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役制:北魏均田制规定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租即土地税和调即户税,还要服兵役和徭役。 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的租调役制,后规定50岁以上可以缴纳一定绢代替劳役,叫“庸”。唐朝在隋的基础上实行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制度,“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两税法: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无法实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得不到保证,为了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即按照土地和资产向交税,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它的实行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表面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正式废除。 一条鞭法: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摊丁入亩”的“地丁银”:雍正帝规定,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我国的人头税制度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它的实行,对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认识:我国的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相适应,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我国赋税制度的变化呈现出两种趋势:一是以人丁为主逐渐变为以土地为主,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一是纳税物品由实物和力役为主逐渐变为货币地租,说明我国商品经济在不断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