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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二社:作为唐代乡村社会民众的盛大节日(1)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民俗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社日作为祭社、社会的日子,曾是中国社会的重要节日。近些年来,学者们采用历史学、民俗学、宗教学、文化人类学对社日和社神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出现了可喜的成果。如萧放的《社日与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对社日的源流、特征和民俗功能进行了梳理和概括,并对社日衰变从信仰和基层组织的角度进行了深度解读。晁福林的《试论春秋时期的社神与社祭》,赵世瑜的《明清华北的社与社火》,唐仲蔚的《试论社神的起源、功用及其演变》,高臻、贾艳红的《略论秦汉时期民间的社神信仰》,杨建宏的《论宋代土地神信仰与基层社会控制》、傅晓静的《唐五代乡村民间结社研究》[1]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涉及社日和社神信仰。
    社神缘于对土地的崇拜。土地是人类居住生活的场所,是人类获取生存资料所需(衣、食、住等)最重要的源地。对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物质进行崇拜是原始崇拜的重要内容,我国先民早就有对土地的崇敬和膜拜。但由于“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而示有土尊。”[2](P83) 随着原始崇拜向人格神崇拜的转变,对土地的原始崇拜也便转化为对土地神的崇拜,以前作为广袤土地象征物的土堆也便成为土地神寄寓的场所和标志,即社主。[2]祭社还有配祭制度,所谓“社稷,土谷之神,有德者配食焉”。社日,便是祭社神的日子。据研究,作为节日,社日“起源于三代,初兴于秦汉,传承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唐宋,衰微于元明及清”。[1](P27)在社日发展史上,唐代无疑是个重要段落,但相关研究明显不足。本文试从分析社日在唐代的性质入手,对其生存状态及兴盛原因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社日与唐代私社的关系进行探讨,借以阐明公共节日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到唐代,春秋二社发展至其兴盛期。当时,不同层次的官方会每年两次组织社日祭社活动,皇帝还经常在社日里赐予大臣节物,像常裒就曾经在一个社日里得到过羊酒、脯腊、海味、油面、粳米、药饮等的赏赐,在另一个社日里得到过羊酒、海味及茶等赏赐[5]( 卷四一八.常裒:《谢社日赐羊酒等表》、《社日谢赐羊酒海味及茶等状》);白居易也在某个秋社日受到过酒、蒸饼、糫饼等物的赏赐[4](P3385)。有些官员也会在社日里宴客饮酒,苏颋有《秋社日崇让园宴得新字》诗,权德舆有《和王祭酒太社宿斋,不得赴李尚书宅会,戏书见寄》均可为证。不过,社日节终究还是与乡村民众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是他们“酿酒迎新社”,早在节日来临之前就积极做着准备;是他们“木盘擎社酒,瓦鼓送神钱”,在节日期间饮酒赛神,沉醉于巨大的欢乐之中,连女子也不例外。[3]即便一些官员、文人同样体会到了社日节的欢乐,也多是因为他们参与了乡民的活动并受到他们情绪的强烈感染。就像韩愈有过“白布长衫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人。麦苗含穟桑生葚,共向田头乐社神” 那样的经历和体验。[6]( P3850,韩愈:《游城南十六首·赛神》)因此,这里我们将目光集中于乡村社会中的社日节。
    一、唐代乡村社会春秋社日的标志性时间和标志性节俗
