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4项证据(或理由) “炎黄大战”(包括黄帝杀蚩尤)是古史传说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炎黄和蚩尤传说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而且有情节、有地点、有始有终,《史记·五帝本纪》关于炎黄部分有一半内容就是描述这场战争。可以这样认为:如果炎黄和蚩尤是真实的,有相关的历史文化可以确指,那么这场战争大体上也应该是真实的,有相关的遗迹可以佐证;如果炎、黄、蚩之间的战争完全是古人编造的神话,根本上就是无稽之谈,那么炎黄和蚩尤十之八九也当是虚无之事,不会有相关的历史文化可以确指。根据大量的古代文献资料、苗族同胞关于其祖先蚩尤的相关传说以及中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发现判断,前者的可能性当然要大于后者。在龙山时代中原诸考古学文化(甚至也包括传说中炎黄蚩之战的发生地今河北省的中部和西北部的涿鹿、阪泉一带)中迄今尚无线索追踪和考察这次战争,虽然龙山时代被视为是一个战乱频繁的时代,但在中原及华北尚未发现大规模的异常死亡和埋葬现象。相反,这种大规模的异常死亡和埋葬现象出现在渭水流域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中,而渭水流域所在的关中正是传说中炎黄的成长和发祥之地,这就为我们考证炎黄蚩之战提供了契机和一个现实的考察对象。“炎黄大战”及其历史文化的考察正是由此出发。 目前已发现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主要集中在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渭南史家、临潼姜寨二期等几个地点,自渭水下游溯水而上,大体在一条线上,总距离不过100—200公里。横阵墓地共发现24座墓,其中有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分别套掘5、7、3个小坑,每个小坑内埋人骨3——12具,合计92具;元君庙墓地清理57座墓葬,其中有45座规则(实际并不怎么规则)地分为6排,每墓少则2人,一般在4人以上,多的达到25人;史家墓地43座土坑墓埋葬730人(有人认为该墓地部分遭到破坏,估计原有死者至少在1000人以上),每个墓坑少者4人,多者51人,一般20——30人,均分层堆放排列;姜寨二期有土坑墓189座,人骨2194具(据《姜寨》发掘报告,还有两座土坑墓没有清理,墓葬特别集中的T28东南还有一块没有发掘),这些墓葬和人骨除个别外都分布在不足1000平方米的墓地内,而且往往单个墓坑埋葬的人数特别多,如M205埋82人分四层叠放,M358埋84人也分4层叠放,单是第一层就有45人(墓葬人骨资料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1986年版及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述评》,《文物》1990年第12期)。如此让人骇异的埋葬现象以前被学者们解释为一个家庭、氏族或者胞族合葬墓,根据摩尔根对北美印第安人社会和埋葬制度的研究,“凡是亲骨肉,彼此的骨肉永远不分离”,所以他们被集中埋葬在一起。杜正胜先生指出,这种解释遭遇的最大挑战还是考古资料本身:因为整个新石器时代合葬风气并不普遍,即使在半坡类型的墓葬中,当时也是以单人一次葬为主;根据“母系”氏族理论,骨肉最不应该分离者应在半坡早期、姜寨一期、下王岗一期,但半坡类型前期墓葬都是单人一次葬,多人二次合葬在半坡类型后期出现(约在前4500年时开始流行),殊为矛盾;从地域上看,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也极为有限,它仅仅限于泾水以东的陕东一隅而已,广袤的泾渭区和陇东区都实行单人一次葬(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考古》1992年第4期)。用氏族制度、血缘关系来解释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不仅与整个新石器时代考古、与整个半坡类型不能契合,而且就是不同的学者之间,也是互相矛盾的。张忠培先生认为元君庙墓地的合葬墓当属家族墓葬,而由若干个合葬墓组成的墓区则是氏族墓区,整个墓地是一包含两个氏族的部落所遗留下来的墓地,因此推测当时社会组织的结构是,若干家族组成一氏族,两个氏族组成一部落,社会性质属于母权制(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84页,文物出版社1983年4月第1版;《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严文明先生针对姜寨二期和渭南史家墓地那种埋葬人数特多又高度集中的现象分析说:“这两个墓地的年代和文化性质相同,都属于半坡类型的后段。