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绍兴的官府用酒除了派官自酿自卖外,大多从民间酿户中限价收购。宋高宗建炎三年还实行了“隔糟法”的税制。所谓“隔糟法”,是官家开设糟房,并派官员专门管理,让民间酿户各以米赴官方酒库作坊自酿,缴纳一定费用。当时的酒库设在现今绍兴城内轩亭口附近。古时称候轩亭,是“唐观察使李绅建。后于亭前临街建大楼,为五通神所据,土人敬事之”到了北宋末年,才被改为酒库。此一史实在《越中杂识》记述十分清楚::“靖康初,翟中惠公汝文帅越,亭尚无恙。公出,有风罥其伞置亭阑干上。或谓亭神为崇,公怒,即日毁其神象,改为酒库。于神座下得一石刻大酒字。故老云:昔塑象时,一道人过之,书字于石,谓众曰:“虔奉此字,则神灵验。”不知其为石谶也。后易名为和旨楼,取食货志酒酤在官,和旨便人之义”。可见宋以来,朝廷专门设置酒库、置酒务、征酒税,对酿酒禁令还是有一系列的开放政策。例如当时有一种“添酒钱”,即在酒价上加征税课,亦在酒库对外办理。但对民间家酿自用,不进入市商买卖的又称“土酒”,还是允许的。应当说当时推行的酒税实行官府专卖,征税为辅的作法,使“诸路酒课,月比岁增”,见《宋史.食货志下七》不仅对宋室王朝的财政收入有了保障,也对全国酒类的管理,促进酿酒业繁荣,有了规范的促进作用。 当时,女酒属民间家酿的自用酒,这种酒数量不多,又不进入市肆商贾的买卖,往往是民间自酿,自藏,自用的家庭副食品,后成民间婚俗礼品。所以从吴越时期到清代历来是免交税课的。包括农家在春酒、社酒、四时八节、生老病死的必须应用的“家醪浑酒”都不属禁罚和可免税的范围。可见当时的家酒,似同家庭的咸菜、笋干菜等自制副食品一样,几乎家家都有自备,不属于市场商品。虽然家酒不能挤入当时官酒库内,但其质有的已与官酒不分上下的地步。陆游在《游西山村》第一句“莫笑农家腊酒浑”和《野饭》“时能唤邻里,小瓮酒新漉”的诗句中说明了绍兴当时乡村的酿酒景况和其酒质的诱人。而女酒习俗在山会平原的乡村里落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庇护和珍惜。以致使其酒经贮藏多年后的醇厚风味的方法代代相传。 (责任编辑:admin) |