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赀刑、劳役、迁徙、撤职等刑罚。 死刑。在秦代对军事犯罪者的惩治中,死刑是最常见的,而且执行方式各异,有斩(如白起指挥长平之战时规定“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戮尸(成蠕叛乱失败后,“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诛死(“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等,罪大恶极者要被枭首、车裂、灭族,如缪毒叛乱后秦始皇下令:“有生得(士毋)者,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即使罪犯逃亡他国,秦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重金购求,坚决惩处。如秦将樊於期逃亡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最后由荆轲把樊於期的首级送回了秦廷。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罪犯,都会处以死刑。 肉刑。敢死队不能勇敢作战,要在千人围观之下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蔸者,耐。”甲即兵,(艹鬼)即检阅军队,在检阅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充做两支,军官要处以耐刑。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而又谎称战死者,也要处以耐刑。 赀刑。针对军事犯罪者的赀刑主要有罚一盾、一甲、二甲三等。如士兵不能完成值勤任务,本人和主管的屯长、仆射要罚一盾;戍边者修城必须保证一年内不坏,否则主管者要罚一甲,副手罚一盾;如果发现兵器库的兵器管理不善而损坏,主管的丞、库啬夫、吏要罚二甲,永不录用。秦代惩治军事犯罪时多用赀刑,而且规定详细,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劳役。戍边军士服役期未满而私自归来,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虚报阵亡而后人袭爵者,夺其爵,本人罚为隶臣;不是官吏者冒领军粮,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出卖军粮者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秦国对劳役刑的使用极其广泛。 迁徙。秦对军事犯罪者有时处以迁刑。如嫪(士毋)叛乱失败后,参与者尽被处死,“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大批舍人被牵连,迁徙到蜀中。 撤职。推为发弩啬夫者不合格,要被免职;县尉负责向百姓赐爵,如赐爵有误,要被撤掉县尉职位;县司马负责向军队选送马匹,如马匹不合格,司马要被撤职且不再录用;军官擅自从军中领取军粮者,要撤职且永不录用;县丞、库啬夫、吏如果对储藏在县中的武器保管不善,也要被撤职;主将指挥作战不力也会撤职,王龅就曾因作战不力而被撤职。 2.秦代惩治军事犯罪的特点 其一,对战败主帅的惩治减轻。 春秋以前,各国军队数量有限,每次战争都会倾注全部军力,一场战争往往会决定政权的存亡,所以主帅的责任尤其重大。一旦确定是主帅指挥不力而导致战争失败,战败主帅往往会被处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城濮之战”楚军战败,主将子玉“及连谷而死”,注曰“至连谷,王无赦命,故自杀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崤之战”,晋军消灭了秦军,俘获秦军主帅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人获释逃归时说:“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子玉之死和三位秦帅的话都是以处死战败主帅的军法为前提的。到战国时期,各国军队数量空前增加,而且战争频繁,每次战争对国家的影响已经不像春秋时期那样重大,如果确认主帅没有明显的过失,而且战败的影响也不太大的话,各国对主帅的处罚相对变轻。王陵指挥秦军伐赵都邯郸,“陵战不善,免,王(齿乞)代将”。“灭楚之战”中,李信率领的二十万秦军被楚军击败,秦始皇对李信只是撤职了事,并未处死。秦赵“长平之战”期间,“赵王既怒廉颇军多失亡,军数败,又反坚壁不敢战,而又闻秦反问之言,因使赵括代廉颇将以击秦”,赵王认为廉颇指挥不力,导致赵军多次战败,但他并未处死廉颇,而是以赵括代之。在减轻对战败主帅的惩治这方面,秦与战国时期各国相同。 其二,对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实行惩治从严的原则。 在这方面,秦继承春秋时代的传统,对叛国、作乱、不执行军事命令等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人员加以严惩。《尉缭子·重刑令》:“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败),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各级军官若贪生怕死、逃亡畏战或是投降敌国,不但本人要被处死,其家族、祖先也要受牵连。这一点与战国时期关东各国形成鲜明对比。乐毅在攻打齐国时,“燕惠王固已疑乐毅,又得齐反间,乃使骑劫代将,而召乐毅。乐毅知燕惠王之不善代之,畏诛,遂西降赵。赵封乐毅于关津,号曰望诸君,尊宠乐毅以警动于燕、齐”。结果燕惠王不但没有悬赏捉拿,反而写信劝说乐毅归燕。“赵使廉颇伐魏之繁阳,拔之……(赵)使乐乘代廉颇。廉颇怒,攻乐乘,乐乘走。廉颇遂奔魏之大梁。”赵王也没有悬赏捉拿廉颇,后来还派人请廉颇回赵。将乐毅、廉颇与樊於期叛逃后的情况加以对比,就可以知道,秦对军人犯罪的处罚要比关东其他国家严厉得多。秦国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之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者都要处以死刑。一旦被判处死刑,既不能赦免、也不能用财产赎取,只有死路一条。从秦代历史来看,秦国将领极少逃往他国者,这与秦国对军事犯罪的惩治极为严厉有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