也许当时埋葬制度有一个改变,即不但在墓地中埋葬本村落的死者,还要将住在其他村落的近亲死者迁来埋葬,否则要达到那样多的人数是困难的”,而迁葬的原因,当然是由于血缘关系所维系的母系氏族制度所致(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述评》)。孙祖初先生认为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公共墓地中已葬入小孩反映了一种社会进步,这种“进步”即是“说明半坡文化处于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而流行多人二次葬的渭水下游一带正是当时最进步的地区(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但是苏秉琦先生对姜寨和元君庙墓地有这样一段叙述和分析:“以姜寨遗址前期为代表,两种小口尖底瓶由发展到成熟,共生同步发展,村落布局完整,三块墓地都在村外,男女有别,长幼有序,不到成年不能成为社会成员,只有成年男女才能埋在氏族墓地,这是母系氏族结构的典型标本。到了距今六千年左右有突变,典型遗址是元君庙,小口尖底瓶相当于姜寨结尾阶段,即由成熟的瓶口退化到浅盘口沿,这一阶段姜寨遗址的墓地也由村外转移到中心广场,墓地下层尚保持单人葬传统,但已不如村外墓地整齐,上层压有男女老幼合葬墓,这就突破了原来氏族男女有别、长幼有别的界线,小孩与成年人埋在一起,没有了辈份的差别,甚至没有了氏族成员与非成员的界限,这违背了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原始公社制的破坏就已意味着文明因素的产生。统一的仰韶文化分为两种类型就是在这一转折时期出现的。这个一分为二,就是出现了以庙底沟类型为代表的新生事物,标志是出现玫瑰花图案的彩陶和双唇小口尖底瓶”(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19——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北京第1版)。同样是从血缘关系和氏族 制度出发,对同一事象却作出两种互相矛盾的解释,可见氏族制度、血亲理论面临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是无能为力的。这种理论行不通,有些学者又依据民族志材料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风俗习惯(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虽然看来这是一种解释,但它实际上等于没有解释,因为它没有也无法说明在那个特定的年代、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群中为什么会产生和存在这种风俗,而且“母系”氏族制度和血亲理论依据的也是民族志材料,前者与后者相比,难道具有更多的可靠性吗?如果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风俗,那意味着在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中还要划出一群人来即行这种风俗的半坡人,他们与其他半坡类型居民是不同的。据此可以推导出两点:其一,在渭水流域,这一群人可能自下游溯水而上发展但止于临潼姜寨,因为下游的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年代略早于上游的渭南史家和姜寨二期;其二,我们有理由推测豫西南下王岗和晋南东庄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也是同一族群的人所为,甚至豫北后岗类型少量的多人二次葬也与这一群人有关,因为它们的年代、文化性质、面貌都是能够吻合的。这样看的话,这一群人似乎有点四分五裂、七零八落,与庙底沟类型、与半坡类型其他部分相比,这一特点就非常明确。这似乎意味着,在那个特定的年代、在那个特定的地域(渭水下游)似乎(或可能)发生了什么重要的事情,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比较一下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传播与发展状况,我们会有一种直观感受和认识。庙底沟类型的中心区在晋南、豫西、关中东部,往北在晋中和内蒙古中南部发展为白泥窑子类型(或称王墓山类型),在冀中和冀西北一带发展为钓鱼台类型,往西在关中被称为泉护类型,处于庙底沟类型的鼎盛时期,并渐次蔓延至甘青地区,往南在豫西南鄂西北地区发展为八里岗类型,往东在郑洛地区发展为著名的大河村类型(或称阎村类型)。统观庙底沟类型的传播和发展,它就象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了一枚石子,自中心至外围层层波动、蔓延,几乎不留空白,仅在豫北冀南受阻(这里是后岗类型和大司空村类型的主要分布区)。