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对军事犯罪的惩治实行“连坐”制度。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十年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为秦国制定了一整套连坐制度。惩治军事犯罪的“连坐”包括: 家族连坐:自三代以来,家族连坐一直是惩治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秦及关东六国均无例外。商鞅说:“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画策》)军人在作战中若不能杀敌立功,或是违犯了军法,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受惩罚,想逃亡迁徙都不可能。秦始皇九年缪(士毋)叛乱失败后,“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族灭”就属于家族连坐的性质。 职务连坐:秦律规定,在军事犯罪的惩罚上实行职务连坐。“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士毋)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郑安平阵前降敌,应该处以灭三族的惩罚,这属于家族连坐;而范睢推举郑安平,也要被灭三族,这就属于职务连坐。前引《秦律杂抄》,县尉选送士吏和发弩啬夫不合格,发弩啬夫和县尉都要赀二甲,其中县尉受罚就属于职务连坐;县司马选送军马不合格,要罚二甲,县令、县丞要各罚一甲;军马考核名次最后的话,司马罚二甲,永不录用,县令、县丞罚二甲;这些也属于职务连坐。职务连坐涉及颇广,凡属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官吏犯罪,上一级官吏都要负连带责任。在秦倾全国之力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职务连坐能够防止各级官吏渎职犯罪,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部门所有官员的作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什伍连坐:据《汉旧仪》记载,秦军“五人为伍,伍长一人;十人为什,什长一人;百人为卒,卒史一人”。据《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军以五人为伍,一人逃亡,其余四人都要受刑;各级军官都有一定数量的护卫部队,如果军官死在战场上,护卫部队要受惩罚。由于士卒之间责任相关,所以“拙(逃走)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画策》)。士兵们既没有退路,也无计可逃,只能拼命作战以求战功。军队内部用来约束军人的什伍连坐,使其能够在战斗中各尽其职,英勇作战,努力完成作战任务。 在惩治军事犯罪时实行“连坐”原则的不独秦国,其他诸侯国皆如此。《银雀山汉墓竹简》中有“守法”篇,属于齐国军法的一部分,其中就规定:“去其署者身斩,父母妻子罪。”军人擅离职守要处死,父母妻子也因此获罪;“有法,父母妻子与其身同罪”,规定与前一简文相同。秦赵“长平之战”中,赵王欲以赵括代替廉颇,赵括母亲阻止无效时说:“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赵军大败,赵括被杀后,“赵王亦以括母先言,竞不诛也”。可见齐国、赵国在惩治军人犯罪时都实行连坐之法。 其四,对破坏军队后勤供应的犯罪实行严惩。 军事后勤供应是制约战争胜败的重要因素,秦与关东六国之间的战争旷日持久,没有充足的后勤储备和及时的后勤补给,要想取得最后胜利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秦国在军粮的储存、运输和领用,武器的制造和管理,马匹的选送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对违犯规定者给予严厉惩罚,以确保军队的后勤供应。秦简有“仓律”,对各种储粮仓库的管理、军粮的运输和领用都规定得极其严密细致,私自出售军粮及参与者都要受惩罚,以确保军粮的合理供应。秦简中对武器的保管、发放、使用以及修筑防御工事的质量都有详细规定,违犯者要受惩罚。秦简有“厩苑律”,规定有牛马死亡时,负责饲养和放牧的人员应立即上报县里,并将死去牛马的筋、皮、角和肉计价上交;因为牛是重要的运输工具,马更是骑兵不可缺少的,牛马的筋、皮、角是制造弓箭和盔甲的原材料。内史和太仓要定期对牛马饲养和放牧的情况进行考核,如果牲畜死亡超过合理比例,主管的吏、饲养的徒、县令、县丞都有罪。秦代对军马选送也有严格规定,选送军马不合格,相关官员都要受处罚。由于有这些军事后勤方面的严格规定,再加上商鞅变法后推行的农战政策,使秦国具备了充足的军备物资和及时有效的补给系统,可以支持长期的战争而不至于引起国人的反对。这是秦国惩治军事犯罪方面最具特色之处,也是秦军一直保持对关东六国的军事优势并最终统一天下的奥秘所在。 秦代有关军事犯罪的分类和惩治方法的法律规定直接为两汉政权所继承。将秦代的这些法律规定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在内容上绝大部分是相同的。唐律关于军事犯罪的立法又成为唐代以后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惩治军事犯罪的基本原则。所以说,秦代有关军事犯罪的立法,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