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吏民如有骂詈殴辱、损坏其王杖者,以逆、不道之罪论处。(逆、不道之罪,将处以死刑。) (3)种田免租,为市免赋,允许经营一般人所不许经营的卖酒的生意。 (4)假如不是为首杀人,可以免于治罪。出土简册记载了许多案例,当时犯有欺辱老人之罪的官吏、平民,确实受到“弃市”(死刑)的惩处。可见养老、优老法令在两汉是得到比较严格执行的。 北魏时,又有为高年老人授名誉官职的办法。当时,授官在板上书写姓名,如后世之委任状。孝明帝曾给京师地区百岁老人授予大郡板 (即大郡太守),90以上授予小郡板,80以上授予大县板(大县令),70以上授予小县板;地方上的老人则减等授板。这虽然只是虚衔,但是也总表示了一种恭敬之意。正光四年 (523年),孝明帝又下诏对年满70,应当退休的官员给予优惠照顾;不愿意退休者,可以不退。对于才能不足而愿意退休者,发给一半的俸禄。后来,隋代对七品以上的退休官吏,也有一定数量的米谷供应。 金代天德三年(1151年),沂州一名男子犯罪应处以死刑,但家中老母有病而别无侍奉之人,海陵王特准免予一死,命在家奉养老母。这是“独子留养”制度之始,后来定为法令,历代多沿用其例。 明洪武时规定,老人贫无产业而邻里称善者,80以上每月给米5斗,肉5斤,酒3斗;90以上每年加给帛1匹,絮5斤。永乐时,又准许70以上老人家中可有一丁免役侍养。天顺、成化时,规定四品、五品退休官员70以上不能自给者,每岁供米5石。百姓90以上者,每岁设宴款待一次,百岁以上由官府供给棺具。清代沿用明制,康熙时又规定,给百岁老人“升平人瑞”匾额,赐银建牌坊;节妇百岁给“贞寿之门”匾额,也赐银建牌坊。 历代养老、优老的法令和规定,体现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方面,然而,封建官僚体制又阻碍了它的实施与贯彻。汉文帝曾慨叹地方官吏把陈粟发放给老人,有悖于养老之意。明太祖也仍然在担忧,“虞有司奉行不至”。雍正元年 (1723年)诏书说道:“地方赏老人者,每州县动支数千金,司府牧令,上下通同侵扣,吏役意需索,老人十不得一……”(《清朝通典·嘉礼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