相反,半坡类型的传播和发展则是另外一种景象:半坡类型的中心区在关中(有的学者将半坡类型的后段另外命名为史家类型,其中心区仍是在关中),往北在陕晋冀蒙长城地区与后岗类型碰撞并融合形成鲁家坡类型(或称石虎山遗存),但是在凉城一带“可能受后岗类型的影响较大”(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62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有学者认为内蒙古凉城县红台坡下和包头阿善一期等文化遗存,它们的主体因素是来自后岗一期文化(即后岗类型),同时也受到了半坡文化的一些影响(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往西几乎没有什么阻挡,但是据研究半坡类型是以退缩的趋势见于渭水上游(薛新明、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往南可能经丹江河谷到达豫西南形成下王岗类型,往东在豫西、豫中半坡类型几乎没有什么作为,仅能发现其影响痕迹,晋南的东庄类型也仅是受到半坡类型的影响,并不能担当半坡类型的直接继承者这种角色(即庙底沟类型在其外围形成的亚型那种状况)。薛新明、宋建忠说:“重新检查晋南到豫西地区的调查发掘资料,就会发现这里竟没有一处典型的半坡文化遗址,也就是说晋南到豫西地区不是半坡文化的分布范围,半坡文化的势力局限在黄河以西”(薛新明、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这个局面和意思也即是说,半坡类型的东向发展是受阻的——如果象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庙底沟类型与半坡类型主要是一种前后承继关系,当不会出现这种状况和局面。统观半坡类型的发展,可以发现它在几乎所有的方向上都表现出一种受挫的迹象,而与之相关、可以互相映照的正是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虽然如此,半坡类型的踪影却流浪得非常广阔、遥远:南边下王岗类型不仅到达“随枣走廊”一带,而且在宜昌扬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50多种刻划符号,其特征被认为与半坡类型相似(宜昌地区博物馆《宜昌县扬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江汉考古》1984年第4期;余秀翠《宜昌扬家湾在新石器时代陶器上发现刻划符号》,《考古》1987年第8期);东边不仅在豫中地区如大河村遗址发现半坡类型因素,而且在山东的北辛文化、豫北冀南的后岗类型都发现有来自半坡类型的器物或受其影响(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北边在红山文化早期不仅出现了近似半坡类型和后岗类型的红顶碗,而且四棱山遗址出土垂腹罐(T6:2)上的凸状饰与半坡类型尖底罐上的凸状饰十分类似(顾罡《红山文化陶器分期研究》,《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四十周年暨冯汉骥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直到3000年前的青铜时代,黑龙江肇源白金宝遗址出土高领彩陶罐上的纹饰仍然保留有半坡遗风,其腹部的正菱形网格纹被置于两个尖角顶对的三角形之间(《北方文物》1997年第4期第18页),完全是半坡人面鱼纹盆内壁100格正菱形网纹的翻版;往西半坡类型因素则到达了西亚哈拉夫文化并对其产生了深刻影响(详后)。作为对比,我们还可以考察红山文化、大汶口文化、大溪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如庙底沟类型那样自中心区域至外围,层层波动,渐次蔓延,而与半坡类型那种受挫迹象和流浪的踪影不一样。半坡类型的状况与炎黄蚩战争传说正相吻合:渭水下游的多人二次葬正是炎、黄、蚩大战所致,年代偏早的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多人二次葬可能与黄帝杀蚩尤有关,这时是炎、黄联合杀蚩尤,作为黄帝文化的庙底沟类型尚未从半坡类型(或零口文化)中分化出来(或者是我们尚未从有关考古学文化中非常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出来);年代偏晚的渭南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则可能反映炎帝与黄帝之争。半坡类型经此两次大挫折,所以它在各个方向上的传播都表现出一种受挫迹象,东边因受阻于黄帝族而无力东进,这就是在晋南、豫西没有发现一处典型半坡文化遗址的原因。当然那些流浪的半坡踪影也正反映了半坡人的逃亡与流浪,而濮阳西水坡45号墓,我们认为正是蚩尤墓,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则是自渭水流域逃亡至豫北冀南的蚩尤族人所创造(这也是庙底沟类型的东向发展在豫北冀南受阻的原因)。 关于濮阳西水坡45号墓主的族属和身份问题,学界已有一些倾向性意见,大概有伏羲、颛顼、黄帝、蚩尤、帝喾、高辛氏等诸说,其中以“颛顼”说者较多。