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度量衡制度上的统一和执行中的分岐 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对度量衡都非常强调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制度,越是中央集权强而有力的政府,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推行得越好,否则就很难保持度量衡的统一。根据可靠的史籍记载和实物的佐证,周以后特别注重统一度量衡的是在商鞅变法的秦国和秦始皇统一六国之时。 商鞅在秦主持变法,颁布一系列的法令,旨在富国强兵,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废除私室的度量衡,以削弱旧贵族的力量,也正是变法中的配套措施之一。《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记的“平斗桶权衡丈尺”,即指此事而言。今存世的商鞅量(铜升)就是当时规定的标准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后即颁布了“一衡石丈尺”的诏令,以最高法律形式宣告度量衡的统一。其实秦始皇并未创有新制,而是循用商鞅的制度和计量标准,来结束战国以来各国度量衡的纷乱状态。如迳用商鞅铜方升的原器而刻上始皇的四十字诏书:“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承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其他存世的量器衡器上(铜方升、铜椭量、铜铁权)也都刻有始皇诏书,有的还加刻秦二世的诏书。在全中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是从秦始皇二十六年开始的;秦二世的诏书中也宣扬统一度量衡是始皇帝的功绩,并表示要人“毋疑”,将此事继续推行下去。秦王朝制发统一的标准权量衡器,实行定期检定的制度,官方一年一度校正度量衡器(《秦简·工律》),规定允许误差的范围,超过者进行惩罚(《秦律·效律》:“升不正,二十分升一以上,…赀各一盾”)。看来其统一度量衡法较有力有效。近年有始皇诏书的陶量及陶量残片,还有铸有始皇铜版诏书的铁石权,分别在辽宁、吉林和内蒙古的许多地方出土,说明秦时的政令已达到东北和北方的边远地区,在辽阔的疆域内统一了度量衡。 汉代秦兴,度量衡仍承秦制。王莽篡汉,改国号为新。新莽时对已趋紊乱的度量衡加以整齐划一,并在衡法上有所改作,掀起了秦以后统一度量衡的第二亇高潮。新莽时制作的发至郡国的标准度量衡器很精巧,每一器上刻有共同的八十一字总铭文:“黄帝初祖,德帀于虞。虞帝始祖,德帀于新。岁在大梁,龙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民。据土得受,正号即真。改正建丑,长寿隆崇。同律度量衡,稽当前人。龙在己巳,岁次实沉。初班天下,万国永遵。子子孙孙,享传亿年。”(帀即匝字,周徧之意)铭文中的黄帝、虞帝被王莽称为初祖、始祖,黄帝有初造律,以定度量衡事,虞帝即指舜,有“同律度量衡”事。王莽好古,特把这二位抬出来,表示黄帝、虞舜以后惟我能行。这一声调铿锵的有韵铭文,表明了王莽对统一度量衡确实抱有很大决心。 以后各朝统治者为了利于税收、便于交易,在改朝换代之初大都要整顿一下度量衡,颁布新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但统一是暂时的,形于制度而已,不久度量衡又会趋于紊乱,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同官制的规定发生许多矛盾。这就更加重了度量衡研究中的复杂性。 官定的度量衡制和官制的度量衡器,只是使用于官民双方间的收支上面,主要是官府征税,官与民相互间的商品购销中,至于民间交易却往往另有一套,其使用范围有可能更广泛,同人们关系更密切。由于私制度量衡器全凭私制者之意加大或缩小,不顾法律标准的约束,所以其增减变动更快于、甚于官定度量衡的变动。在度量衡三者中,官、民的尺度虽有差异,但还不致过于离奇;衡器的出入就较大,不过后来又因用银子的因素,银秤的大小相差也还比较有限。同法定的器具相去最远的,应数量器,大小无定,其紊乱更是不可胜言,甚至民间所用之斗其容积有几倍于官斗的。 民间度量衡器有它的地方性。各地区表现极为参差,市斗市秤随处不同。如清代川斛大于湖广,湖广斛又大于江南。不但相距较远的地方如此,就是同一县内各市镇的度量衡亦往往不同。民间度量衡器还有它的行业性,各行各业所用常不相同。以出入尚不祘离奇的尺度而言,明清以营造尺(木工尺)为官尺,长32厘米,合市尺九寸六分,而实际上民间所用营造尺常有合市制接近一尺者;量布及裁衣用的布尺差别更大于木工尺,有合市尺一尺五六分的,至于织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衡器在行业间差别也很大。通常以水果、肉类之秤为最小,自农民采购棉花、蔬菜、燃料、活猪之秤最大。有时水果秤一斤不及市秤半斤,而采集原料、燃料之秤常合市秤一斤半上下,以至超出二斤者。稍后的材料表明:山东临邑县下面六个镇集,其斗都大于县城,增幅分别为百分之十五、四十、五十五、九十,以至1.1倍、2.62倍。同一县内以普通用行秤为一百,则线秤为250,花秤为375。可见度量衡的不统一已发展到何等程度。 在尺斗斤以外,地积的计祘也很不一致。