    标志性时间和标志性节俗是本文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一个节日通常是由一个以上的若干相邻日子(大约相当于地球自转一圈的时间)构成的一段时间,它们均被视为该节日的节期,但对该节日而言,不同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俗民心目中的地位也不相同,那些标志节日到来的日子或者举行标志性节俗的日子就是我们所谓的“标志性时间”。一个节日里的习俗活动往往有若干种,甚至许多种,而其中有一种或几种具有表明该节特征、使该节区别于他节的意义,它或它们便是标志性节俗。一个节日标志性节俗和标志性时间的变化往往意味着节日的重大变迁。这里,我们从标志性时间和标志性节俗两个方面呈现社日节在唐代乡村社会的生存状况。
    1、社日节的标志性时间
    唐代以前,祭社一年分别于仲春月和仲秋月两次进行,但没有相对固定于同一个日子,尚保留着择日而社的做法,正如晋·嵇含在《社赋序》所说:“社之在于世尚矣。自天子至于庶人,莫不咸用。有汉卜日丙午,魏氏择用丁未。至于大晋,则社孟月之酉日。各因其行运。”[7](卷三二)而实际上,祭社的日子似乎比嵇含所述还要复杂,如晋·王廙《春可乐》指出“吉辰兮上戊,明灵兮惟社”,是祭社在上戊日。又《晋书·武帝纪》载“腊以酉,社以丑”,可见又有丑日祭社的。到唐代,尽管春秋两社的标志性时间在期间发生过多次变更,如武则天如意元年(692)曾“改用九月为社,大酺七日”,[8] (P123)[4]开元十八年(730)玄宗要求村闾间在自己的诞辰千秋节(八月五日),“先赛白帝报田祖,然后坐饮”, 有唐一代的不同时期,春秋二社日的标志性时间有所不同,但以二月、八月上戊日为节期最普遍和久长,其影响亦及于后世。[5]唐初高祖和太宗在位期间,即是以二月、八月戊日为社日。[6]《旧唐书·高祖本纪》载武德九年二月戊寅,高祖曾“亲祀太社”,可以为证。开元二十年颁布的《大唐开元礼》更明确规定春秋社日是二月和八月的上戊日。此后,这两个日子当就成为唐代春秋社日节的标志性时间。柳宗元《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中写及元和六年八月某日,衡州刺史东平吕君去世,当地人深为悲痛,“湖南人重社乡饮酒,是月上戊,不酒去乐,会哭于神所而归。”[5](P5987)可见秋社果在八月上戊日。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同一年份,唐帝国境内所有地方的俗民都在同一个标志性时间里过社日节,且不论唐以前和唐以后历朝历代社日节的标志性时间从来就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整齐划一过[7],就是唐代的若干资料也表明这一点。比如有一封敦煌文书《乙亥年[8]九月十六日秋座局席转帖》(伯三七六四号)就表明时在九月。又被定为撰于九世纪末的《某年十月廿八日秋坐局席转帖抄》(斯三二九背/2)表明时在十月。虽然在九月或十月祭社的宴饮会聚活动常被认为“违时”,是非正常情况下的权宜之举,但亦能反映出唐代社会乡民的祭社实践活动并没有完全遵照官方规定的祭社时间,而呈现出因人而异和因地而异的状况。
    2、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
    自其产生之时起,春秋二社日就是官方和民众共享的节日,只是对于官方和普通民众而言具有并不完全相同的意义。在前者那里,祭社是社日的标志性习俗。先秦时代,祭社被用来确立其对相应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民众的神授权力[9]。秦汉以降,伴随着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原有按宗法等级分封土地和民众的封建制度被郡县乡里制度取代(汉代是郡国并行,)诸侯之社已在很大程度上被郡县之社代替,形成了帝王之社、郡县之社和乡里之社几个层级。县社以上的社祭通常由政府官员出面主持并由官方出资,象征着以官员为代表的国家对一方土地和一方民众的管辖权。在后者那里,祭社和庆乐共同构成了其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先秦时期,他们“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9] (之三《毛诗》,P95);汉代,“民里社各自财以祠”[10](卷二八) “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也。”[11](P74)在晋朝,“吉辰兮上戊,明灵兮惟社。伯仲兮毕集,祈祭兮树下。濯卵兮菹韭,啮菻兮擗鲊。缥醪兮浮蚁,交觞兮并坐。气和兮体适,心怡兮志可。”[7](卷三二, 王廙:《春可乐》)南北朝时期荆楚一带,“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食其胙”[12](P55) 。总之,普通民众因生活于同一方土地被“成群立社”,并有机会聚集在一起,共同参与祭祀同一个“社”的活动,祈求、感谢、庆祝社神的恩惠,并娱乐自己。