丁清贤、赵连生、张相梅推论西水坡M45与“五帝”之一颛顼有关(丁清贤、赵连生、张相梅《关于濮阳西水坡蚌壳龙陪葬墓及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华夏考古》1991年第4期);王大有先论证45号墓死者为颛顼(王大有《颛顼时代与濮阳西水坡蚌塑龙的划时代意义》,《中原文物》1996年第1期),后改为“蚩尤”说;方酉生将45号墓与颛顼作了某种联系(方酉生《濮阳西水坡M45蚌壳摆塑龙虎图的发现及重大意义》,《中原文物》1996年第1期);陆思贤先将45号墓死者与颛顼相联系,后认为它可能与帝喾高辛氏有关(陆思贤著《神话考古》314页,文物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陆思贤、李迪著《天文考古通论》14页,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冯时先将45号墓死者与颛顼相联系,后表示了一种谨慎的态度和看法(冯时著《星汉流年——中国天文考古录》162页,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冯时著《中国天文考古学》301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认为西水坡45号墓死者可能为颛顼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濮阳古属卫地,《左传·昭公十七年》说“卫,颛顼之虚也,故为帝丘,其星为大水”;二是颛顼在古史传说中是一位“绝地天通”的大巫师、一位司天者,又有“乘龙而至四海”的神话(《大戴礼·五帝德》),这些与45号墓的文化内涵吻合。笔者认为,西水坡45号墓死者不是颛顼,理由也主要有两点:其一,在古史传说中,颛顼是黄帝后裔且为少昊所养大,颛顼的年代必然晚于黄帝和少昊,即使按我们的理解,把庙底沟类型视为黄帝文化,将整个大汶口文化都视为少昊文化,西水坡45号墓的年代(约前4500年)也早于大汶口文化的上限(约前4300年或前4400年)并且不晚于庙底沟类型的起始年代。如果将炎黄、少昊、颛顼置于龙山时代去考察,45号墓死者就更不可能是颛顼。除非能够证明“三皇五帝”同时代,是一种平行和并列发展关系而且都在仰韶时代(这一点可以说是不可能的),西水坡45号墓与颛顼相关才有可能性。其二,西水坡45号墓属仰韶文化后岗类型,其死者族属和身份必然从属于后岗类型。后岗类型主要分布在豫北冀南,其本土来源主要是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或者略晚于此二者的其他类型(这里不考虑笔者所主张的半坡类型传播因素)。如果视后岗类型为颛顼文化,那么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或其他类型就理当推定为黄帝文化,东部的少昊文化上溯至北辛文化时期,炎帝自然就该是西部的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这样一来传说历史就变成了炎帝战胜黄帝而入主中原,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张忠培、乔梁将后岗类型(即所称“后岗一期文化”)的分布地域扩展到河套至张家口地区、太行山两侧的汾河流域及山东地区,其直接渊源与东方的北辛文化有关(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如果视后岗类型为颛顼文化,则可推定北辛文化为黄帝文化,考古学文化与古史传说就相去得更加遥远。即使如我们所主张半坡类型为炎帝文化,庙底沟类型为黄帝文化,后岗类型也不可能是颛顼文化,因为不仅有年代上的龃龉,而且后岗类型与庙底沟类型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如前所述,庙底沟类型的东向发展在豫北当受阻于后岗类型)。即使黄帝文化为北方的红山文化及之前的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后岗类型也不可能是颛顼文化,因为二者并没有文化上的关联和传承,故西水坡45号墓不是颛顼墓。当然45号墓也与伏羲、黄帝和帝喾高辛氏无关,因为画八卦的伏羲必然远早于后岗类型(参见第三项证据或理由),黄帝文化不可能为后岗类型(一是地域决定,后岗类型在豫北冀中南而不在陕晋豫一带,二是与同时代的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相比,后岗类型是一种弱势文化),帝喾的年代更不可能早到前4500年。中国古史和神话传说中的帝王几乎都是天文历法的执掌者而且与龙凤有关,或骑龙乘龙或为龙身,所以这不能成为西水坡45号墓为颛顼墓的依据。至于古代文献说濮阳为颛顼帝丘,推想或有两种可能:一是后来的颛顼文化曾分布到濮阳一带,濮阳一带或可能另有颛顼之墓及颛顼遗存;二是卫地被视为颛顼之墟可能与颛顼被古人编排为北方天帝有关,“其星为大水”很明显是这个意思即北方壬癸水配黑帝颛顼。 《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认为45号墓主人“应是正常死亡”,但是据发表的线图观察,死者胸骨、脊椎大部不存,左手自前臂中部断折不存,所以认为“正常死亡”不知何所依据,《简报》亦未有说明(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濮阳市博物馆、濮阳市文物工作队《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3期)。