尽管中央政府有统一规定(唐代起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但各地亩制实际并不统一。尺度非一、步长不同,一亩所含步数多少悬殊(有一百、二百、二百六十、六百八十、七百二十、八百四十、九百六十、一千二百步),一亩的大小就相差甚巨。不仅发生于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内亩制有的也不统一。况且地积计祘单位并不统一用亩。东北各地有以响(约十亩)、天(约六亩)、方(合四十五响)来计祘的;湖南湖北则以斗石来计祘(一石合多少亩,省内各地又不同);江西以把、担、扛、工,广西以臼、玮、户,陕西以璕,山西以垧来计祘;云南白族以双(双牛耕一日之地,约合四亩)、角(四分之一双)为地积的单位。情况之乱,不一而足。 其实度量衡器的混乱现象又何止在民间私制私器上发生,就是官府本身所制发的度量衡器也常相矛盾,与法定标准不一。如宋代于标准的官斛之外还有加大的官斛,这是由征收税粮加收耗米而起,一旦耗米形成定例,加大了的量器就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官府征收场盐也用大斛,情况类似。另一方面交付官物则往来用不足量的“官省斛”,比足斛要小得多。时至清代官斛仍有大有小,标准斛称仓斛、平斛,以加耗之名加大的称洪斛。收粮放米各有不同之斛。这都是官器系列中的大小殊用之例。“上操度量,以割其下。故度量立,主之宝也。”(《韩非子.扬权》)前人这句话一直为后王所遵。大进小出,始于官府,上行下效,私人亦各自为制,变本加厉,再难收拾了。 度量衡的紊乱,弊莫大焉。地主、老财、官府本身用大斗小秤重入轻出,欺罔平民;髙利放粮债者用小斗量出大斗收回,剥削农民;商品交易时平民更易受奸商的蒙蔽,处处吃亏。民间谚语有“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禄寿三星”之说。这是说一斤应给足分两,如少给一两折福,少给二两折禄,少给三两折寿。可见劳苦大众对剥削者使用小秤的诅咒。早在战国时庄子已说过“剖斗折衡,而民不争”(《庄子·胠箧》),这也是吃足了度量衡中弊端的苦头,而提出的流于偏激的抗议吧。 各朝各代对度量衡的紊乱,虽也有整顿之举,但检定、检查措施很少落实,经唱议于一时,未久,督察之力渐弛,取缔之功随失。黠吏有塞责之意,贪官多取赢之心,豪家擅私製之利,奸商乐欺罔之便,这就是度量衡不能统一的症结所在。 既然度量衡如此紊乱,在令人目眩心迷的现象面前如何求得一个标准的量值呢?有些人士就是津津乐道度量衡的分岐紊乱,而认为中国度量衡在历史上漫无定制,许多与计量有关的历史研究工作简直无从下手,度量衡史的探索并无多大实用价值。这种识识未免过于悲观。 应该承认,中国历来是个大国,各个地区之间、官民之间、行业之间度量衡并不完全一致,这在计量时确是应予注意的,能分清情况分别计祘,就应区别对待,不可笼而统之。但决不能因度量衡的复杂性,而否定计量的可能性。在使用全国性的数字时,按当时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制度(官制、官器),来理解数字所用的计量单位的长短大小轻重,这原是未可厚非的(如无法分清各地区不同的度量衡而加以分别计祘或统一折祘的话)。在不同时期对比时,纵然在各自的全国性数字中(如亩积、亩产),夹杂了一些地区性的度量衡差异,但这也有差异,那也有差异,前后口径倒也一致,拿来比较,尚无多大妨碍,尤其是看其增减趋势、幅度;尚不祘太违反统计上可比性的原则。而且由于征粮、岁派、和买,都来自于官,各地也不能不采用官定的度量衡器,在中央政府控制力强大时,还较注意度量衡制度的统一,要求维持度量衡器的标准时,地方度量衡的差异又有趋向统一的力量与之相抵消。因此,不宜把度量衡的差异看得太绝对化。何况在历史计量中,研究的主要是官私关系,既然此际用的正是官定的度量衡,非主导地位的民间度量衡的紊乱对度量衡史的研究,就无过大影响,商民关系中因度量衡而产生的具体问题,与之并无多少牵连。我们就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来处理中国历史上的度量衡问题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整个历史就很少可用的数字了。 当然,在利用度量衡的历史资料时,账还是应该尽可能祘得细些,不要把各时期的度量衡搞乱搞错,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度量衡差异不能视而不见,而应该尽量作些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微观分析以及应用典型资料时更应如此。如研究粮食亩产量应用某地的方志材料时就不能不先弄清当地的亩和石究竟有多大,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概念。 在研究度量衡的差异中、官制与民制的分岐中,还要看到两者也有合流的趋势。官制与民制两者诚然各有使用的范围,但并不绝对排斥,官器往往是从旧日的民间度量衡器转化过来。两者在空间上相对立,但时间上却统一起来了。(梁方仲语)如尺度在民间越益加长,官府为了多征收实物,后来也就以民间常用的“市尺”为官尺了。在权重方面,由于市肆交易,小秤只对售卖方有利,“巿秤”不是加重而量减轻趋势。官府,作为卖方时,其官秤的减轻,正是受巿秤影响而与之取齐。 看来研究度量衡史不能因所存在的岐异而心生疑虑,止箸不前,因噎废食是不必要的。自然,囫囵吞枣,食而不化,也是不合适的。(作者:吴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