    在唐代乡村社会民众那里,祭社稷与歌舞宴饮仍是社日节的两大标志性习俗。
    “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春祈秋报,祀典是尊。”[13](P361-362, 李隆基:《饬敬祀社稷诏》)在此种观念之下,祭社稷一直是唐朝政府主张并鼓励乡村民众去实践的行为,甚至在《大唐开元礼》“吉礼”中专门有“诸里祭社稷”的礼制规定,对于祭社稷仪式的安排和程式做了具体规定,大致包括祭祀前的准备工作、祭祀前的设席和入席、祭社神、祭稷神、社正饮福酒、瘗埋祭品等。[14](卷七一)《大唐开元礼》对于诸里祭社稷的礼制规定是唐代乡村社会民众祭社稷的理想化、标准化仪式,无疑为祭社实践活动提供了赖以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既引导着又约束着唐代乡民的社日祭祀活动。但民间祭社绝不局限于官方规定的仪式,它还意味着届时各地会举行规模不同的迎神赛社活动。王维有一首《凉州郊外游望》,就描写了凉州一带的赛神活动:“野老才三户,边村少四邻。婆娑依里社,箫鼓赛田神。洒酒浇刍狗,焚香拜木人。女巫纷屡舞,罗袜自生尘。”可见凉州虽然地处偏远,人烟稀少,赛神活动仍然热闹。至于“刍狗”、“木人”、“女巫”等字样的出现,就更加确定无疑地显现出乡村社会的祭社活动已经大大突破了官方的制度规定。李建勋《田家三首》之一描写的“木盘擎社酒,瓦鼓送神钱”[6](P8427),反映了同样的情况。
    社祭后歌舞宴饮之俗古已有之,唐代民众继承了这一传统做法。传世的敦煌文书中有一些资料显示出社日宴饮在当地的流行。社日宴饮在敦煌一带叫作“春秋座局席”,春社时举行的叫“春座局席”,秋社时举行的叫“秋座局席”,在一社之中由社人轮流承办,全社襄助。举行前,社司要用转帖将有关内容,如该次活动的承办人、举行时间、社人要缴纳的物品及数量、对于违规的惩罚措施等等,通知给全体社人。敦煌文书中春秋座局席的转帖数量很多,仅《敦煌社邑文书辑校》中就收有50多份[10],足以说明宴饮是敦煌一带民众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而歌舞宴饮并不只有在敦煌才如此,在诸如“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酒熟送迎便,村村庆有年”、“陵阳百姓将何福,社舞村歌又一年”[6](P6938, 张演:《社日村居》;P5563,殷尧潘:《郊行逢社日》;P7590,罗隐:《寄池州郑员外》)等描写中,可以发现它亦是其他地方乡村民众的社日标志性习俗活动。
    祭社稷与歌舞宴饮活动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春秋社日节的独特性格。这其中,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酒与鼓起了重要作用。“人们借着娱神的机会,击鼓喧闹,纵酒高歌。鼓与酒成为社日公共娱乐的两大要素。”[1]的确,咚咚的鼓乐犹如春雷阵阵,唤醒大地,催生万物,令群情激奋;酒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奇特的物质,“它和欢乐者结为良友,为悲伤者视为知己;它让失意者超脱,更让得意者放达;它给灰色的社会增辉,更给苦涩的人生添彩;它给寂寞者以安慰,更给孤独者以温暖;它给凡夫俗子以现实的欢愉,更给骚人墨客以惬意的诗情……”[15](P1-2)在饮酒、醉酒中,处于不同心境和处境中的人都会找到一种忘掉生活负累、如梦如幻、身心自由的狂放状态。于是“酿酒迎新社”、“家家扶得醉人归”,成为唐代乡村社会的一道迷人风景。社日的狂欢节性格也便在鼓乐声中、在觥筹交错中得以形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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