1995年,王大有先生在濮阳参加“龙文化与中华民族”学术会议,了解到45号墓死者一出土就是如《简报》所发表的线图那样,由此改变认识,推断死者当为蚩尤。他说:“墓主人身首异处,非正常死亡:左右臂各断作三截,左手齐腕斩断已不存,胸椎和胸骨被砍断也已不存,脚趾被截。这具骨架的胸骨、胸椎、胸肋,可以看到齐整的切割斩断的痕迹,腰椎也可看到齐整的斩断痕。除了胸腔上残存的两段胸肋外,其他胸肋都已不存在,这显然是经过开膛破腹和开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置人死地外,应是为了取胸中、腹中的内脏,当然包括心脏和胃在内。否则这一部位不应受此破坏,并荡然无存。显而易见,墓主人的尸体被肢解后,上半身胸以下,保存着头和肩,下半身保存着腰、骻、髀、股。这说明墓主人的尸体当时是户髀两部分。下葬时才把这分离的两段拼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完尸’”。在中国古史和神州传说中,影响深远的炎黄和蚩龙之战,其中的蚩龙被黄帝擒杀后正是遭到肢解、身首异处,而且具有帝王级别的传说人物中也只有蚩龙是被肢解的:《路史·后记四·蚩尤传》说“(黄帝)传战执(蚩)尤于中冀而诛之,爰谓之解……用名之曰绝辔之野,身首异处”,《尸子·卷下》说“黄帝斩蚩尤于中冀”,而且张澍辑《十三州志》、《皇览·冢墓记》等皆传蚩尤身首异处,有肩、髀冢。西水坡45号墓的规格、墓主人尸骨残缺不全,与传说人物蚩尤正相吻合。王大有先生还推断说:“蚩尤在距今6465±45年(公元前4515年前)在冀州中部被械杀肢解后,黄帝族人沉浸在胜利的狂欢中,蚩尤的尸骨被余部抢走偷运到这个远离前线的地方——西水坡,秘密下葬。下葬时很匆忙,没有来得及深挖墓穴,M45的墓圹只有0.5米深,T176蚌塑摆在一个浅穴中,T215蚌塑摆在一个将原来的灰沟底部垫上的0.10米的灰土层上。蚌塑先用泥土堆出毛坯形,再往上堆砌蚌壳,成浅浮雕,用蚌塑作碑铭,记录蚩尤的事迹和当时的战事。没有其他随葬品。然后用土质松弱的灰黄土覆盖起来”(王大有著《中华龙种文化》87——88页、107页,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笔者基本上同意王大有先生对西水坡45号墓主人的分析和推测,但不同的是,笔者认为蚩尤不是东夷人,黄帝擒杀蚩尤也不是在今河北中部或西北部,即炎黄和蚩尤之战并不是发生在今河北境内;虽然后岗类型在器物上与东部的北辛文化有很多相近的因素,但在精神文化比如器物纹饰、宗教信仰等方面,它与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不是一个系统而与半坡类型接近,这是其一;从考古学文化的角度去看,在西水坡45号墓发生的年代即前4500年时,在河北中部或西北部无法去求证传说中的“涿鹿之战”或“阪泉之战”,这是其二;据古代文献资料和神话传说,蚩尤姜姓、牛首人身为炎帝之裔,因此蚩尤和蚩尤文化当与渭水流域的史前文化有关,具体地说,蚩尤当来自于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这是其三;结合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去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所谓“炎黄大战”、黄帝擒杀蚩尤正是发生在渭水下游,西水坡45号墓的产生正是蚩尤族人抢(或偷)得蚩尤尸骨从渭水流域逃到西水坡下葬所致,而后岗类型正是这一群蚩尤族裔在豫北翼南发展起来。后岗类型在器物上与半坡类型的联系或许并不那么紧密,但是其“纹饰与半坡类型略同。彩陶花纹较简单,多红彩,也有黑彩,有宽带纹、曲折线和横竖平行线组成的带纹、平行斜线组成的正倒相间三角形纹、菱形网纹等”(《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7页)。作为物质文化的坛坛罐罐带不走,但作为精神文化的“纹饰”不仅携带方便,而且也必将随着人群的流动而传播;作为逃跑一族,蚩尤族人的首要任务是保障蚩尤尸骨的安全以及自身的安全而不是携带坛坛罐罐这种家产。后岗类型与半坡类型的关系正是这种简单的生存和生活道理的写照。由于蚩尤族裔在6500年前这一次自西而东的迁徙,中国古代文献资料和传说历史中便有了许多扑朔迷离的事象,当然我们会逐渐廓清这些迷雾。 有学者以半坡类型尖底瓶的出现为标志,将半坡类型的起始年代确定在前4500年(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而据薛新明、宋建忠先生的研究,庙底沟类型的尖底瓶和彩陶在北橄一期时已经形成,其年代大约也在前4500年左右(参见第34页证据或理由)。我们知道,后岗类型的起始年代也是在前4500年(《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6页),同时这个年代也是西水坡45号墓下葬的年代(伊世同《北斗祭——对濮阳西水坡45号墓贝塑天文图的再思考》,《中原文物》1996年第2期)。这些年代关系揭示了蚩尤被杀之后炎帝、黄帝、蚩尤三个族群分道扬镳的隐秘和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