遗址同在陕西临潼县的零口二期遗存(零口文化因此得名,其与晋南枣园H1、北橄一期一类遗存年代、文化面貌都接近,它们被视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的直接前身),M21发现一个17岁左右的少女骨架,其肘、膝均被扭断,左手无存,自头骨至盆骨插入18件骨器,至今仍有两件骨笄插在腰椎、一件骨笄插入耻骨,其“残忍程度难于言表”(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临潼零口遗址第二期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6期)。这个案例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和仇恨情绪,因为致人死命绝不需要在一个少女身上插入18件骨器,战争以及战争过程中也不必要这样做。笔者认为,无论死者或致死者是否同族,她都可能是族群矛盾的反映,族内错误想必不至于招致如此残酷的惩处。同时这个案例与半坡类型中那些环壕聚落表达的社会关系的紧张气氛也是吻合的,它可能说明:在六、七千年前的关中,所谓“原始社会”可能并不仅仅是日出而作、日落而入的世外桃园。 “炎黄大战”论证约写20万字,正修改中。由于作者涉猎有限,不能掌握所有从考古学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所以欢迎专家们提供相关研究成果,也欢迎读者和专家批评、讨论,尤其欢迎考古学家从考古学的角度提出的质疑或帮助。(作者:王先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