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间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机,就属于违犯军令,构成失期罪。秦法规定:“失期,法皆斩。”《秦律杂抄》有“敦(屯)表律”:“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迟)未到战所,告日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要处以耐刑,知情者罚一甲,同伍者罚二甲。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秦律根据情节轻重,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免,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五大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秦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尉缭子·兵教》:“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4.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为了保证作战需要,秦对士兵的武器保管有严格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如果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损坏,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秦代戍边者要负责修筑城墙等防御工事,工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部队防守任务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边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内即有损坏,主管者要受到罚一盾至罚一甲的不同惩罚;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为其他事情而影响修城任务按时完成,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三是军事训练不如律。训练有素的射手、熟练的战车驾驭者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秦律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训练有严格规定,违犯规定即为犯罪。“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战车驾驭者训练四年还不能胜任,教官要罚一盾,接受训练的人取消御者资格,服四年徭役作为惩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训练和选拔的弩机射手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艹鬼)者,耐。甲即兵,检阅和训练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冒充两支部队的话,军官要处耐刑。 四是冒领、倒卖军粮。军粮是重要的军用物资,秦律对吃军粮的资格有严密规定,不按规定冒领、倒卖军粮即属犯罪。“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殴(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冒领军粮被发觉要罚二甲,非官吏者加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主管县令、县尉、士吏罚一甲;私自出卖军粮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县司空等罚一甲,买军粮者罚二甲,军粮没收,主管县令、丞各罚一甲。对冒领、偷卖军粮的犯罪规定如此严密,受到处罚的人如此之多,显示出秦代对军粮供应的重视和管理的严密。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轻车、坼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轻车、坼张、引强、中卒均为当时军队中的兵种,其装备较多,必须用传车运输。如果有人夺取运输军用物资的传车,当地县令、县尉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六是募马不胜任。合格的战马是重要的军事装备,军队的战马由地方县令、丞、司马负责选送,如果选送的战马不合格要受处罚。“募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募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选送战马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到罚一甲或二甲的惩罚;还要削去官职,永不叙用。 5.违犯兵役制度和军功赏罚规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违犯兵役制度的各类犯罪。秦国的兵役制度十分复杂,按规定,编户到一定年龄必须服兵役。《秦律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否则主管的县啬夫、尉及士吏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县官不能把应服兵役者收藏为弟子(依附者),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否则县尉、县令都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保证兵源。秦制,有战事时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须服兵役,“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索引》:“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就是证明。《秦律杂抄》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服役者由县尉选拔,如果选拔出的啬夫和假佐等人员不服从命令服兵役,要罚二甲。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秦对这类军事犯罪严加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秦律杂抄》有“中劳律”,属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如有私自增加劳绩年数者,不但要取消劳绩,还要受到罚一甲的惩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死事即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