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犯罪系指违犯有关军队管理的法律制度,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惩罚的行为。军事犯罪的主体是军人及有关军事人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权稳定,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了对军事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先秦典籍如《尚书》中的“甘誓”、“牧誓”、“费誓”,《逸周书·小明武》篇,《周易·师卦》,以及《左传》、《孙子兵法》等等,都记载了惩治各类军事犯罪的规定,对不服从作战命令、不努力作战、破坏作战规则、违反作战纪律、破坏军队后勤的相关人员以及战败将帅都会施以惩罚。及至秦代,随着社会剧烈变革,对军事犯罪的界定和惩治发生了新的变化。本文拟探讨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及其惩治特点,以就教于师友。 一、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 军事犯罪是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国家军事利益有着各种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在秦代,根据犯罪行为损害对象的不同,将军事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反叛通敌罪 军队将领反叛通敌或是漏泄军事机密,必将影响军事行动的胜负,从而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这是军事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降敌叛国。军人在对敌作战中降敌或是叛逃敌国,不但会直接削弱国家的军事实力,还会泄漏军事机密,动摇军心,不利于军队作战,因此被秦代军法所严厉禁止。“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稿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对临阵降敌的军人处以“灭三族”的惩罚。“(秦始皇)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蠕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成蠕在攻打赵国的过程中武装叛国,被处以死刑,参与反叛者均被处死且“戮其尸”,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秦将樊於期得罪于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鞠武谏曰:不可……夫樊将军,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对于叛逃的军人,秦政府会不遗余力地缉拿归案,以维护本国的军事利益。 二是通诸侯。秦代严禁官员和将领与敌对诸侯勾结,损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后二岁(秦昭王五十一年),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郡守职兼文武,领兵驻扎地方,负有守土之责;河东郡守王稽因与诸侯勾结,被发觉后依法处死。赵高向秦二世报告说:“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楚盗陈胜等皆丞相傍县之子,以故楚盗公行,过三川,城守不肯击。高闻其文书相往来,未得其审,故未敢以闻……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不管赵高所言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但他的这种说法一定是以秦代法律为依据的。严惩通敌的官员和将领是秦代军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漏泄军情。军队在对敌作战中,必然要极力封锁消息,以保证军事行动的隐蔽性,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严守军事机密是军人必须遵守的法纪,漏泄军情即是犯罪。秦赵“长平之战”中,“秦闻马服子将,乃阴使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而王龅为尉裨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漏泄军事机密即处死刑。秦简有《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殴(也)。书有亡者,亟告官。”对普通行政文书的传递尚且规定得如此严密,军事命令的传递应该有更加严密的规定,违犯规定泄露军事机密者必定受到严惩。 2.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毋)……(士毋)等败走。即令国中:有生得(士毋),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这是秦代历史上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卫尉,秦官,掌宫门屯卫,有丞。”“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