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洪武时南京钟山南麓设立棕园、漆园、桐园供造海船之用[76]。早时各地也解送油、麻、铁、灰等送清江船厂造船,这些物品不久也改为收买了[77]。天顺八年起还将查获的私盐船改造漕船[78]。 (二)、船价银的来源 在征派木料时漕船“每一船官给旧料三分,新料七分”[79]。改为派给银两后每船都有额定造价,史籍对此记载较为零乱。万历《明会典》记有“旧例”与“今例”。按“旧例”,浅船造价100两,底船旧料、军办、官给各为三分之一;遮洋船造价120两,底船旧料36两,官给84两[80]。“今例”各地情况不一,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单位:两 清江提举司(楠木) 江南直隶 浙江(松木) 江西 湖广 卫所 南京、中都、江北直隶 山东、北直隶 遮洋总 杉木,楠木 杂木 松木 底船全 沉水拆造 无底船 株木、杂木 松木 杉木 株木、杂木 松木 造价 120 120.8 127.33 141.46 96.71 74.63 88 93 97 93 83 103 90.5 73.91 底船抵银 20 20 不准银 28 21.5 不准银 — — — 10 30 27 25 25 其余来源 军办35,官给65 军办32.8,官给50 军办65.6,官给61.73 军三民七 民出73,余运军自备 军三民七 军三民七 每船造价除底船外,以十分为率,民出七分,购买主要部分底板和栈板,称为民七大料银;运军自办三分,购买其它材料和提供工匠工食,称为军三小料,通称军三民七料银。它先实行于造于原卫所的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漕船,现在所见最早记载是成化十一年(1475)令“苏州、太仓、镇江三卫并守御嘉兴中左千户所浅船计五百一十三只,宜仍旧例军三民七出备工料造之”[81],既云“旧例”,必形成于成化十一年前,可能回原卫自造时已开始了。至于造于提举司的漕船船价分为官给与军办两部分,官给逐步增至65两,军办减为35两,正德十四年(1519)才题准“运船料价以十分为率,军办三分,民办七分”[82]。虽说如此,仍是官给、民办两部分,数额也没有变化。从上表可见,即使造于原卫所的浅船价银也不完全是军三民七。军三民七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另外,船上什物银不包括在军三民七料银内,有其它来源。 清江船厂民七料银由芜湖、杭州、荆州三抽分厂税银,清江提举司抽分厂税银及各地人匠银三部分组成。芜、杭、荆三抽分厂设于成化七年(1571),初征木材本色,成化十五年(1579)起全改折银。弘治十四年(1501)荆州税银8 000两改于芜湖取用[83]。清江厂所取杭、芜两抽分厂造船税银历年增加,最后规定杭州厂14 400两(内原卫河提举司1 200两),芜湖厂18 770两(内原卫河提举司4 230两),共33 170两,称为杭芜岁办。清江抽分厂属清江提举司,“税无定额,每岁以货之多寡为舒缩”[84],据万历后期清江提举司主事周一龙估计每年约11 500余两[85],全部作为造船之用。人匠银是清江、卫河二厂原设匠役纳银而来,成化十八年(1482)漕运总兵陈锐因人匠多不到厂,奏准“各司府今后不必解送人匠,令其照名出办银两,每年印封解送二提举司如数给军,雇人造船”[86],但后来雇人出于军三小料银,人匠银成为民七大料银的一部分[87]。清江厂有苏州、淮安、扬州三府人匠3 206名,岁办银3 030两;卫河厂有山东、河南、南直隶人匠2184名,办1965.6 两,另有住坐匠134名,办241.2两,共办2 206.8两,二厂人匠银共5 236.8两。但万历前期仓场总督汪宗伊又说卫河厂人匠银为4 190.4两,二厂共7 220.4两[88],万历后期周一龙一说共5 236.8两,一说共7 236.8两[89],究竟如何,已难稽考。 清江船厂的军三小料银包括运军自办和减存料银。嘉靖时《漕船志》记载军余办料,南京卫分687名,每名办4两,共2 748两;直隶卫所1 644名,各办不等,共4 659两;中都卫所534名,各办不等,共1 968两;山东卫所162名,各办不等,共313.5两,总共办料军余3 017名,每年办9 688.5两。另外遮洋总没有办料军余,以减存料银充造船之需[90]。军余办料都是“递年扣除各军月粮,俱类解漕运衙门,发淮安府寄库,听候各厂造船领用”[91]。南京卫分办料军余嘉靖五年(1526)改为运粮,所办料银在南京法司赃罚银内抵补,但因数量不足,累年拖欠,二十年(1541)奏准,从嘉靖十九年(1540)起每年于南京兵部缺官柴薪银内支1 000两,户部盐引纸价余银内支1 748两,由漕运总督差官领取,作造船之用[92]。但万历二十年(1592)南京兵部尚书舒应龙奏准,该年起从南京户部盐引纸价内支1 000两暂代南京兵部柴薪银之数,此后“暂借不已,遂相沿为例”,从万历二十年到崇桢四年(1631),除天启七年至崇桢二年(1627—1629)外,一直由南户部代解,共银37 000两,崇桢六年(1633)正月工部尚书周士朴才奏准“敕下南兵部自行奏明,认解于何年始”,同时奏准南户部应解盐引银月两淮运司径解漕库,不必转输[93]。这时离明灭亡已不远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